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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钱宁峰: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法治保障
时间:2018-08-11 浏览:1643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

第三单元发言(二)

钱宁峰(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下午好。这一次会议报的一个题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法治保障。这个题目放在这个会议日程里面,有点突兀,专业角度上看,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文化权利。不过大运河还是比较切合我们今天这个研讨会的主题,因为它既有文化,也有旅游,当然它涉及的内涵包括科学技术等等其他方面的东西、价值。所以我想要谈这个文化和旅游的融合,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考虑的话,那么大运河可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一个课题。当然这个课题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领域。因为大运河文化的建设,最近江苏做了一些比较积极的推动工作。江苏省社科院刚刚成立了这个大运河文化的建设研究院,就在今年426号。那么这个大运河文化的建设研究院,我在这里做一个推荐,它是被作为江苏十大高端智库之一,当然也是主要响应习总书记的这个大运河文化的建设的这个指示和批示的一个产物!江苏在这方面,现在正在按照国家的一些要求做一些规划,那么除了有一个比较专门性的规划之外,目前也在做一个大运河文化的建设国家文化公园试点方案。这个不是我讨论的重点。在法治方面,江苏也在做一些推进。去年61号我们省人大在南京召开的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当中,也涉及到了这个大运河方面的立法。虽然这个规划草案还没有正式公布,但是从省人大的教科文卫机构已经了解到我们要开展这个方面的一些立法工作,那么一开始的立法工作并不可能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是我们先出台了一个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我在这里说一下,这是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的建设的一个决定,也就是具有立法性质的一个决定。那么大运河文化的建设研究院和南京师范大学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院一起参与了省人大教科文卫的这个立法协调会。目前正在开展这个相关的立法调研工作。所以这是我想向大家介绍第一个方面,就是说目前对于大运河相关的立法工作,江苏在不断推进,那么借这个机会我在想就是通过这个大运河研究的切入,以及文化方面的一些理论或者事件切入到这个大运河的这个研究当中。

第二我想重点谈一下我发表的这个题目,因为大运河文化带的建设涉及的内容很广,包括经济文化生态,保护交通、水利,这里面的问题或者法律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我想侧重于谈一下大运河立法。大家知道目前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开展以后,立法方面的声音一直是存在的。虽然在2012年这个文化部出台过一个部门规章,就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那么加上各地区所开展的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之外,大家议论比较多的就还是希望制定一个运河法,至少出台一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类似于这个长城保护条例。但是从这个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需要来看,其实它不仅仅是一个遗产保护的问题,所以我的感觉就是,如果光通过一部法律或者法规来进行解决,可能不是太现实。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大运河它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它不仅仅是包含着不可移动的一些文物,它还包含着一些可以或者正在使用的一些水利设施等遗产。所以我觉得随着大运河文化的建设的展开,应该形成一个立法的专项规划。因为从各国的运河立法来看,它除了会有一些专门制定运河立法之外,就是专门针对运河方面的一个立法,它实际上是一个体系。比如说美国运河的国会法案,实际上他还有其他的大量的法律会涉及到这个运河里面的一些问题。那么从这个国家层面来说,据我们了解,国家想借鉴这个国家文化公园的立法展开立法工作,但是文化公园这种形式能不能适用于大运河?我觉得还是可以考虑的,因为大运河相对来说不是一个封闭的区域,它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区域。所以我更倾向于比如说采用这个美国伊利运河的遗产廊道法的这样一个立法思路来展开。

第三个问题,就是今天我们研讨的一个主题文化和旅游融合当中的执法问题。上午教授已经谈到了这一点,但是我觉得可能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个文化和旅游融合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参与到这个融合过程当中的各种文化组织,特别是它的一个法人独立性的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在文化领域体制改革过程当中,通常是划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那么在组织机构上,我们会设定两个就是说公益性文化机构来履行公益性的这个职能,文化企业承担经营性的职能。但是这种模式在具体的运作过程当中,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这样的划分。但是这种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功能划分标准,实际上在实践当中是很难操作。特别是在文创领域,有些公益性的博物馆在文化文创领域是有天然的优势,但是他可能因为在组织机构上被设定为,比如说它是公益一类或者公益二类,公益二类可能稍微好一点,一类的话它实际上是很难发挥它在这个市场化运作过程当中的一个作用,实际上会影响到他,就形成一个对于文化的创造力的一个约束。所以我觉得在组织的结构形式上应该采用组织性划分的一个标准,就是说不再采用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文化标准,采用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因为公益性或者说非盈利性组织,它应该侧重于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比如博物馆和文化馆这些公益性机构,它应该定位是非营利性机构,这样的话它是可以采用一些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来展开,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那么文化企业这样一些经营性的一些组织,它实际上也是可以从事一些公益性的活动,就是我们在组织上或者在法律上要承认有一些组织的一个法人的独立性,但是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的改革过程当中,虽然我们已经赋予了他事业法人的独立资格,但是实际上它的运作过程当中受到的约束是很多的。所以我认为是会妨碍到旅游和文化融合过程当中,或者说文化产业过程当中,那么文化的一些组织特别事业单位,他要参与到市场过程当中,如果组织上对他进行限制过多的话,它实际上就丧失了一定的独立性,他也很难发挥他的积极性,因为他考虑的问题会很多。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管理上我们不应该对它进行加强监管,而是说你一开始在组织上把他这个管得很死,比如说有公益性机构,它可能出于盈利的目的,采取各种办法去获得更多的这个收入,但是这个收入又不是运用到自己这个公益性的这个领域当中,或者说不是出于公益性的投入到公益性的领域运作。那么在监管上这个可能会不是太到位,所以我觉得可能在文化和旅游融合过程当中,如果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那可能还需要考虑,就是怎么样赋予这个有关的就是组织,它在法律上的这个独立性要进一步的增强。

那么对于我来说,大运河文化的建设是我们这个上级交给我们社科院的任务,我作为一个法学所领导人也必须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所以今天这个会议我之所以愿意来,主要是觉得大运河的确跟文化和旅游可能有非常紧密的关系,也就在这先做一些推荐,来谈一些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后续还是想在这个刚志教授的领导下,想想在这个文化方面能不能做一些拓展当然主要是出于工作的事,把这个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当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能够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梳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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