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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中国书院立法初探 ——基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的视角
时间:2020-08-14 浏览:569 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 作者:作者:崔洁慧 罗芬

中国书院立法初探

——基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的视角


崔洁慧  罗芬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摘要|

书院作为一其历经千年而不绝迹的原因,也是其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今天愈显重要的根种源远流长的文化教育组织,兼具藏书、修书、讲学、教育等多种功能,这不仅是本。当代社会中的书院类型多样,如何使之适应于推广全民阅读的现实需要,云南紫霞书院的实践已为我们提供了范本,而怎样将此模式继续推广适用则需要通过加强规范来解决。



关键词

书院 全民阅读  公共文化服务 立法





中国的书院制源远流长。有学者提出:“文庙、书院、祠堂、牌坊等建筑是承载着中国文化的物质遗存,不少至今仍是传播中国文化的重要阵地。”[1]1当今时代,除了高校内部设立的书院以外,社会力量亦多有举办书院,成为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重要类型之一。我们需要在回溯中国书院制历史的基础之上,归纳当今中国书院在全民阅读中可能承载的重要功能,谈韬书院立法的可能方案。
一、历史:中国书院制度之回溯
(一)中国书院制的历史变迁
第一,中国书院制的起源时期。书院作为传统中国的一种文化教育组织,最早出现于唐朝初年的民间。书院伊始为古代士人学者私人的读书治学之所,其后不久书院的服务范围由个人扩展至公众,承担起传道讲学的教学活动。后至唐中叶,书院在民间出现、发展近一个世纪后,官府开始注意到此种新兴文化组织,开元年间在长安、洛阳两地设立了丽正、集贤书院。与聚众论道的民间书院不同的是,聚藏群书的官府书院更主要的职能在于校勘典籍。书院从民间走向官府除了职能的扩展外更为重要的是,官府的承认使得书院为越来越多人及地所接受,此后书院的发展更为蓬勃。[2]11-12
唐朝书院的出现,可能源于科举制度发展的需要。[1]科举作为一项以考试为选拔官员主要标准的取士制度,对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书院作为一种私学也难以避免。尽管唐代书院已有讲学活动,但总体而言,书院的教育之途尚不突出。[2]37这一情形在北宋得以改变。与唐朝科举考试取官又保留察举公荐的做法不一样的是,宋廷为革除朋党乱政之弊,对科举条制加以改革,通过糊名、誊录、锁宿等做法来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同时又限制官家及宗室子弟应举,禁止公荐。可以说宋代不仅是科举制度的成熟时期,也是科举真正向普通学子而非官家子弟的开放时代。而与日益开放、取士规模逐渐扩大的科举相反的是,罹受五代十国兵燹之灾后的政府无法在短时期内重新恢复官学,学者求学心切却又没有适当的求学之所,因而选择创建书院来满足世人读书求学、应对科举的需要。当时官府也多通过赐书、赐额、甚至是任命教师的方式对书院的兴立表示肯定。总而言之,书院教育导向的强化与宋朝对科举的完善及推行密不可分。
第二,中国书院制的发展时期。南宋时期,理学昌盛,书院成为理学大学的集合学者经营学派的基地,学术的融入使得“书院作为一种文化教育制度得以完全确立”[2]57,其基本的活动规制、内部的职能设置、自治章程等均日趋完善,同时南宋还有了“天下四大书院”、“三书院”的说法[3],书院之盛可见一斑。与学术日昌相背的是,当时不少人前往书院求学的目的不在明道而在应试,不仅因为书院可授业明经,还因为当时在朝堂同声共气的理学派们已是一股不小的势力。[4]298针对这一情况理学家也是书院大师的朱熹无可奈何之余也未过多苛责,毕竟“居今之世,使孔子复在,也不免应举”,惟求士人明晰读书与科举孰轻孰重,分配好时间与精力。[5]
元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统治的混理南北的世界性帝国,在治理汉地任用汉臣推行汉法的影响下,对书院的政策多以倡导与扶持为主。[2]109-112有元一代,书院数量之多,甚至留下了“书院之设,莫盛于元”的记录。值得一提的是,元朝不同时期书院兴盛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元初,为数不少的南宋遗民拒绝接受新政权,绝意仕进而退避书院,元初三四十余年不行科举,造成当时书院的兴盛最直接的因素便是遗民兴学。元朝中后期,为稳定统治官府加强了对书院的控制,惠宗令科举考试下第人充任山长等学职,并相沿成为定例。同时理学成为了当时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在此种种因素的刺激下当时书院发展愈加蓬勃。也正是受官府对书院干预加深以及理学持续深入的影响,书院被视为官学,书院的官学化成为元代书院最显著的特征。[6]
