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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助于红色文化的活态保护和有效传承
时间:2021-01-07 浏览:590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杨清望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石,其颁布实施为文化和旅游活动与英雄烈士权益的互动保护提供了基础。结合民法典出台和施行系列配套性法律法规制度,将进一步推动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也有助于实现红色文化的活态保护和有效传承,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第一,弘扬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实现旅游驱动,促进文化提质。近年来,我国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对产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一些地方发展红色旅游只顾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挖掘和提升红色旅游所承载的精神文化内涵。法律意识的缺失极易诱发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公地悲剧”现象,即各参与方在经济效益的诱惑下,出现以损害英雄烈士名誉为代价的经济和商业等营利活动。

民法典坚持以“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文精神,一方面强调充分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红色文化旅游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另一方面注重以旅游发展带动红色文化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提质。红色文化旅游的核心在于其强大的精神要素和文化感召力,英雄烈士的遗物遗迹、英雄事迹与革命精神等是珍贵的遗产,对其进行保护、传承或弘扬应当成为发展红色文化旅游的核心。可以说,没有对经济效益的重视,红色文化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很难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而没有对精神文化的强调,红色文化旅游将名不副实,也难以为继。所以,民法典的出台为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提供保障,使红色文化旅游不但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器,而且实现对红色文化的活态保护和传承,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的协同发展。

第二,以民法典英雄烈士权益为原点,健全法律配套和综合保护体系。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以民法典第185条为基点,加强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共同构建英雄烈士权益和红色文化保护法律体系。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条内含四个要素:“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责任”。这四个要素对于文化和旅游领域推进英雄烈士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该据此明确哪些文化和旅游活动是与英雄烈士有关的、相关程度、可能涉及英雄烈士的权利、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如何体现,并据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首先,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与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英烈的范围和名誉、荣誉权益的具体内容等,确立明确的保护对象,划定红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并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设置为文旅活动的“底线”。

其次,对应民法典“物权编”,相关主管单位尽快确定展览或承载英雄烈士的景点、设施的权属,该登记的登记,该分级的分级,并进一步明确保护体制、机制和方式。

再次,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范景区等管理规定。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游客与其游览的景区存在合同关系。管理方应采取具体措施,如在门票等处明示游览权利与义务等,规范游览行为。

最后,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犯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应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可以针对出现的新形式的侵权行为进行法理阐释,并提出应当完善的措施。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设置行为模式、明确法律责任。各地方应结合地区特点加快制定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一体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第三,健全民法典英烈权益的保障机制,实现规范管理。

首先,鼓励红色文化旅游开发中的英雄烈士弘扬工作,要改变以往的思路。事实上,红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英雄烈士的保护不仅不相冲突,甚至能够实现相互支持和优势互补,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地方出台科学的开发、设计和管理规划方案。

其次,在文旅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呼吁、倡导对于基本事实、史实的尊重,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不能扭曲事实、史实和侵犯英烈的名誉荣誉权益。相关部门应当对此进行明确和划分,并且进行更加细致的工作安排。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区分私法益和公共利益,进行细致且科学的分类保护,促使相关民事活动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妥善保护英雄烈士及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各地应建立健全红色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执法机构,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阻止文化和旅游领域侵犯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将大多数侵权活动通过行政处罚及时制止,最大限度减少侵权活动数量,最大程度减轻侵权的不良社会后果。

最后,拓展和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应重视英雄烈士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常规化并扩大工作覆盖范围。以往的英雄烈士公益诉讼往往集中于典型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而这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将英烈诉讼常规化、普遍化,扩大覆盖范围和深度,有效保护民法典所确立的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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