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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第三单元发言
时间:2018-09-24 浏览:635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第三单元发言


会议第三单元由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解君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教授主持,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教授、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钱宁峰、河南大学宋朝丽副教授、中南大学瞿昊晖讲师分别进行主题发言,重庆文化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朱小平、广东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主任胡锐韬、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清望副教授分别点评。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解君(主持人):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关于文化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文化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有旅游业,更多为市场经济、市场秩序的管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旅游者、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三方的诉求并不一致。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文化法,都必须将不同利益诉求融合为一块。那么在谈文化权利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到旅游权利。我认为我们关注文化与旅游融合的未来发展,必须要考虑到多元价值的组合问题。

接下来的四位专家,将分别从历史文化角度、数字化利用角度、著作权角度、产权的角度论述文化权利问题。第一位发言人何炼红教授是从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角度谈文化权利的运用。第二位发言人钱宁峰所长是从历史文化的角度,以大运河为例去谈开发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第三位宋朝丽教授是从数字时代国有博物馆藏品文创出发,去讨论文创开发权这样的新型权利。第四位瞿昊晖老师的主题是传统文化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论纲。首先有请第一位发言人,何炼红教授。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教授:

伴随网络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馆藏作品面临传播方式、保存方式等方面的挑战,既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也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因此,开展大规模的数字化建设日益迫切。但是,在绝版作品数字化过程中,也面临著作权的授权问题。

欧洲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当前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它本质上是对绝版作品著作权人自有处分和行使著作权的限制,但是又能够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有效的平衡。

我国近年来也引进了这一制度,然而现有的条款具有“未覆盖到绝版作品”和“权利人的保障机制不到位”两大明显不足。因而如何借鉴欧洲的经验并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冲突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应当关注的问题。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解君(主持人):

何老师给我们做了一个非常前沿,非常具体,非常专业的一个的报告,下面有请第二位报告人,江苏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钱宁峰。

 

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钱宁峰:

大运河在文化、旅游、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均体现出巨大价值,因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政府的推动。

立法方面,目前已经出台了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由于大运河相对来说不是封闭的区域,而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区域。所以我更倾向于采用美国伊利运河的遗产廊道法这样的立法思路展开。

执法方面,需要注意融合过程中的各种文化组织,特别是法人独立性的问题。我认为过度的管理会妨碍到旅游和文化融合,或者说如果对文化组织的市场过程限制过多的话,实际上就丧失了一定的独立性,也很难发挥积极性。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解君(主持人):

感谢钱所长结合江苏的实际谈大运河文化建设。非常感谢。下面有请第三位报告人,宋朝丽教授,她的主题是数字时代国有博物馆藏品文创开发权。

 

河南大学副教授宋朝丽:

之所以选择这个话题,是因为中国的国有博物馆和西方博物馆相比,在藏品文创开发中存在一个产权特殊性的问题。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在我国,国家享有藏品所有权,国有博物馆享有藏品保管权。但对利用藏品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则没有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作为全民所有品,文创开发的权利究竟应该是归藏品所在的博物馆,还是应该归全体人民所有,这就涉及到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初始界定问题。

鼓励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人参与藏品的文创开发,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来繁荣文创市场,是更符合公平标准的。而且,从效率的角度看,用行政方式进行文创开发权的分配,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

从文物文化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应该将藏品资源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对藏品资源进行文创开发。但从现实角度来看,目前让国有博物馆将藏品数字化版权全部向全社会免费还不完全具备条件。过渡期的做法是,搭建藏品产权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来实现藏品的所有方和使用方的市场对接。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解君(主持人):

宋老师来自河南,河南的博物馆产品还是很丰富的,宋老师给我们带来是理论境界的一种提升,非常感谢。接下来请最后一位报告人,瞿昊晖老师,题目是传统文化产权保护的创新制度。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瞿昊晖:

面对当今中国传统文化相关专利利益往往被儒家文化圈内的其他国家抢先抢占的现状,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国际化与产权保护问题,是立足本国的必然需求,也是面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和公约,多是对传统文化的被动性的保护。被动性的保护多侧重于对文化资源的来源或者是身份的保护,但是并不涉及对财产利益和产权的制度设置。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确定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利用机制。

传统文化的产权保护需要考虑制度设立的现实与规划,这就涉及三种关系:其一,既有规则和未来权利;其二,集体公益与私人权益;其三,本土构想和国际通则。

传统文化保护走出国门,则其制度内容应当成为国际间的共识,产权设置也应当经受住WTO体制争端解决机制等考验。我国应当注重首先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健全传统文化的竞争法保护机制,确立传统文化的权利限制的制度,增进法律责任的完善。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主持人):

感谢瞿昊晖老师,我受托主持本单元的第二环节。第三单元讨论的主题是文化权利,实际上就是我们在行使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的过程中讨论文化权利问题。下面有请第一位与谈发言人,重庆文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小平。

 

重庆文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小平:

我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大足石刻。我们对大足石刻保护做了很多的努力。大足石刻条例是一个文化立法和旅游立法的综合体,是以文物保护为主线的综合立法。这样的地方立法还有不少,是我们研究很好的素材。文化和旅游部的组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立法会更多、会更好。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主持人):

感谢朱主任分享的这个案例,我觉得是很有代表性的文化立法的案例。接下来有请广东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主任胡锐韬主任发言。

 

广东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主任胡锐韬:

广东省博物馆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试点工作中的做法和遇到的最突出的两个问题。第一是怎样解决认识的问题,因为博物馆做文创开发,基本上是没有产品和品牌的概念的。第二是博物馆在跟社会合作时对于知识产权约定这一块基本上也是就是一句“归谁所有,出了纠纷如何处理”的话,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我要向理论界提出四个问题。第一,怎么去处理这种事业和产业的关系;第二,文创产品的概念和它的统计口径的问题;第三,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最后,体制机制的问题。博物馆执行的很多现行政策是矛盾的,宏观政策有了,但地方的很多细则没出来,这让博物馆在文创开发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盲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主持人):

感谢胡主任的发言,接下来有请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杨清望副教授发言。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清望:

四位发言者关注的问题具有同一性,我想提一些疑问和可供继续探讨研究的着眼点。

绝版作品在网络互联网时代里面,它到底是不是一定有权利主体需要确定的难题?
    大运河文化一直可以作为一个带,但是大运河跨越那么多地区,作为一个统一的文化带来建设并提供法制保障,它的同一性和可能性在哪里?
    以宋老师的文章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开发权等同于所有权的概念,那么这个时候使用开发权的概念,可能本质上是在谈所有权的一种实践形式。如此一来,文章中开发权可能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可以作为独立范畴的新型权利。
    既然传统文化产权存在某些问题需要解决,那么这些问题究竟是什么?其症结到底在哪里?特别是其提出的资产文化权人概念对传统的民法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有什么样的发展?是要取代以前哪些分析概念还是改进?其可能引发的法律关系变迁可能也需要深入分析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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