第三,中国书院制的衰落时期。明初,明太祖大兴官学而不事书院,当时官府又大力提倡科举并且将科举与学校紧密结合,甚至规定“科举必由学校”,在此政策影响下书院的发展一度停滞。明中叶后,官学在科场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日益腐败,教学质量不高,而随着朝廷对书院抑制政策的逐渐放松,同时在王阳明、湛若水等人的努力下,书院不仅重创辉煌,亦成了当时思想解放的基地。王阳阳认为书院的意义便是在于匡翼学校之所不逮,除科场之累而兴明伦之学。在此思想指导下书院的发展与学术研究的结合日益紧密,到了明代后期,许多书院讲会活动已经形成了一套颇为完整的制度,出现了“凡学必有约,凡会必有规”的情形。[7]尽管明朝书院因为讲学而成辉煌盛大之势,也因为讲学而招致了嘉靖、万历、天启三次禁毁,并由此走向衰落。
清初,明移民在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多通过立书院、联讲会的方式来抵抗异族政权,而为应对此遗民问题,清廷的书院政策经历了一个从防患到梳理的过程。雍正年间,朝廷颁布诏令建立省会书院,集中地方人力、财力与学术人材资源等优势,在各省建设好一到二所重点书院。乾隆践祚以后,继续支持书院的发展,他认为书院可以补充官学之不足,并将书院作为培养科举人才之地,以八股文写作为书院的主要教学内容。清代书院因此而盛,也由此而衰,通过附会科举应试的书院,也逐渐丧失了其自由讲学、教学相长等不同于官学的特质,而被迫走向改制之路。清朝晚清,被坚船利炮打开国门的清政府不得不维新求存,书院亦走上了改革之路,融汇西学,在内容和形式多番改造。书院改制并非晚清书院改革唯一的选择,但在甲午战争失败的刺激下,变法进入了高潮,戊戌书院改制虽然无疾而终,但它为其后光绪二十七年(1901)重提的书院改制铺平了道路。就这样,全国书院被改为大中小三级学堂。而后不久,即1905年,为进一步推广新式学堂,袁世凯、张之洞等六位督抚联衔奏请立停科举并得到清廷诏准。
尽管书院的兴衰常常系于科举,但集藏书、治学、讲会等于一体的书院之存续并不赖于科举。20世纪中叶,香港及台湾地区开始将书院与西方大学教育结合、将传统文化与近代科学糅合诠释,不断探索书院的复兴之路,为后来书院的现代化重建提供了许多先行经验。[2][8]及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后,文革后对民族文化的反思以及西方文化的涌入掀起了国内的文化热,冯友兰、张岱年、汤一介等学者于1984年在北京成立了中国文化书院,拉开了国内现代化书院实践的序幕;同时,岳麓书院、白鹿洞书院等传统书院也开始了修复活动。九十年代的国学潮更是推进了书院的复兴建设。
(二)中国当代书院的类型
在古代中国,书院是集藏书、修书、教学、学术研究、祭祀等文教功能于一体的教育组织。而流变至今时今日,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教育的国家化、图书馆的普遍设立、出版业的市场化运营以及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存在,书院的功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伸缩,其内涵外延也相应发生了一定变化。邓洪波教授将21世纪后新建的书院分为体制内的大学书院、各式各样的民间书院、介于官民二者之间的书院以及新兴的网络书院。[2]357-358戴美玲及王元珍教授则根据书院的经费来源将其分为上级部门拨款型书院、企业赞助型书院以及慈善捐款型书院。[9]笔者试从现代语境下书院之外延出发,根据其功能作用,将现在社会中存在的书院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以重新构析书院的内涵。
第一种类型是中国古代书院之延续与传承。书院在中国历经千年,几经兴衰,毁于兵燹人祸者不知几何,延续至今的书院往往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位列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名单的书院便有二十座(详情见表1)。这些或经修缮或经复设的古老书院在被开发为旅游景点发挥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往往也还在继续适应时代变迁举行新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如岳麓书院2016年开始面向公众举办国学讲坛,[10]鹅湖书院针对青少年开展的读书会、成长礼、辩论赛、青少年书画大赛等活动。[11]

