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 会员登录
会员登录

会员账号:

登录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研究
全面理解“非营利法人”制度 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
时间:2021-01-07 浏览:626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中国旅游报》

全面理解“非营利法人”制度 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

来源:《中国旅游报》2020-10-2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很多制度都会对我国文旅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关于“非营利法人”制度会深刻影响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经营资格、利润分配、税收课征等方面,亟须相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
一是关于文化文物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在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经营资格问题。文化和旅游产业的主体是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我国有很多文化和旅游资源如公共博物馆都归属于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事业单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2016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就“国家促进文化文物单位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创意品牌”等问题作了规定。《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博物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不仅是弘扬和发展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学者的共识,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其所获利益之归属”。因此,公共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依托文物等文化资源,可以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不违反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二是关于文化文物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在文创产品开发中的利润分配问题。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由此而言,“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乃是“非营利法人”区别于“营利法人”的主要标准。当前,多数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都为资金严重短缺问题所困扰,存在陈列展览无力更新、藏品库房不符合标准、设备陈旧落后、专业人员大量流失等问题。而且,博物馆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文创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工作,如果不能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势必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文化文物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当然可以开发文创产品并获取收益,并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转化为公益性服务的经费,并向研发、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人员支付适当劳酬。当然,文创产品开发活动是一个跨年度的连续经营行为,“文创产品开发收益”究竟是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是“国有资本预算收入”以及“能否跨年度结转”等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共同颁布相关文件等形式予以规范,合理解决公共博物馆等非营利法人在文创产品开发中的利润分配问题。
三是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在文旅开发中的税收优惠问题。按照域外税法上针对非营利法人的“专有目的规则”“副业特权规则”“最终用途规则”“非关联商业性活动限制规则”,公共博物馆等非营利法人从事文化和旅游产业,如果其收益能够专门用于“改善装备”“改进陈列”“文物保护”等公益性活动,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性文件,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二是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三是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是支持科技型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参与文化和旅游产业所获收益等问题,尚未依循税法优惠法理做出一般性规定。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等文化文物单位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承担着提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等重要功能。因此,除了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还应及时修改旅游法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合理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参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问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