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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副教授讲述“文化法视野下的3D打印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6-07-20 浏览:1227 来源:文化法与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

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副教授

       2016年720日下午,受中南大学法学院文化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暑期学校邀请,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副教授为暑期学校学员们主讲了题为文化法视野下的3D打印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报告,由法学院邓文武博士主持。

       刘强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获得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兼任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刘强老师在国内第一个获得3D打印知识产权领域国家社科基金,发表了3D打印知识产权论文十余篇。

       刘强老师主要从3D打印是传播文化产品的重要途径、3D打印数字模型的作品属性问题以及3D打印行为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讲授。刘老师认为,文化法包括文化宪法统御下的文化公法、文化私法与文化经济法等,而知识产权法是文化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经济回报可以来自于普通民事交易,例如商业演出门票销售,也可以来自于知识产权的交易,例如版权的许可与转让。

       刘强老师认为,包括3D打印在内的技术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3D打印技术又称为增材制造技术,是一种添加式快速成型制造产品的技术。3D打印使得产品的制造更为便利,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能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拓展制造者范围;同时,3D打印使得产品的传播更为便利,产品流通方式的简化以及产品流通环节的减少都是3D打印技术中不可忽视的优势。

       刘强老师通过国内外不同的案例对3D打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比如2011年施瓦茨彭罗斯三角3D数字模型侵权通知事件。刘强老师认为,3D打印领域保护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两个主要问题是3D打印产品设计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作品,以及根据产品设计图3D打印制造产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和是否需要为这种复制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利用CAD软件制作的3D数字模型获得作品属性的可能性较大,而通过3D扫描获得数字模型取得独创性的可能性较低。另外,要考虑到产品设计中国审美要素和功能要素不可分离时,产生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融合的问题。在3D打印著作权侵权性质问题中,考虑到3D打印的两类物品有美术作品和实用物品,3D打印美术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而3D打印产品设计图根据目前的著作权规定不构成侵权。在制度改进方面,有必要将保护范围进行拓展,从而体现3D打印产品设计图的技术特点和经济价值。

       最后,同学们与刘强老师进行了互动,就专业问题和学习生活规划问题进行了交流。本次沙龙成功结束,刘老师不仅给同学们带来了新技术上的知识拓展,同时也引得同学们对自己的未来学术之路的深思。(通讯员 陈儒)





来源/文化法与文化遗产保护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刘佳威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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