表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名单中的书院
名称
入选批次
类别
地点
大程书院(清)
第八批
古建筑
河南省扶沟县
花州书院(清)
第八批
古建筑
河南省邓州市
溆浦崇实书院(清)
第八批
古建筑
湖南省溆浦县
溪北书院(清)
第八批
古建筑
海南省文昌市
冠山书院(清)
第七批
古建筑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银冈书院(清)
第七批
古建筑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恭城书院(清)
第七批
古建筑
湖南省怀化市通递侗族
自治县
白鹭州书院(明清)
第七批
古建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安徽大学红楼及敬敷书院旧址(清至民国)
第七批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安徽省安庆商大观区
同文书院(清至民国)
第七批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渌江书院(清)
第七批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宏道书院(1938年)
第七批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东林书院(明清)
第六批
古建筑
江苏省无锡市
竹山书院(清)
第六批
古建筑
安徽省歙县
鹅湖书院(清)
第六批
古建筑
江西省铅山县
尼山孔庙和书院(明清)
第六批
古建筑
山东省曲阜市
东山书院旧址(清至民国)
第六批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南省湘乡市
白鹿书院(清)
第三批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江西省九江市
岳麓书院(清)
第三批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种类型是作为文化服务机构的书院。这类书院的与图书馆、社区书屋、农家书屋相类似。其既有民间自发设立的,也有官民合办的。以山东省为例,2014年起,山东省在全省推广了“图书馆+书院”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并以“尼山书院”命名各级图书馆的书院。同年山东省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尼山书院”,开展国学知识传播。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经认定的社会力量所办尼山书院,可免费共享公共文化系统尼山书院建设和整合的数字资源、信息资源,并可同等享受文化部门在志愿者服务、专家授课、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提供的辅导服务和支持。同在山东省,2002年山东省作家协会主席张炜创建了建国以来首座现代书院——万松浦书院。万松浦书院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藏书及学术研究机构从事研究交流,后还建成国内第一家诗歌图书馆——万松浦诗歌图书馆,并面向公众开放其信息。这些书院的建立运营,无疑是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上的创新与探索。

