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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第二单元发言
时间:2018-09-22 浏览:667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第二单元发言


会议第二单元围绕文化旅游法制进行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益灯教授主持,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静、中南大学文学院教授、文化产业研究所所长禹建湘、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先后进行发言,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先雄、湖南理工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王文锋教授做了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主持人):

非常感谢邀请我来参与此次会议。接下来我们先倾听三位大咖对各自最新研究成果的分享,第一位是湖南师大的汤静教授,第二位是中南大学文学院禹建湘教授,第三位是真正的大咖,在文化法领域是第一人,就是周刚志教授。那现在把时间交给他们,由他们来跟我们分享,谢谢!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湘阴县分管文物旅游工作副县长汤静:

全域旅游的发展作为一个国家战略,在多业态、多产品、多市场的发展背景之下,其本质是一系列新的关系的产生。新型旅游关系的产生与旅游市场秩序的重构需要政策法规的优化和提质,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障。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很难有效使其得到保障。因此,第一,要坐实《旅游法》确定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第二,要将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创新旅游市场的监督机制。只有如此,在旅游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之下,全域旅游法治保障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主持人):

刚才汤教授刚才讲全域旅游法治保障,谈了她最新的观点,很有意思。我们搞法律的也希望法能够越来越完善,尤其关注法律的实施。接下来欢迎第二位大咖,禹建湘教授,他将从文学、文化角度来探讨文化旅游。

 

中南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南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所长禹建湘:

传统旅游有六大要素: 吃、住、行、游、购、娱。但围绕这六个要素做文章的时候出现了很多负面问题,基于此,2015年,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提出了新的六个要素:商、养、学、闲、情、奇。笔者认为在思考旅游要素的时候,有三个问题至少要考虑到:第一,旅游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第二,旅游的观念是否发生改变;第三,旅游文化的人才培养是否满足了市场需求。基于这三个问题,文化旅游的要素就不能停留在基本的操作层面。其一,应当具备一定的品牌意识、理念意识,要把品牌作为行业的标杆。其二,旅游一定要有内容生产。其三,旅游要有生活。当前旅游和生活是脱节的,因此要把旅游的生活氛围作为一个重要的要素提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主持人):

禹建湘教授刚才提到了导游问题。我经常去不同学校作报告,就发现不同学校的学生、老师的视野视界差距很大。并且,由于我国人口整体上文化素质、教育水平不高,所以人口素质差异大。因此有些时候看到一些行为,看到一些评论不要大惊小怪,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现在有请第三位大咖周刚志教授分享他的见解。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

在当下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之下,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我们到底还有哪些比较优势。实际上我们一直有一个重要的资源优势——文化资源。我国旅游产业急需提高品质,而旅游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有“吸引物”,这些旅游地的吸引物主要是某些文化遗产。而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创产品会面临一些问题:第一,博物馆代表国家对文物等文化财产行使所有权或管理权,但是并不享有著作权;第二,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创产品的正当性问题;第三,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的开发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因此,应当强化文化与旅游部门的共同规划、共同管理。只有文化与旅游两个部门真正理解、相互磨合,才能真正实现旅游和文化的融合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涂永前(主持人):

周教授的分享非常精彩,我也非常感兴趣。下面的阶段交给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益灯教授。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益灯(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下一个阶段由我来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南大学法学院的黄先雄教授,第二位是湖南理工新闻传播学院院长王文峰教授。下面首先有请黄先雄教授发言。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先雄:

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角度去思考文化与旅游立法中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三个问题。其一,在文化旅游产业在开发的过程当中,当地公民的文化权利与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关系在文化旅游立法中要予以考虑。把文化旅游产业化,很多人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可能就会被剥夺。其二,在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当中,要注意政府的权力和其他权力的边界。特别要注意区分好公益性、半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其三,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注意应当向游客展示出的是什么样的文化。这也是在文化立法方面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益灯(主持人):

刚才黄教授从三个方面谈了他的观点。尤其是谈到政府对文化旅游的规制,我觉得确实也是一个很好的话题,下面请王文锋教授谈一谈他的观点。

 

湖南理工新闻传播学院院长王文锋:

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我国的文化产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下,相应的法治建设其实是滞后的。这种滞后不仅仅是表现在文化的生产,还包括我们的文化消费。在文化生产方面,存在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在文化消费的方面,存在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去研究和关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文化的产品化怎么做到文化的资产化,文化资产又怎么转化为文化资本,我们更多地关注这种资源到资本的内在转化作用激励,但很少从法治层面,从生态的补偿机制层面开展。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和法理保障应该有一个很大的版块。

 

中南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刘益灯(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刚才王教授提到了法治文化,文化社会以及文化向资本转化这方面是很有意思的,包括刚才前面几位教授都提了很多好的观点和想法。我个人觉得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借助《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可能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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