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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与法律保护理论研讨会”第一单元(四)
时间:2017-05-11 浏览:788 来源: 作者:

让传统文化成为文化传统


主持人黄先雄教授:下面有请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胡平仁老师。胡平仁老师为大家作让传统文化成为文化传统的发言,大家欢迎。


 

胡平仁教授: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在座各位交流一下多年来的一些感受与思考。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让传统文化成为文化传统”。我想从四个方面对这个论题做一简要阐释。


一、“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之辨

我们先从“传统”的两重含义说起。“传统”的本义是:传而统之。在共时维度,“传”指传扬、传播;在历时维度,“传”指延续、继承。“统”的本义是丝的头绪,转指一脉相承的系统、传统。无论共时还是历时,“传统”都是历史文化在现实中沉淀、积累而成并仍在影响我们的社会事实,其实质是“我们的”生活。“传统”的第二重含义,是现代的对立面,“历史”(history)的同义语,其实质是“他人的”故事。这体现了现代文化(主要是西方现代文化)冲击下传统的割裂。


基于“传统”的两重含义,“传统文化”与“文化传统”也就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传统文化是人们在过去创造、践行或信仰的某些事物的集合,它可能是凝固的、静止的过去,也可能从过去流传或遗留下来。


而文化传统是传统文化中透过现实之筛而流传下来的、融入了现代基因、有着巨大统摄力量和明确价值取向的社会事实。并非全部传统文化都能透过现实之筛而延续到未来。


文化传统源于传统文化而又超越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既是前人处理其社会问题的方案储备库,也是我们解决现实问题的资源库。传统文化的这两个实质,决定了无论“传统文化”是多么让我们纠结,我们也不能将它束之高阁,更不能弃之如敝屣。


二、“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的障碍

近代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一直面临着重重障碍。从大的方面而言,首先是面对传统文化的膜拜与傲慢。这具体表现为:(1)偏重于碎片化的感知与顿悟(“我注六经”式的自我迷失);(2)肇始于救亡图存的心理失重(全球化冲击下的自我畸变):“师夷长技”退化为“挟洋自重”;(3)沉溺于对西方文化的意淫中(跟班式科研的自我消解):如调解的命运;(4)迷失在“现代”“前沿”的开心馆里(无视传统后的自我贫血):如中医的沉浮,中医古方的大量流失。


中国的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的另一大障碍,是知识界的“终南捷径”:大家都不想“板凳要坐十年冷”的潜心研究。具体表现为:(1)急功近利式地简单移植和盲目套用西方共时态的理论、技术和制度成果,而几乎不做分析、加工和本土考量;更不愿意从我们自身的故纸堆里去挖掘可能对今天有用的东西,因为这需要做更多的整理、加工、改造、消化的功夫。(2)畏惧于古汉语这只拦路虎。除了少数特殊专业外,60岁以下的学者几乎都是在反传统、破四旧的声浪中成长起来的,“90后”更是喝着“洋奶”长大的。学习古汉语的热情远远不如学外语。面对主要负载于古汉语的传统文化,可谓“谈虎色变”于内心。(3)对于传统文化,满足于“封建专制”的简单定性,进而避之唯恐不及。其实,西方的现代文化也是从“野蛮的”奴隶制文化和“黑暗的”中世纪封建文化中阐释、演绎、发展而来;而中国文化传统中也有众多闪耀于人类历史天空的思想智慧与文明精华。“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慎子》)春秋时期慎到的这一观点,其思想的深度或高度,即使在今天也很难被超越,但长期以来并没有被重视,更没有得到相应的阐释与发展。


三、“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的路径

在全球化时代,要让传统文化成为文化传统,需要重新审视胡适的口号:“整理国故,输入学理,再造文明。”具体而言,“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的路径有四:


一是以平等对话理解传统和西学。在全球化时代,传统和西学都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都是我们走向未来的智力向导;在一定程度上,西学甚至也成了我们自身传统的一部分。但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或文化传统都有其本土资源的支撑,因而我们既要有自觉的主体意识,又要充分借鉴人类学者的“同情式理解”,充分尊重、平等对待和深入理解中外文化传统及其背景。这一点很重要。比如由于对我们“国民性”缺乏深入的理解,导致我们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倡导的“中庸之道”有着长期误解。如国人尚“忍”,平时不重视对权利的维护,国家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面对公权力的日侵月蚀,久而久之,国人往往“忍无可忍”,最后只好“揭竿而起”,由此而演绎出一幕幕循环的历史剧。其实孔子正是洞悉了国人喜欢走极端的本性,才针对性地张扬“中庸之道”。只可惜孔子及后来的学者未能充分展开阐释与论证,更未能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以至于“极端”的思想和言行在今天依然大行其道。