第三种类型是作为义务教育外之教育机构的书院。21世纪以来,全球化意识日益增强的态势下,由于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但文化建设相对薄弱而引发的人们对文化价值系统构建、安身立命之道建设的追寻,掀起了国内的国学热潮。[12]国学热的持续升温催生了大批民间“国学”教育机构,这些民办国学教育机构普遍以“堂、塾、馆、院”命名,其中,书院之名更为这些国学教育机构偏幸。[13]而游离于义务教育之外的从事国学教育的书院能否见容于法治似乎尚无定论。2006年,上海一家名为“孟母堂”的全日制私塾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迫遭紧急叫停。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社会教育权的普遍讨论,不少学者认为不能将受教育权这一社会权过度国家化而忽视其自由权之性质,教育多元发展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应当考虑将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教育纳入到现代法治的框架中并加以引导,使其能合法地实践自由教育,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14] “孟母堂”惨遭叫停的最关键原因仍然在于其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未在国家批准的义务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而是在“孟母堂”接受全日制教育。但是在此之外,社会教育本身是合法并受鼓励的。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也就是说,以书院为代表的民办教育机构在获得办学资格的情况下,其所开展的义务教育之外的社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满足当代日益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建立开放多元的现代教育体系大有裨益。 
第四种类型是中国高校下设之教学研究机构。从2005年起到现在,我国先后有几十所大学尝试设立书院作为二级学院或开展书院制改革活动。古代书院办学具有名家办学、独立自护、精英教育、教学活动与学术研究相结合、开放式办学等特点,[15]而现代大学的书院制则是在借鉴中国传统书院和英美大学住宿学院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以书院为单元的学习和生活社区,是对构建师生共处的新型育人平台的探索与尝试。有学者根据书院对三种教育要素建设侧重的不同,将我国大学书院的教育模式归为三类,分别是精英教育模式、通识教育模式及生活教育模式。[16]总体而言,大学的书院制改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传统的书院继承和超越,是对传统学生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二、制度:“书院”作为公共文化设施
前揭所述之四种类型的书院,在现实形态中并非完全割裂,同一书院可能兼具多种功能。以岳麓书院为例,岳麓书院是延续至今的古代四大书院之一,上世纪七十年代,湖南省委托湖南大学管理、修复岳麓书院。如今岳麓书院既是旅游开放的文物景区,同时作为湖南大学的二级学院,拥有从本科到博士及博士后交流站的完备人才培养体系,岳麓书院还设有多个研究中心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2012年其所建成的中国书院博物馆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座展示中国书院史和文化教育史的专题博物馆。从讲学、藏书、祭祀到文物保护、旅游开放、文化服务提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书院的概念内涵从未在历史中凝固,而一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塑。当今时代,“书院”正在成为我国全民阅读实践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重要类型之一。
(一)全民阅读的国家立法和政策
全民阅读活动作为我国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部署,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及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中央政策方面,自从2006 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1个部门发出《关于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倡议书》后,全民阅读便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到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十二年发布全民阅读通知。2014年以来至今,“倡导全民阅读”已连续6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1 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了有关全民阅读的内容,“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年“全民阅读工程”还被列为《新闻出版业“十二五” 时期发展规划》和新闻出版总署的重点工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作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工作内容。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推动全民阅读”,并将全民阅读工程列为“十三五”时期八大文化重大工程之一,将全民阅读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在全民阅读的国家政策部署逐步完善的同时,中央立法亦日渐进入正轨。2013年3月,我国全民阅读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项目;2016年2月,《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修改后的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出台之前,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先一步将全民阅读写入了我国法律之中,其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2018年11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更是将服务全民阅读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3]虽然《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全民阅读已经完全嵌入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之中,并将通过立法得到更加完善的落实。
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离不开阅读设施与阅读空间的支持。书院在中国历经千年几经兴衰而延续不绝,其不仅为传承文化、维系文明之重要媒介,其本身更是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流变至今日的书院,无论是延续或复设的古老书院、作为文化服务机构的书院、作为社会教育机构的书院还是大学下设的书院,都是当代社会中重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在全民阅读活动中,其不仅是全民阅读的推广主体,其场所也为重要的阅读空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2015年《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亦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正在2015 年同年,“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被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截至2020年3月28日,在民政部登记的以“书院”命名的社会组织已达1221家。[4]兴立的书院不仅反应了公众对其的需求,同时也是也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
(二)全民阅读的地方立法和政策
尽管中央层面的《全民阅读条例》尚未出台,但是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全民阅读的立法实践。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立法法》时,将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放宽至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放宽至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同时将其可立法的事项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范围内。全民阅读作为一项重要的市政事务,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内。[5][17]
截至2020年三月,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及其下辖市一共7个省市出台了促进全民阅读的法规规章。(详情见表二)[6]此外还有不少省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全民阅读相关文件,如江苏省、四川省等。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2月最早的《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湖北省及深圳经济特区便已出台了地方的全面阅读促进办法(条例)。几乎是甫一全民阅读立法工作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项目,它们便也展开了相应的立法工作。这些地方的全民阅读立法实践中不少规定为后来的《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所吸收,如《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中关于扶持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全民阅读工作、鼓励医院、宾馆、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经营单位提供全民阅读设施和服务等规定都在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体现。
表2.各省市全民阅读立法情况
省市
法规范类别
发布时间
湖北省
规章
2014年11月24日
深圳经济特区
法规
2015年12月24日
吉林省
法规
2017年9月29日
烟台市
法规
2018年12月20日
广东省
法规
2019年3月28日
贵州省
法规
2019年5月31日
宁波市
法规
2019年11月29日


