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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彰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时间:2021-01-07 浏览:601 来源: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作者: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让法治彰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来源:湖南日报 -02版 要闻 2020-06-12

作者: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陈奕樊 黄晗


现场救护,重在与时间赛跑、与死神争分夺秒。6月1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湖南就“现场救护”单独立法,在全国率先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超过40/10万,但由于在4—6分钟的黄金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医疗抢救成功率不到1%。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普遍存在“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问题。

作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补充,这份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执政理念的法规答卷,对于破解当前现场救护‘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难题,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具有十分明显而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詹鸣如此表示。

改变“不会救”,用现场救护技能守护“身边人”

去年9月8日,衡阳市一名17岁男子突然昏倒在路边,恰巧路过的当地红十字会志愿者尹春云发现后,立即上前为其紧急实施心肺复苏术。8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由于尹春云先期急救处置得当,为挽救患者生命赢得了宝贵时间。

事后,尹春云介绍,她能够实施心肺复苏术,帮助抢救生命,得益于自己曾参加过市红十字会组织的急救培训课程。

“据调查,在突发状况现场的第一目击者中,目前我国受过现场救护技能培训的尚不到1%,从而延误了抢救时机。”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院长谢资清便提出建议,呼吁针对学生不同年级不同阶段的需求,编写应急救护知识培训教案并在全国推广运用。

詹鸣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明确,省卫健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同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等教学内容;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此外,条例草案还厘清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其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动员居民参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田福德在审议时建议,为方便施救,可以参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按地域或者行业划分单元,确保每个单元有相应人员具备必要的施救知识与技能。

聚焦“不便救”,为挽救生命争分夺秒

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被誉为心脏骤停患者的“救命神器”,只要在“黄金4—6分钟”内正确使用,便能有百分之五十的机会挽救生命。

2018年10月,一位男性旅客在长沙高铁南站候车区域突发急症晕倒,所幸通过广播寻医,及时找到医务人员,运用高铁站内设置的AED将其成功救治。

“但目前,我省现场救护设施普及率仍极低,公共场所配置AED非常有限,长沙不足50台,其他市州更是少之又少。”省卫健委副主任祝益民表示,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安装AED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

詹鸣介绍,条例草案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信息技术应用、经费来源渠道等作出了规定,要求学校、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3A以上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法配置AED等急救设备。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了“新公共场所新办法、老公共场所老办法”的思路,新建大型公共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备,应当与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应当将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安装一并纳入工程建设;无需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也应当逐步配置安装到位。

在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看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可以让现场救护更加“分秒必争”,更方便施救者救护。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包含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人员信息、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配置安装信息的现场救护智能管理平台,实现与120急救系统的联通。同时,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指引、一键呼救等功能的应用软件,向公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急救信息服务。

破冰“不敢救”,为施救者解除后顾之忧

今年5月28日晚,娄底市中心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护士贺彩霞在回家途中,发现一名十多岁的小姑娘突然倒在地上。由于仍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周围的人都犹豫着不敢靠拢。贺彩霞毫不犹豫,赶紧上前施救。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小姑娘被及时送往医院成功救治。

近年来,由于见义勇为、伸出援手反被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的顾虑,根据全国人大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免责”的立法精神,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施救者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强调施救者只要无主观恶意,出现救护失败或造成被施救者损害,甚至财产损毁的,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现场救护中见义勇为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尽管在救助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再次损害,但是为施救者免责、鼓励施救的规定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主任余缨认为,在条例草案中强调和重申“关于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的内容,从现实意义来说,能够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在他人遇到危难时及时施以援手。

如若施救者被起诉,条例草案也予以规定,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施救者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余缨对此表示认同:“为施救者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既能减轻施救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一种弘扬。”

为解决施救者的后顾之忧,条例草案还创新引入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内容,专门作出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施救者救护责任保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现场救护工作提供保险服务。”

“对施救者免责,可以提高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可程度。”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委员张亦贤表示,条例草案破冰“不敢救”的问题,不仅是为施救者解除后顾之忧,还从法制层面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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