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5月19日第3版
周刚志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这一论断不仅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也可以适用于文化建设领域。改革开放初期,党中央就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自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来,我国文化建设快速推进。以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文化法治建设吸纳文化体制改革成果,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决定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文化建设,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文化”与“文化建设”等问题,均提出了精辟而深刻的论断。譬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664页)这一论断明确将“文化”与“政治”“经济”相并列,阐明了“文化”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则也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表现在它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应该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更先进,这才称得起社会主义,称得起先进的社会制度。”(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这一论断,实际上是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将“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见《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8页)201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正式提出,要“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此,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文化立法与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科学总结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有关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内在规律,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文化领域“拨乱反正”,将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党中央也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以后,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从此,“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文件中相关概念的变迁,不仅体现了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延续性、继承性,也体现了党中央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道路、策略的认识,正在逐步理论化、体系化。
近年来,为了贯彻党中央有关文化建设的历届大会、中央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颁布多个重要文件,内容广泛涉及文化体制改革、文化教育、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艺术发展等等,对于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立法
(一)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立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文化法律13部,按照其内容大致可以归为四大类别:第一是文化教育管理法,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法、网络安全法、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第二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如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第三是公共文化服务法,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第四是文化产业相关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3部文化法律中,有7部法律制定于2015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之后。这说明,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对于我国文化立法起到了积极引领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立法
迄今为止,国务院一共颁布了20多部文化类行政法规,其内容主要涉及文化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文化立法体系。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各部委共制定文化行政规章近300部,其中属于文化专门立法的规章包括:文化部40多部(含国家文物局17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80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30多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部,等等。此外,其他部委还制定了文化相关法10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各部委联合制定68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5部,信息产业部9部,工业和信息化部3部,等等。从时间上看,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文化类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多制定于2015年以前,2015年以后我国的文化法律还有待于行政立法的补充与强化。我国文化行政立法或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新时代我国以文化法治保障文化繁荣发展的构想
“文化”一词,概念内涵极其丰富,其最广义上涵盖了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在《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化立法中,“文化”一般采“广义”理解,包括“教育”“学术研究”“艺术”及“宗教信仰”等内容。但是,因文化立法在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中尚属新兴立法领域,故而域外国家文化法治多采狭义界定,以对应各国文化行政部门所管辖之事项。譬如,我国台湾地区文化法学者许育典教授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事务及文化法治主要区别为“文化资产”“文化艺术”与“文化创意”等三大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等条款的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上的“文化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文化休闲”“文化娱乐”“文化消费”等“文化生活”的内容。国家不仅对于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对于其中“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也负有“鼓励和帮助”等义务。因此,依据我国宪法和党中央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等要求,我国的文化法治建设,应当从加强与协调文化教育与管理,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视角,合理规划文化法治建制的范围。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文化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页)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特别指出,要“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文化法治体系的“灵魂”,也是确保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坚持正确方向的精神内核。我国文化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转换为相应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固化为法律程序,注重在法治实施过程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行为得到法治的认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行为受到法治的遏制。
(二)坚持文化立法先行,加快构建完备的文化法律规范体系
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在提及“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时,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由此可见,在党中央的立法规划中,文化法律至少涉及四个领域,即:公共文化服务法、文化产业相关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法与互联网信息相关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立法等文化产业相关立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等文化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但是相对于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而言,文化法治建设依然相对滞后。为此,我国必须超越欧美国家的文化立法的狭义视角,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的立法目标任务,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焦点”,定点破除阻碍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堵点”,消除文化教育和文化监管的“盲点”,加快重点领域文化立法,加快制定文化振兴基本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传统村落保护法、公共博物馆法、公共艺术馆法、文化产业基金法等等,以构建完备、科学、有效的文化制度体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制度支撑。除了专门文化立法之外,我国还有大量涉及文化建设的相关立法。为此,我国还需要统筹推进文化交叉领域、文化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协调各文化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统筹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以及授权、配套、清理、备案等工作。要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抓紧制定社会急需的文化法律法规,同时注重对已有文化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和清理,及时制定文化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加强对文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文化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确保文化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促进文化法治体系的全面实施。
(三)破解文化管理体制难题,全面推进文化法治实施工作
高效的文化法治实施体系是推进文化法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文化事务千头万绪,尤其是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涉及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管理部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当今时代,“互联网+文化”成为文化管理中的重要时代特色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主管部门、企业要建立密切协作协调的关系,避免过去经常出现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现象,走出一条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新路。”(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51页。)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也为我国在互联网时代加快破解文化管理体制难题,全面加强文化法治实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近年来,“互联网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正在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新兴业态,将来很可能成为我国的文化产业的主导业态。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我国文化法治建设需要着眼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化文化管理机构改革。为了加快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我国需要破除制约互联网文化产业、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文化产业链延伸及数字化发展等问题,加强和完善政府的网络监管、文化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结合互联网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建立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制度,构建党政机关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文化监管体系与人民满意的文化服务体系。
(四)拓宽文化权利的法律内涵,加强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第47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的文化法律体系,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这一司法文件说明,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文化法律”的认识,属于“最狭义”的概念界定。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至少还应该包括: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文化程序权”,享受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社会权”,传承民族文化习俗的“文化自由权”,等等。为了激活市场潜力,发掘人民参与文化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我国司法机关需要贯彻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政策、原则,拓宽文化权利的法律内涵,加强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