在全民阅读的地方政策方面,不少地方在贯彻《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中关于举行全民阅读系列品牌活动的同时,还会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全民阅读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年度主题活动。如江苏省从2014年持续至今的“全民阅读手拉手·春风行动”,在全民阅读宣传工作、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及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18]
在各地推广全民阅读活动的过程中,书院的力量不容忽视。如位处江苏无锡的东林书院,这座创建于北宋时期的古老书院一直保持着读书的传统。作为江苏省全民阅读推广基地,东林书院踊跃响应书香中国的建设,在与无锡市图书馆实现文献互借互通的同时,常年举办“东林雅集”、“东林书声”等文化活动,积极参与进全民阅读的推广实践中。而在全国,这样的书院还有很多,如山东的尼山书院、湖南的岳麓书院、厦门的筼筜书院等等。在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的今天,以地方书院为依托,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阅读品牌活动不失为各地推广全民阅读的一条可取之路。
(三)书院参与全民阅读的立法进路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界定,及前述诸政策文件中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条款规定,皆明确了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立法导向,为书院参与全民阅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同时现代社会中书院仍一直以各种形态发挥其文教功能。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是《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未能注意到书院这一重要的文化设施,[vii]也未能有一部专门的法规规章抑或是政策性文件来规范书院的经营管理。有鉴于此,笔者以为书院参与全民阅读有必要借助立法而谋得进路。
首先在书院的法律地位上。笔者建议可将书院纳入《全民阅读条例》第23条第3款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为公民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书院、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将书院作为全民阅读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的地位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而在具体的书院的运行管理规范,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书院而予以不同的规定。目前而言,对于延续或复设的旧书院,受《文物保护法》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规制;对于教育机构类型的书院,则受《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调整;对于高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类型的书院,则受《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各个高校相关的二级单位管理文件规制;相对空白的则是文化服务类的书院,对于这类书院可由文旅部制定专门的政策性文件,对其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
通过填补书院在法律地位及运营规范上的立法空白,从而与现行法律规范形成一张完整的法网以规制书院的活动,这既是持续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需求。
三、个案:云南“紫霞书院”之考察
云南“紫霞书院”就是在推广全民阅读活动的过程中,适应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和总目标,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支持、民间资本运作的方式建立的。作为文化服务机构的紫霞书院,推广了“图书馆+书院”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以紫霞书院为依托,在云南李子沟这一贫困村建立文化扶贫基地、智力扶贫基地、全民阅读基地等,以点带面的方式积极营造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利,为区域经济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持,实现“文化扶贫”、“文化扶智”。
2018年8月,紫霞书院正式成立。取址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李子沟村原小学,由李子沟村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运作资金来源为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民间企业的赞助以及书院开设教育活动的收入。2019年1月,“大手拉小手、文化励志、振兴乡村”为主题的文化扶贫助力李子沟乡村振兴活动中,云南省红十字会、晨光文具、春晓图书城等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为李子沟捐赠了价值图书与文具。[19]为东川李子沟村在校学生,创建了文化交流平台,营造文化氛围。2019年7月22日,紫霞书院引进“巴贝儿人工智能教育帮扶项目”入东川,该集团将在洗尾嘎小学打造扶贫教育基地,开展人工智能教育。[20]同时捐赠图书和提供机器人大赛的30万元奖金。将重庆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引流到东川,紫霞书院搭建起了滇渝之间扶贫扶智的一座桥梁。2019年8月5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税务局以及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税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云南税务系统在李子沟村的帮扶模式进行深入调研。总结云南税务系统在李子沟的帮扶模式,为全省提供可复制的经验,或在全省进行推广[21]。
2019年8月28日,中南大学文化法研究中心在紫霞书院设立“全民阅读实践基地”,旨在加强对于全民阅读实践的研究,进一步满足李子沟村村民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需要,提升全民阅读实际效果。“全民阅读实践基地”成立以后,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将与李子沟村及紫霞书院共同推进全民阅读活动,并对全民阅读实践进行长期观察和调研,为提升李子沟村民的阅读效果、改进我国全民阅读实践的立法和政策效果开展理论研究。[22]
紫霞书院在运营实践中,作为文化服务机构的书院,不仅是全民阅读的推广主体,也是全民阅读实现的重要阅读空间。紫霞书院在昆明市税务局的扶持下,得到云南红十字会、春晓图书城、晨光文具等企业的赞助和捐赠,成立了美丽乡村森蓝阅读空间、滇中一品堂国学文化传播基地、博爱伴读志愿服务基地、春晓图书城全民阅读基地,开展文化扶贫活动,倡导“家贫子读书”“大手牵小手,润心励志,振兴乡村”等理念,传播国学国艺,弘扬传统文化,如彝家文化研讨交流会和“手书楹联”等活动,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紫霞书院成功地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阅读基地,为书院这一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提供了宝贵经验。
看到紫霞书院的成功运行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紫霞书院毕竟只是个例。紫霞书院的成立及运营很多都只是当地政府、村委、帮扶单位支持之下的摸索实践,其后续运营、资金支持都尚无文件予以确定。而这也是紫霞书院模式推广的障碍。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山东尼山书院的经验,山东省文化厅公布了《社会力量兴办“尼山书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图书馆+书院”的新型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申报、管理、督察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后山东省图书馆又相继制定了《“尼山书院”建设与服务标准》、《尼山书院推荐书目》、《尼山书院必备书目》对尼山书院的服务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现有关于紫霞书院的规范,只见诸云南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而其中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又主要是原则性、政策性的。笔者以为考虑到紫霞书院的尝试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情况,可先由昆明市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相关政策文件中将书院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形式之一予以确认及健全的政策支持。在紫霞书院模式步入正轨之后,再由地方出台专门的关于书院的管理办法,将其帮扶标准、方案及管理等予以规范化,进而使紫霞书院从个例走向推广适用,从一地之实践走向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行之经验。
 
