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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国家形象立法:类型、内容及意义
时间:2020-08-14 浏览:786 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 作者:周刚志 费伟兵
论国家形象立法:类型、内容及意义
周刚志  费伟兵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12)

|摘要|
国家形象立法按其所规范的领域可划分为“国家政治形象立法”、“国家文化形象立法”和“国家经济形象立法”三种类型。关于国徽、国旗、国歌的立法构成“国家政治形象立法”之主要内容。“国家文化形象立法”内含文化遗产立法与文化意象立法。商标立法等知识产权法制构成“国家经济形象立法”之主要内容。当前,世界面临“全球化”与“逆全球化”两股潮流的角力时期,“国家形象”立法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以立法途径促进政治、文化与经济发展,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

       国家形象立法  政治形象  文化形象 经济形象





美国学者杰维斯曾经提出:“一国的形象是决定该国能否以及如何达到目标的重要因素。一个预想的形象(其实质依赖于行为体的目标和它对国际环境的评估)经常比军事或经济权力的显著增长更有作用。”[1]4当今时代,“国家形象”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志;[2]在国家治理和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故而备受各国关注。从整体上看,“国际形象立法”都归属于“文化立法”范畴,但是又可按照其所规范的领域细分为“国家政治形象立法”、“国家文化形象立法”和“国家经济形象立法”等三种类型。
一、国家政治形象立法
国家政治形象作为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往往由“国家形象标识”予以体现。有学者认为:“国家形象标识是国家形象核心精神和复杂的内涵的文字和视觉符号,它最直观地体现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反应国家形象的定位,通常包含文字与图案以及核心口号。”[3]8国徽、国旗、国歌中包含着能够体现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特点的视觉、听觉符号。因此,各国为了维护国徽、国旗、国歌的尊严,规范国徽、国旗、国歌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凝聚民族精神,多有制定《国徽法》、《国旗法》和《国歌法》,以彰显其政治形象。
(一)国旗法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有学者认为,国旗是“统一国家之象征”、“统一政权之服从”、“政治意念之号召”、“改朝换代之标志”。[4]22-32我国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1990年6月28日,《国旗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旨在“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一,《国旗法》规定我国国旗旗面为红色,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国旗的色彩和图案有其特定的政治含义,也蕴含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国旗的红色不仅象征着中国革命,象征着中国人民继续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也象征着自鸦片战争以后的近半个世纪中,为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民主自由而献出宝贵生命的无数先烈的鲜血;国旗上的五星象征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以此开创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其本身就代表着国家政治建立的光辉过程,表现出我国人民不畏艰难、艰苦奋斗的民族精神。
第二,《国旗法》制定之目的在于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也即在国家内部公民面前维护国家政治形象。因此,《国旗法》通过对特定场所使用国旗以及升旗仪式之要求加以规定,维护国旗尊严,树立良好的国家政治形象。《国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升国旗时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该法同时规定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的法律后果,情节较轻,可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国旗法》规定庄严的升旗程序以及侮辱国旗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维护国旗的尊严,同时也是维护国家政治形象。
第三,《国旗法》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降半旗致哀,通过此种形式凝聚民族精神,悼念逝者或者提醒生者铭记历史,在全体民众心中确立和巩固良好的政治形象。譬如,我国《国旗法》规定,悼念功勋人物,如特定的国家领导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者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均可降半旗致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天安门广场曾因33位国家领导人逝世降半旗致哀;2020年4月4日,为了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我国亦降半旗致哀,以此方式悼念逝者,凝聚民族精神。综上,《国旗法》是维护国家政治形象的重要立法之一。
(二)国徽法
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使用特定的元素以表现该国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或意识形态。国徽多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由麦稻、五星、天安门和齿轮等组成,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也具有浓厚的中国特征。[4]831991年3月2日,我国《国徽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在内容上,《国徽法》明确规定了国徽的使用方式。如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及场所、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机构印章、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以及国徽的尺寸,若在本法规定以外情形需使用国徽的,需按照《国徽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规定。例如在规定范围以外需使用国徽或者国徽图案的,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此外,《国徽法》还规定了公共场合侮辱国徽的法律后果,譬如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综上,《国徽法》是维护国家政治形象的重要立法之一。
(三)国歌法
国歌是代表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是被国家的政府和人民认为能代表该国政府和人民意志的乐曲,带有爱国主义色彩。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使得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在一起,是维护国家政治形象题中应有之义。与相对静态的国家标志如国旗、国徽等相比,国歌需要奏唱,对于人民爱国情感的塑造具有不可取代的特殊激励作用。甚至于,国歌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国魂。[5]我国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原为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自1935年起就广为传唱。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此后受作词人田汉的案情等因素影响,我国国歌的确立历经曲折,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4]69-74《国歌法》作为《宪法》相关条款的实施法,2017年9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歌是为唤起人民回想祖国创造过程中的艰难忧患,鼓舞人民发扬反抗侵略的爱国热情。因此,国歌本身即具有彰显国家政治形象之作用。《国歌法》规定了公民在国歌使用上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了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与应当采用的国歌标准,且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此外,《国歌法》还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国徽的法律后果,譬如“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而言,《国歌法》尤其体现了爱国主义文化,是现代国家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及维护良好的国家政治形象的重要法律之一。
