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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
时间:2018-08-11 浏览:1011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

第三单元发言(一)

何炼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我的发言主题是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问题。伴随网络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馆藏作品面临传播方式、保存方式等方面的挑战,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也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因此,开展大规模的数字化建设日益迫切。但是,在绝版作品数字化过程中,也面临著作权授权问题。如何最大释放绝版作品文化价值,并能有效保障著作人的相关权益,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进行利益考量。

什么是绝版作品?绝版作品仍然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通过传统的商业渠道,无法再次获得的作品。比如停止出版出售的作品(出版商认为没有了出版的商业价值)但公共文化机构仍然认为有馆藏价值。但商业价值不,文化价值仍在,其主要体现在:文化传播、科学研究、公共教育等方面。这些绝版作品仍有数字化的必要性。出版与文化需求的冲突使得利益平衡很难实现。传统的授权模式下,若不进行授权,则面临侵权但若一一进行授权,对于公共机构而言,其成本十分高昂。合理使用制度能保障公众的使用权,但合理使用剥夺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法定许可也有定价效率低下、授权人的许可自由被剥夺等弊端。因此,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过程中,需要创新著作权授权机制。

欧洲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延伸性集体管理产生于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深化和发展,通过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之间的许可合同延伸至非会员作品著作权人,以有效的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绝版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也就是说,它本质上是对绝版作品著作权人自有处分和行使著作权的限制,但是又能够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有效的平衡通过引入这一机制既可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的机会,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承,同时也可以有效保障绝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自由和获得报酬权。

2016914日,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当中,就明确对这一机制予以认可。规定,当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其成员非商业性的目的与文化遗产机构签订数字化发行和向公众传播,或者是提供其永久馆藏绝版作品的非独占许可协议的时候,该非独占许可协议可以延伸或推定适用于没有被集体管理组织所代表的同类型的权利人。显然,这一规定就是对文化遗产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明确认可。当然它的条件也包括: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条款应该是对所有的权利人都具有平等性,另外权利人有选择权、反对权,是它的一个基本的条件。而且,我们会发现这一制度,在法国已经有立法实践,在2012年,法国国务委员会根据2012287号法令,在其知识产权法典中为绝版的图书设计了一种著作权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就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种图书在200111日之前在法国出版,而当前该图书已经不在商业化发行出版和数字化的时候,就可以认定该图书已经绝版,法国的国家图书馆有义务创建一个免费的在线公共数据库,数据库涵盖绝版图书的清单,由图书馆持有,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图书馆在数据库中进行绝版作品登记。如果一本图书在数据库当中登记六个月以上,集体管理组织在五年内可以非独占性许可方式将该绝版图书数字化和向公众传播。当然法国的立法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没有有效保障作者的许可权。

如何借鉴欧洲的经验,并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应当关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作权法修订草案中也对延伸性集体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是现有的条款主要有两个弊端,第一,没有覆盖到绝版作品;第二,就是权利人的保障机制没有到位。因此,文化遗产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如果要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我想是具有可行性,但是需要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例如,规定集体管理的广泛代表性,使用目的非商业性从程序上和实体内容建立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我的发言就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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