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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双娥:环境法对于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借鉴
时间:2018-07-31 浏览:1660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

第一单元发言(二)


唐双娥(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刚才我们的王建华副司长谈到文化与旅游各自规律的时候,特别强调了在提供方式和安全底线以及市场化程度这几个方面各自的差异。由此我就想到了一个问题:在文化与旅游相融合的过程当中,要如何防范资本的野蛮入侵。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是学环保法的,在环保法中,环境保护被定位为一种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和文化基本公共服务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即它们都是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所以,它们与旅游是有巨大差异的。而且这个差异不是一般的,是巨大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由政府提供,而旅游主要由市场提供。因此,在旅游领域,资本它是会蜂拥而入的。我们不用担心旅游的经济效益。所以,由此引发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文化服务领域如何防范资本的野蛮入侵。有一个正在湖南省高院审理的文化旅游的案例,就是曾国藩故居。当时地方政府把曾国藩故居的经营权出让,签了50年的合同。但是曾国藩故居遭损毁的现象非常严重。现在,当地政府和故居管理处想把经营权收回。那么,我们如何来找这个法律依据?所以,对文化、文物的保护,我们要建立一个怎样有效的机制。环境保护法中有一些具体的制度是值得借鉴的。我给大家介绍几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为保障环境公共服务的供给,有非常多的制度改革。第一,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及离任审计制度。把当地的自然环境质量的状况和生态环境作为资产管理,通过这样的制度,可以督促地方政府履行保护环境的基本职责。第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作为环境信托人,在出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时,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致害人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功的话,就可以会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这两个制度对于我们生态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在保护环境公共产品时有特别大的保障作用。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目前环保法的这两个制度,对于文化尤其是文物的保护是值得借鉴的。第三,文物保护的过程当中如何保障财产权人的利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会对财产权人的利益构成很多的限制。这涉及到如何协调文物保护与财产权人的利益的关系问题。这一点,在环境保护法上也有一个可借鉴的制度,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了防止因保护环境而使财产权人的利益受损,2014年修订后的《环保法》专门规定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为了保护环境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的话,可以通过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来弥补所受的损失。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目前在我国的森林法领域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上下游流域之间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方面也是比较成熟的。国家也专门设立了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比如,我们的南水北调中丹江口水库保护中的生态补偿。所以,我们在保护文物的过程当中,对财产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可以把环境保护法的这个制度做一些移植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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