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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敖双红教授主讲“公共私人利益的救济和反射性利益限缩”
时间:2016-07-28 浏览:1434 来源:文化法与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

中南大学法学院敖双红副院长、易玲副教授

   2016年7月28日上午九点,中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文化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暑期学校”邀请到中南大学法学院敖双红副院长,为暑期班的学员们讲述了主题为“反射性利益限缩与公益、私益救济”的精彩讲座,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易玲副教授主持。

       敖双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英国威尔士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湖南省法理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教学与研究。出版著作3部,主编与副主编《宪法学》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6本,在《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当代法学》、《公法评论》、《学术界》、《社会科学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河北法学》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文章20多篇,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期刊资料全文转载、高校学报文摘转载。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2项,司法部课题1项,主持与参与其他省、部级课题7项。

       讲座伊始,敖教授把讲座的主题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救济,二是反射性利益限缩。并从公益与私益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反射性利益的界定及限缩演变、反射利益与主观公权利界定判断标准、反射利益在公法利益体系中的再定位、反射利益限缩产生的救济问题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首先,敖教授指出公益是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缩写。公益的演变过程是从保障自由权,使其成为不可侵犯的唯一的无法律无行政的自由法治到自由权和社会权联合行动,可以为了保障社会权利侵犯一定自由权的社会法治。总结出公益的特征,首先公益不是凌驾于私益之上的,而是存在于其中的,并且是由私益组成的某种派生性的复合利益。公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公益的产物。当社会出现不利于公益活动时,法律就会对不利方面进行改进修正。公益是权利合法化的基础,没有谁是固定的统治者。公益具有独特的个性,离开私益,公益是不存在的。公益是个人利益链接成的一个有机的组合,是普遍合理的。接下来,敖教授对公益和私益之间的限制理论依据、关系展开讲解。他谈到,公益具有至上性和优先性,促进公益是实现私益的前提条件,公益和私益发展是相对而言的。公益和私益之间存在差异是有矛盾的,从个人理性过渡到集体理性是有一定障碍的。因为公益和私益对立、并列还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界定公益成为一个很复杂严肃的过程,这需要政府部门“分权”,市场主体“放权”,“让权”给社会组织,让全体所有者来监督公益的确定。公益和私益不能比较大小和先后,但可以按照公平原则谦让协同发展。

       其次,敖教授对公益确定随意性大、政府权责不对称,行政权力制约少、公益界定公平性和后期补偿不够、缺乏正当程序,没有给予公民参与的机会、私权救济不充分等突出的公益等问题与在座师生进行了讨论分享。最后,敖教授对于反射性利益的界定和反射性利益与主观公权利界分产生的原因作出了详细说明,认为反射性利益受到伤害是无权请求救济的,它对公民有可能是受益的,也有可能是受损的,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因为法律规范不明确,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也不明确,反射性利益分化为主观公权利。所以我们要尽量扩大法律上的利益范围,毕竟反射性利益事实上是存在的。

       讲座进入尾声,学员们仍意犹未尽,敖教授幽默诙谐的讲解、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翔实的讲授内容让大家印象深刻。在热烈的掌声中,此次讲座顺利结束。(通讯员 任雪)



来源/文化法与文化遗产保护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刘佳威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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