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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司法亲民便民特质
时间:2019-10-09 浏览:519 来源: 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01日第13版  特刊04


      2013年,“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被明确为人民法院工作主线。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理念的高度概括,体现了人民期盼和施政所向的高度统一。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模式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民族特征与时代特色。


      第一,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欧美司法模式遵循实证主义法律理念,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分,甚至沦为拘泥于法律条款文义的“形式主义法治”。在我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为惩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失德败德行为,提供具体、明确的司法政策支持”,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之鲜明的“实质公平观”。


      第二,更加强调亲民便民。欧美司法模式崇尚法律家的“贵族形象”,强调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家职业阶层与社会民众刻意保持距离。在我国,从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前人民法院力克立案难、决战执行难等等,均凸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亲民便民特质。


      第三,更加彰显时代精神。欧美司法模式富有“保守主义”精神,强调“先例拘束”或者“法典编纂”,彰显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而我国司法机关则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近年来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新的司法机构不断创立,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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