四、结语
传统书院得以历经千年而不绝于世的原因不仅在于其集藏书、修书、教学、讲会、祭祀等多种文教功能于以身,更因为书院往往能顺应时代及民众的需求改造自身。当代社会中的书院,既有延续至今的传统书院、也有作为文化服务机构的书院、作为社会教育机构的书院和大学下设的附属书院等。如何运用好书院的力量,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全民阅读运动的开展,既是发展书院需要把握好的方向,也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需要思考的课题。

注:


[1]关于科举制度的具体建立时间,学界尚无统一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唐朝初步创立科举的解试、省试等各项定制,本文无意于厘清此点故不多费笔墨。

[2]如1949年钱穆等学者将“讲会”、“学规”等传统制度与西欧的大学教育制度相结合,在香港设立新亚书院;台湾所开展的“中华文化复兴运动”不仅为书院的复建提供了客观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也使民众在崇仰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中加强了对书院的了解与认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4]以上数据为笔者在民政部官方网站“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项下以“书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出,http://sgs.mca.gov.cn/article/fw/cxfw/shzzcx/,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28日。

[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也对此专门解释说明:“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水电气热市政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亦有学者认为应在充分尊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原则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应做广义的理解,具体来说包括:城乡规划、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包括城乡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管理三个方面的市政管理。

[6]《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条例》在2015年12月24日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又于2019年4月24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vii]《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3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为公民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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