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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法室原主任朱兵:民法典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影响
时间:2020-08-14 浏览:630 来源:中传法学 作者:中传法学

  朱兵教授:今天非常高兴能够与众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民法典》对娱乐产业的影响,我听到其他老师的分享很受启发。刚才杨明教授也提到,正在修改中的《著作权法》是文化产业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文化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民法典》的颁布为平衡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经过多年的起草,2019年年底司法部就《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并由司法部进行修改后经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现在看整个立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我作为一名参与者,在这里就《民法典》的通过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影响,向大家作一个简要报告。


  我国文化产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现今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创作生产、文化企业、文化市场、人才保障、科技支撑、金融财税扶持、法律责任八个部分,按照生产到企业到市场再到政府保障的思路来起草,其中的政府保障包括财税保障、科技保障和人才保障。这样的起草思路反映出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它遵循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这个初步的草案虽说不尽完美,但有几个基本点已经确定下来了。


  第一,文化产业是经营性的活动,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文化产业最重要的原则是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持平衡,但它的本质仍然是经营性活动,这区别于公共文化的公益性属性。第二,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文化企业,尊重各类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自愿、公平、诚信是《民法典》三项重要的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也应当贯彻于《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之中。第三,政府要积极对文化企业提供支持,包括用地支持和金融财税支持等。第四,建立和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登记、托管、流转体系,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文化市场诚信体系,鼓励直接间接融资、保险,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等,草案中的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市场的经营性和《民法典》所体现出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


   通过对《民法典》的进一步学习,我认为目前的草案还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色彩过多,文化产业的民事主体和市场经济规制不够。虽然我刚刚谈到的草案内容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的一些市场性规定与制度设计,但是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应当全面地适用于文化产业。民法典中许多规定都与文化产业相关,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继承等,因此我认为,对民法典一般性的规定和制度,需要在文化产业的法律制度中予以确认。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草案规定得还不是太充分。比如合同,我认为很多民事问题的起点都是合同,从技术合同、经济合同到后来的民法总则、民法典,都是以合同作为最重要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合同,如影视合同、制片合同、版权合同等。如何在调整合同关系时既体现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又体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我认为《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还是体现得不太充分。


  再以物权问题为例,物权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但在繁杂的文化产业中,有关文化产业经营主体涉及到的物权问题的规定与市场经济其他门类里的物权登记制度相比非常不完善。如《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工商、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需进行招标、拍卖,文化产业因为其经济性行为也会涉及到用地的问题。目前的草案仅仅规定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但如我刚才所说,文化产业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门类(如新闻信息、娱乐产业、表演业等等),它涉及的用地形式非常的复杂。各地政府组织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绝大多数是划拨的而非自主进行招标、拍卖的,在市场经济关系下,我们如何确定这一物权关系?现今《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只停留在纳入国家国土规划的层次,没有明显的衔接和规定。我认为物权与不动产关系的问题对文化产业发展非常重要,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解决。


  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物权里的质权,《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写到依法开展与文化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显然规定得还不够充分。还有人格权的问题,如肖像权、隐私权等都与文化产业紧密相关,如何做好《民法典》一般性规定与《文化产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的衔接,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民法典》对文化产业发展也有一些特别性的规定。这并不是说《民法典》专门对文化产业作了特别规定,而是这些规定对文化产业必将发挥特别作用。刚才很多老师都谈到了这方面的规定。如《民法典》127条对虚拟财产的规定,将虚拟财产问题交由相关法律来解决。虚拟财产是数字化与技术发展背景下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文化产业促进法》对虚拟财产需不需要做出某些规定?坦率说我们原来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我个人认为虚拟财产最好在《民法典》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可能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转而交由其他法律中进行规定也是可以的。


  关于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规定,我认为这对整个文化产业发展非常重要,其意义不再赘述。第999条对新闻报道的科学使用、第440条对著作权的财产权质押规定、第1019条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伪造侵害肖像权规定等,这些都是对文化产业立法和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针对性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关责任规定如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第1176条规定的参与文体活动风险自担等,这避免了未来不必要的纠纷,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应该说,文化产业立法应当对《民法典》的这些重要规定有所回应。


  此外,《民法典》第128条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特别规定也很重要。文化产业发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极为重要,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对未成年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作了规定,但文化产业、文化内容、文化生产、文化活动对未成年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将来的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面对的。现今的草案在这方面体现得仍然不够。


  《文化产业促进法》在新的形势下仍有很多需要加强的地方。总结成一句话:如何在文化产业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地位,是我们立法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文化产业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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