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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万克夫: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中的基本关系
时间:2018-09-02 浏览:833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

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

第四单元发言(三)



万克夫(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还有各位同学们,大家下午好。首先由衷表达谢意,这绝非套话,实是心影思痕。感谢中南大学,感佩中南大学法学院,感念我们的刚志教授,也是我的刚志同学,一位依宪法、财税法、文化法的顺序对法学研究做“全垒打”的湘籍法学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学习机会,给了我们高大上的交流平台。今天的聚会,有旅游的“清流”,有法律的“急湍”,有经济的“茂林”,有管理的“修竹”,它肯定是个盛会,这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今天能走到一起是有机缘的。机缘有二:一个是今年的3月,国务院遂行机构改革,文化与旅游部应运而生;一个是刚志教授中了大课题,专研文化与旅游的融合机制。他已为之做了很多的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并在持恒精进中。

关于文化与旅游的相互关系,大家谈甚多,揭橥两者间内在的关联。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旅游的根竿,旅游是文化的花果。诗和远方可以走到一起,文化和旅游是可以融合的。 

有人说,文化与旅游是并列的关系。从形式上看,当然是并列的关系,两者的体量相距甚远,文化是一个很大的圆,旅游是一个相对小的很多的圆,两个圆有交集,这个交集就叫文化旅游

一个学科,都有它的基本范畴、基本分类。旅游可以分为自然旅游和文化旅游,文化可能包含不了自然旅游这一块。在我们中国,较之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的权重应是更大一些,我们都喜欢古月照今尘。

言及文化与文化产业,我有一个良善的愿望,那就是框定其范围,而不致宽泛无边。对于文化,应当尽量框定为狭义的思想观念层面的文化。文化的载体可以是多元的,如文物,如档案。对于文化产业,似应严格界定为以版权和文化遗产权为核心创构要素的产业部门。臭豆腐行业,属饮食行业,不在文化产业之内。我们不能为了追求盛大,以致沦为飘渺。

我在这里简单谈谈三组关系。

第一组关系,是文化法总论与文化法分论的关系。

自文化法学研究的视野出发,文化法总论攸关根深,文化法分论攸关叶茂。文化法总论的研究不扎实,那意味着文化法学的基础不牢;文化法分论的研究不活络,那也会影响文化法学的开枝散叶。总的来看,文化法总论的研究尤其需要补强。刚志教授团队显然意识到这一点,目前加强文化权利、文化权力、文化法律关系之研究,以期统摄文化法学之全局。

文化法分论的研究,如文物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如公共图书馆法,则颇显活跃。但即使如此,研究依然不够细致,未能形成纵深。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十来项类别,每个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性是相当巨大,需要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需要有其独特的开发制度和利用制度。比如,现在很多人都在探究如何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去助力旅游发展。我们扪心自问,用了多少?大不了用了些传统文学,大不了用了些民俗,传统音乐方面用了些民歌,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领域内欠缺运用。那我们的传统美术怎么保护?我们的传统技艺怎么保护?我们的传统医药又怎么保护?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用生产性的方式来予以保护,或许不可避免的需要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来予以保护。我们也需要保护传统体育,我们也需要利用传统体育,当然不可能是让游客去练易筋经、独孤九剑或者是黯然销魂掌。我们应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研究,应当重视研究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 

第二组关系是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的关系。

如我们所知,文化消费引领文化生产,而文化生产也能创造文化消费的需求。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的良性互动,才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之福。平实而论,我们在文化产业法的研究中,是比较轻忽文化消费此一能动、关键的因素的。益灯教授刚才在主持发言中,特别强调了文化消费的法律问题研究,我也是心有戚戚。

扩张国内居民的文化消费需求,改进国内居民的文化消费结构,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才可以可长可久。为达成此一目标,我们需要法律上的系列对策,需要法律上的“工具箱”,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作全面、严格的实施,重视文化消费者的法律权益保护,重视文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我国的财税法,在这方面可以尽情挥洒。政府可以考虑颁发文化消费券,这总好过大吃大喝,公款挥霍。增值税制和企业所得税制,在扣除项目、减免税规定、专项税收优惠待遇规定等方面,也可以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变有所不变。

依我看来,文化消费不仅仅是星语心愿,也是智识水平,也是行为能力。以南海旅游而言,南海诸岛,弹丸之地,上去不了几个游客,也开不了几个餐馆,适合开发什么样的旅游项目品种?有人说适合搞潜水游。但国内有潜水证照的人太少太少,于是相关业者念兹在兹的潜水游,至今未能激活。所以,扩张文化消费需求,改进文化消费结构,治本之道还是加强我们的文化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文化消费者。我国文化教育、文化传播领域的法律法规,应有更好的实效,颁行专门的《艺术教育法》与《体育教育法》也是正当其时。

第三组关系是旅游者权益保护和旅游者素质提升的关系。

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广泛存在于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之中,而旅游者素质提升问题,也同样广泛存在于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之中。

国内学界比较关注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尤其关注国人出境游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旅游者素质提升的问题,也是须臾不可轻忽。我们不能搞这样的出境游:像动画片里的光头强那样哀叹“为什么倒霉的总是我”,然后又像动画片里的灰太狼那样宣示“我还会再回来的”。这样的出境游,辱己又辱国,实不为我们所乐见。

旅游者素质提升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的积极干预,需要行政法、社会法的强力介入。当然,研究这类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当竭忠尽智,努力做完美的诠释和证成。逻辑上的自洽,是我们最卑微的要求。

诚如鲁老师刚才所言,文化关乎我们的国运。我认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他们不仅关乎我们国运的昌隆,还关乎我们国格的贵重,甚至关乎我们国祚的永续。本人谨以至诚,敬祝我们的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的永续发展,祝研究团队日益精实壮大,祝相关学术成果“沛沛然莫之能御”。微花低吟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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