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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主讲“文化法的基本体系及原理”
时间:2016-07-20 浏览:1447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

2016720日上午,中南大学法学院“文化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暑期学校第11期学术讲座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主讲,主题为“文化法的基本体系及原理”。中南大学法学院易玲副教授主持,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新生教授参与会谈。 

    周刚志,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20046月至20123月任职于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4月迄今任职于中南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宪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南大学“统一战线参政议政工作室”副主任;文化部文化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美国东北大学人社科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3年入选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20159月起在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挂职副总队长。其科研方向主要为文化法、宪法、财税法等领域的研究、教学工作,共发表论文100多篇,并主持国内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20164月主持召开“中国文化宪法及文化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成立国内首个由高校牵头成立的中国文化法研究机构——“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后担任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次讲座,周教授从四个方面展开讲授。首先,从党中央的决策、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法治建设的需要等四个方面来论证我国为什么要构建文化法及其体系。随后,提出文化法是一个法律领域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文化法进行范畴界定。接着,根据当前立法者及法学界所关注的文化法内容,提出构建中国文化法体系包含七大部分。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文化宪法,主要由“文化基本权”、“文化基本国策”、“国家文化权”等组成;第二,文化财产保护法,主要由“文化财产权利法”(如《著作权法》)、“文化企业组织法”与“文化商品交易法”等构成;第三,文化遗产保护法,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如《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文化行政管制法,主要包括“文化许可法”与“文化处罚法”等;第五,公共文化服务法,其内容如“文化服务组织法”、“文化服务行为法”、“文化服务保障法”等,具体体现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法》、《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第六,“文化产业促进法”,其内容包含“文化财税法”与“文化金融法”,具体体现为《文化产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与规章等;第七,“文化权利保护法”,包括“国际文化权利保护法”与“国内文化权利保护法”,具体体现为相关文化国际法与特定国内文化权利保护立法,如“少数人语言权利保护立法”、“原住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等。

     周教授认为,以上文化法律体系各构成部分,或者体现为宪法中的特定条款及内容,如“文化宪法”;或者由数个法律法规与规章共同构成,如“文化遗产保护法”;或者由数个法律规范或法规规范组成,如“文化财产保护法”。对文化法体系之规划,并非试图如传统部门法学那样“跑马圈地”,拒斥其他法学学科的学者进入,而是基于宪法上“文化”概念之释义,以及“文化”本身之整体性,从文化立法规划及文化立法技术上所做的学术梳理及学术探讨。周教授同时强调,此种理论建构目的在于弥补以往文化立法规划及法律建制之缺失,借助各传统部门法的实施机制,对于文化诸领域实行立法的“无缝对接”,实现文化执法、文化司法与文化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最后,周教授就如何研究文化法展开论述,其中以德国的大学自治保障其学术自由发展为例,向我们具体说明文化法的研究方法。

     随后,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新生教授对周刚志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补充交流。王教授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文化法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其作为多学科交叉发展的典型不应受到轻易否认;第二,文化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速的重要程度需要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的同步发展作保障;第三,对于具体文化法的定义应当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不应急于限定其范围,不要急于划定界线。

     在交流环节中,学员们就讲座中的疑问和个人感悟与两位教授进行讨论。教授们的耐心解答加强了各位同学对文化法的基本体系和原理的理解,促进学员知识体系的完善。讲座最终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刘佳威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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