《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都是重要的政治形象立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旗、国徽与国歌均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商业活动。鉴于其重要的政治形象标志功能,我国电影、电视剧等相关文艺作品中,亦须慎用国旗、国徽与国歌。
二、国家文化形象立法
有学者曾经以英国《经济学家》、德国《明镜周刊》、美国《时代》、《新闻周刊》、《财富》等西方国家的主流杂志封面为研究对象,选取1972年至2011年关于中国主题报道的封面图片,找出了代表中国形象的七个符号,其中“龙”、“长城”、“东方明珠塔”、“大熊猫”、“天安门”等均为传统文化符号。[3]254-258由此可见,在当今世界,中国的国家形象主要还是以传统文化符号所表征的“文化形象”最为深入人心。“文化形象”不仅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而且是一国文化传统之保护和传承、文化创新力、文化生活质量、文化内容和文化结构、文化制度和文化观念的集中体现,也表征着国民素质、民族性格和精神风貌,是判断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的重要标尺。[6]中华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它在当今时代可以成为蕴含某种文化意象、激发文化创意的文化资源,也可以成为富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因此,文化遗产立法和文化意象立法,乃是当今时代各国国家文化形象立法的重要内容。
(一)文化遗产立法
墨西哥著名学者科尔德罗曾经提出:“墨西哥民族认同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起独立运动的土著白人对史前世界理想化的想象。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墨西哥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对文化遗产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起源于独立之初。”[7]16由此可见,尽管现代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以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发展为其重要功能,但是其立法的效果却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效果。进而言之,文化遗产立法不仅可以促成特定民族国家之人民的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而且特定的文化遗产亦代表了特定国家的文化形象。因此,文物保护立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蔚为时代之潮流。
从内容上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对于文物的保护管理职责,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保护、收藏单位属于公主体,非国有文物所有人、文物私人收藏者属于私主体。对于私主体,该法也明确规定其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允许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允许私人收藏文物通过买卖、交换、捐赠等方式依法流通;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制定本法之直接立法目的是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更深入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并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等义务。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规定了其他私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义务,比如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义务,等等。这些义务亦属公法上的义务。我国也有针对特定文化遗产相关立法,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则分别规定了水下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这两类特定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事项。《长城保护条例》则是对于长城这一重要文化遗产予以专门的行政立法保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大运河保护主体包括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参与保护。第二,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遗产监测巡视制度,以及明确了规划制度的内容范围。
(二)文化意象立法
从认知心理学角度看,人们的自我印象往往受到他者评价之影响。[8]因此,一个国家的“文化形象”,实由本国人民与外国人共同构筑的“文化意象”所表征或者代表。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国家形象并不是国家自生的,而是由国家之间的互动构建的,而国家之间的互动过程实质上又是一种跨文化信息传播的过程。形象塑造的本质是信息传播,换言之,形象的本质是信息,形象是信息传播的结果。”[9]82孔子的思想历来被传颂,随着世界各地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使得其成为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意象”。近年来,我国为了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树立“和平发展”的国家文化形象,着力推进孔子学院建设,形成了系列文化法制建设成果,构成了我国主要的文化意象立法体系。
为了推进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充分运用孔子学院来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我国现有涉及孔子学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共计20部。其规定内容从孔子学院的建立到管理方面均有所涉及,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明确加快孔子学院建设的目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院建设。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颁布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形成展示、体验并举的综合平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鼓励社会组织、中资机构等参与孔子学院和海外文化中心建设,承担人文交流项目。由于国家政策鼓励与法制保障,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62国家(地区)设立了541所孔子学院和1170个孔子课堂,可见其发展之快,覆盖地区之广。其二,明确规定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及支持学院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优化孔子学院区域布局,加强孔子学院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同时国家早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规划》与《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都提出要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通过组织高校教师与学生参加教育驻外工作和到孔子学院任教等来提高教师质量。以法制促进与保障孔子学院的建设发展,更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构建和谐世界。
三、国家经济形象立法
