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邀请我参加本次视频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着重从文化传承发展的视角探讨中国传统医药法制问题,主题很新颖也很有意义。众所周知,中医药不是一个简单的治病救人的诊疗方法,它同时承载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因此,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法制建设既是一个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问题,更是涉及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等这些重大的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要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法》在“总则”第二条指出,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赋予了中医药特殊的文化历史内涵。另外,《中医药法》第六章也专门规定了“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对中医药传承发展开展理论研讨,从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视角研究法制建设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做个简要的发言,同时通过今天的会议向在座的各位专家交流学习。我主要从中医药立法和实施的角度谈一些个人的认识,包括如何从传统文化等角度去进一步深度探讨中医药传承发展的重大意义及其法制保障等问题。发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目前我国的中医药法制体系。中医药法制体系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有国家中医药局所在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我认为,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随着《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基本法制体系框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和判断。从法律层面上说,我国在2016年颁布了《中医药法》。另外,我国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中也有很多都涉及到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比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等等。这些法律对中医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都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规定。从法规规章层面上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办法,譬如《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配套规定。从地方法规这个层面上来说,据现有统计,全国超过一半的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的《中医药条例》。以上这些构成了我国现有的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法制体系。
在此,我重点介绍一下《中医药法》。《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综合性的、全局性的、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也是目前我国中医药领域的“母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国粹有国法”的保障,对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唯一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出台的时间太晚了。这部法律的出台经历了很艰难的历程。第八届全国人大时,我调到全国人大工作,自那时起几乎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立法议案或者建议。大家对中医药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没有争议,一些基本制度设计和基本原则、立法目的都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个别问题、个别条款上存在争议,久拖不决。譬如,仅仅因为法律名称等方面的争议,就拖延了很长时间。因此,尽管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中医药立法项目,但是直到2016年12月才提请审议。在这期间,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传统医药的相关法律。这就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过去对中医药发展的法制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中医药法》出台相对比较滞后;二是《中医药法》的滞后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积累了很多问题,没有及时以法制的形式得以解决。
我上面讲的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法制体系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观点:第一,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基本法制体系框架。当然,这个法制体系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需要与时俱进。第二,就目前来说,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传承发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制定法规规章、发展和管理中医药事业的基本依据。以上就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是关于《中医药法》实施中,中医药传承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医药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好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这次执法检查力度很大,有五位副委员长带队进行检查,我作为检查组的工作人员也全程参与了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等工作。在参与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我觉得存在一些短板或者弱项,需要我们在今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规定。譬如,我国城乡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优质中医药服务供给相对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相协调,中医药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还不够强大,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中医药宝库及精华的弘扬、挖掘工作还不够系统深入,中药材的质量问题令人担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等。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特别是针对一些空白领域、模糊领域应加强立法,并抓紧出台;其二是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落实,要强化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总体上看,我们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最根本的目的之一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看上好中医、吃上好中药。所以我们的中医药一定要用道地药材、要接地气,绝不能搞成高大上的东西。中医之所以流传这么多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它经济、便利、有效,这样老百姓才会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如果失去了这些基本的元素和特色,中医药是很难生存的。当然,如果通过科技创新研制了一些新的中医诊疗方法、新的药物,它的成本就很高,这是另外一回事。我们立法研究也要体现问题导向,要从法制层面上解决好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瓶颈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
最后,我谈谈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要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及时完善《中医药法》。《中医药法》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法律,必须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从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在牢固树立依法发展中医药的理念,切实增强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法治意识,用法制来引领、规范和保障中医药的各项工作方面还有待强化,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需要进一步压紧压实,一些地方的中医药管理体系还需要健全,法律规定的一些改革创新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法》实施四年多了,现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性的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我们不能说《中医药法》是非常完善的,也不能说《中医药法》不需要与时俱进。过去有这么一个观点,一部法律费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出台了,就算是大功告成,要实施十年甚至二十年,问题不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或者没有遇到重大突发情况、出现了制约事业发展的重大瓶颈,就不需要对法律进行整体修改,甚至不需要局部修改,譬如提出修正案,等等。我认为这种观念应当转变了,不能因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影响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中医药法》,我们也要及时开展评估、及时完善法律制度,使这部法律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保障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创新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中医药法》共有九章六十三条;总体上说,规定得比较抽象,篇幅上也比其他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更短。这部法律中有一些授权性规范,授权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制定细则化的规定。所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依据《中医药法》的原则和框架及时制定法规规章,及时修改不适应新发展理念的法规规章,使《中医药法》更便于操作,弥补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空白。专家学者们也可以从这个层面进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三是要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法制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我非常赞同专家们从多角度、多层次开展立法研究,无论是从卫生健康的角度,还是从弘扬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从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这个大的视角入手,还是从中医药的质量提高、监督管理、使用环节这些具体问题入手;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研究,还是从部门层面的立法深入思考,都需要积极探讨,都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譬如中医药作为传统文化如何保护、挖掘,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等等。我们既可以从现有的中医药法律体系入手,也可以对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以上是我对中医药法制建设的一些个人看法。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党中央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认可和喜爱,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保健康复实践中具有独特魅力,在这次治疗新冠肺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强大动力。我国中医药法制建设也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并予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