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办产函[2008]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部决定表彰一批近十年来为发展文化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评选范围
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从全国文化系统主管文化产业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中推荐。
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从全国文化系统在发展文化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现职工作人员中推荐。
评选对象适当向基层单位和个人倾斜。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符合本地实际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全面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文化产业工作任务,工作思路明确,方法措施得当,具有创新精神,使本系统、本单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自觉加强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勤政廉洁。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文化产业工作,乐于奉献,工作努力,作风扎实,廉洁奉公。
3.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在本职岗位上,为促进本地区、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评选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根据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把关,确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质量及其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推荐的重点在基层和文化产业工作一线的人员。厅局级单位和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行政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人数不超过获奖总人数的20%。
(三)认真填写《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二寸免冠近照),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送文化部评选办公室。
奖励办法
文化部对评选出的单位授予“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个人授予“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于今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期间,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文化部成立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提名名单将通过媒体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公示期间对表彰名单有异议,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反映。
联 系 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张希光、王 娜
联系电话:010-59881405 59881787
传真电话:010-59881406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各地推荐文化产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4.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 伟
副组长:王永章 殷 福
成 员:谢 锐 王 ?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永章(兼)
成 员:杨 帆 吴江波 张希光 高 政 郑起朝 王 娜
附件2:
各地推荐文化产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
名 额 |
|
先进集体(个) |
先进个人(个) |
|
北京 |
3 |
4 |
天津 |
1 |
2 |
河北 |
2 |
2 |
山西 |
2 |
3 |
内蒙 |
2 |
3 |
辽宁 |
2 |
4 |
吉林 |
2 |
2 |
黑龙江 |
2 |
2 |
上海 |
3 |
4 |
江苏 |
2 |
4 |
浙江 |
2 |
4 |
安徽 |
2 |
3 |
福建 |
2 |
3 |
江西 |
2 |
3 |
山东 |
2 |
4 |
河南 |
2 |
4 |
湖北 |
2 |
4 |
湖南 |
2 |
3 |
广东 |
3 |
4 |
海南 |
1 |
2 |
广西 |
2 |
3 |
重庆 |
1 |
2 |
四川 |
3 |
5 |
贵州 |
2 |
3 |
云南 |
2 |
4 |
西藏 |
1 |
2 |
陕西 |
2 |
3 |
甘肃 |
2 |
3 |
青海 |
2 |
3 |
宁夏 |
1 |
3 |
新疆 |
1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0 |
1 |
部直 |
0 |
2 |
总计 |
6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