除了政治形象与文化形象之外,一个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尤其是相关企业品牌等经济识别标志,往往也会塑造国家的经济形象。因此,有学者提出:“一个国家的产品和相关联的服务,也会涉及这个国家的形象问题。一件出口商品质量的优劣,对人们对一个国家的形象的认知和评价有时会产生很大影响。”[10]尽管我国是世界制造大国,但是还存在研发能力、科技含量及产品质量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商业品牌建设还有待加强,亟需通过加强法治建设确立良好的国家经济形象。我们认为,除了产品质量和科技研发立法之外,我国的商标立法等知识产权法制亦亟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一)地理商标立法
地理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能够反映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识。在国家品牌理论中,国家不再是只是一个地理位置,而是能够引发情感共鸣的形象,一种能吸引投资、扩大产品销售范围的战略资本。[3]105加强对带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商标权保护,能够保护其品牌特色,而国家品牌战略是国家形象战略的深化,那么地理商标立法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与宣传国家文化形象。
第一,《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我国制定这两部法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两部法规中都有关于地理商标的规定。未对地理商标特殊规定的适用《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明确定义了何为地理商标以及能够授予地理商标的例外,即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但是其已经善意取得注册,则继续有效,不能以误导公众为由禁止使用。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已经善意取得注册地理商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宣传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同时,地理商标的注册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则是对地理商标的注册申请详细化,如第四条规定地理标志按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明确了注册商标类型。
第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带有地理商标的商品如发生产品问题,其影响不仅限于经济发展,同时对该地理商标所标识的地区具有负面影响。地理商标立法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与宣传国家文化形象,因此对相关地理商标的注册有着严格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在申请主体、申请书内容、申请程序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如第四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如前所述,带有地理商标的商品承载着地区文化形象,因此对于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附批准文件予以说明。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严格条件授予注册地理标志,有利于提高商品质量,进而提高人们对一个国家的形象之认知和评价。
(二)国家经济形象的商业应用
第一,国家经济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富有国家特色的品牌,此类品牌也即承载着国家文化,为保护品牌塑造及宣传过程中的相关智力成果,应积极采用如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条例均有具体规定。《商标法》及相关法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带有国家文化品牌塑造过程中,注册带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为主要形式。这为在国家文化形象品牌塑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提供了法律保护。《商标法》规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情形,当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权利。同时,《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续展。此外,塑造或者宣传富有国家文化的品牌,其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外观设计、文字作品亦可申请外观专利,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宜宾白酒文化节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
针对国家文化品牌塑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无形财产,《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条款所规定的“其它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如驰名商标、相关专利等。且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即明确了国有资产商事的交易原则,无形财产交易过程需评估其价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在品牌塑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国有资产也会因人为或现实原因而有所流失。实务界通常认为,经营性国资流失主要指国有资产在重组、并购、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因不评估、低评估、暗箱操作等非法手段造成的交易性国资流失,以及国企经营者因对企业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或对其应尽的职责消极“不作为”而导致的体制性国资流失。[11]我国所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各部门机关后勤企业以国有资产以外投资、合资、入股、联营等,都要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于此相对应,《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相关法规对国家文化形象品牌塑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交易原则及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是为国家经济形象的法制保障。
第二,国家经济形象的知识产权运营范例。“熊本熊”是日本熊本县官方吉祥物,“熊本熊”2011年聘为熊本县营业部长,成为日本首位吉祥物公务员。“熊本熊”让以农业经济为主导并且没有较丰富旅游资源的熊本县成了日本的旅游热门地。[12]熊本县在“熊本熊”品牌塑造过程中,采用独特的营销方宣传方式与管理方式,使得“熊本熊”成为全世界知名品牌,因此也成为日本吉祥物的代表,日本文化的载体。在打造品牌过程中,其一,熊本县在设计“熊本熊”吉祥物时就申请注册商标,包括其相似商标。依法获得商标专用权来保护其智力成果,在宣传过程中则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其它企业使用“熊本熊”吉祥物商标,如前期无偿授权Acecook、佳果美等大型企业使用熊本熊作为商品形象。其二,熊本县政府为了便于管理,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团队,管理品牌宣传资金,制定工作方案与实施工作计划,这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或者国有公司管理相关法律。综上,日本熊本县积极注册商标、加强政府对资金以及人事管理,为塑造“熊本熊”文化品牌保驾护航,维护其国家经济形象。
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吸引世界关注与投入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国家形象不仅能够提升国家软实力,也是提升国家在国际竞争力的内在推动力。[13]因此,维护与提升国家形象是国家发展中的应有之义。我国正在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国家形象”立法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以立法途径促进政治、文化与经济发展,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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