二是以现实问题激活传统智慧。一方面,我们要善于对现实问题展开历时性问诊。美国的罗斯科·庞德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他在20世纪前期从社会现实出发,倡导社会学法学思潮,却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历史上去寻求思想依据,先后写下了很薄却又厚重的《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史解释》。另一方面,我们要勤于在披沙拣金中把握传统脉搏。众所周知,“正当程序”是西方现代法治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但它却是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从13世纪以来的英国封建法文化及后来的美国法文化中挖掘、淘洗、演绎出来的。“正当程序”流变的历史,是中外法学界以现实问题激活传统智慧的一个范例。很可惜,面对我们自身悠久丰厚的传统文化,我们反而很难有这样的“淘宝”心态。


三是在阐释中融入文化创新。无论中外,文化传统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在阐释中形成、在创新中发展和壮大的。元代学人柳贯曾云:“非常无古,非变无今。”①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更是以一种“六经责我开生面”②的担当精神,在阐释经史中勇于创新,为后人构建了一个辉煌的思想文化的殿堂。不过,在“创新”已成为国家战略的今天,我们既要重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育与展现,又要警惕“求名忘实”,避免为创新而创新。这方面,朱元璋的得失值得鉴戒。明太祖朱元璋一方面非常崇敬《唐律》的辉煌成就,“命儒臣六人同刑官讲《唐律》,日写二十条取进”;一方面又心气极高,总想超越唐律,在位30年,前后修律不下五次,最终在体例上改《唐律》12篇为《大明律》六部分篇,但流于求名而忘实,结果正如清人薛允升所言:“明律虽因于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于《唐律》,而不知其相去甚远也。”③“事不师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④


四是在传统与现实的对接中确立文化创新的生长点。传统文化演变为文化传统的关键是创新,而创新是因为既有的理论、技术或制度无法解决现实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创新须在穷尽既有的理论、技术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这是其一。其二,找准文化创新的生长点。真正的创新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在充分吸收既有成果、准确找到恰当的“知识生长点”(包括制度生长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就文化创新而言,则必须在传统与现实的对接中确立文化创新的生长点。因此,我们应“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南北朝·刘勰),多一些固本式的知识梳理与消化,面对传统文化,尤其要重视学理的逻辑和理性的反思,进而以现实需求激活相关的传统文化资源,使其融入现实生活,汇成新时代的文化传统之流。比如,从《尚书》中的“罪疑为轻”到现代的“疑罪从无”,从历代的“立君为国”“以民为本”“国要在民”到当代的“以人为本”“民生保障”,从古代的“为民做主”到现代的“人民自主”,从历代的基层自治(乡村自治、行业自治)到当下的社会治理,如果扣除时间因素,其差异和距离并不像我们原来认为的那么大,只是我们并未像我们所崇拜的西方学者那样做深入细致的爬罗剔抉与阐释转换的功夫而已。


四、以法律促进与规制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

传统文化精芜杂存、优劣互见。无论我们如何珍视传统文化,都不能简单地照搬袭用。因此,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既要借助法律予以促进,又要依据法律进行规范。限于时间,加上今天众多专家的发言都将重点集中在这方面,我在此只简要提及三点。


一是在宪法中确立传统文化的精神家园地位。这并仅仅是因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强调了传统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家园,而是为了避免历史上一再出现的简单粗暴的“反传统”“破四旧”,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能真正扎根于我们的传统文化的沃土中,进而促进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


二是制定文化基本法,确立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的方针、原则、措施和路径。政治宪法走向文化宪法,是近些年来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但这至多只能是增添一些原则性的文化规范。促进与规范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更多的是要在有关宪法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文化基本法,并在其中具体规定传统文化走向文化传统的方针、原则、措施和路径。


三是加强与完善文化专项立法,保护与规范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开发及可持续利用。到目前为止,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都是采取专项立法的模式,只不过立法层次较低、覆盖范围还较为有限而已。今后应当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并重视其与宪法相关规范和文化基本法的配套与衔接,以便规范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开发及可持续利用,特别是各种古籍的广泛整理、出版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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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唐律疏议序”(元代·柳贯),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②“六经责我开生面,七尺从天乞活埋”,这是清初文化大家王夫之自题画像的中堂联,表明了他凛然大义的崇高气节以及对中华传统文化继往开来的历史责任感。


③[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例言”,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④[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唐明律合编序”, 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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