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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入刑案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14 浏览:477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于伟力
转自:《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于伟力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备受社会关注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被写入其中,成为涉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这不仅有力地震慑了破坏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行为,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创造了持续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还体现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名胜古迹保护的高度重视,强化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有利于我国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

历时3年尘埃落定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刑事案,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在1997年被纳入刑法的。

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3人相约去攀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巨蟒峰。415日凌晨,张某明3人以电钻钻孔、打岩钉、挂绳索等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经现场勘验,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经地质专家论证,张某明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案发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张某明3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

2018年815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某明3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认为,3被告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他们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经呈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29日向上饶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30日,张某明3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饶中院一审公开宣判。

上饶中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上饶中院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5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以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就此尘埃落定。

该案的四个典型特征

关于“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的典型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副教授、旅游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重要性在于首次采用了公益诉讼制度。

胡斌指出,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前,自然遗产被破坏很难通过民事途径来救济。一来此类民事赔偿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但遗产和文物一旦被破坏很难再恢复;二来如果适用损害赔偿,则被损害的遗产或文物的价值很难确定。

“而公益诉讼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它的赔偿利益不再针对具体受损害物,而是归属于整个社会,这样一来,赔偿金额的确定就不需要依赖于物的价值,而实际上成为了对全民享有自然遗产或名胜古迹的经济社会文化总价值的赔偿。”胡斌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文科认为,该案有四个典型特征:一是犯罪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具有典型性,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二是犯罪行为具有典型性,是通过破坏性打孔等方式对名胜进行侵害;三是侵害后果具有典型性,造成名胜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四是是刑事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结合,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表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类型。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是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特点,可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全面补救。

尽快修定更严密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近年来,游客故意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案例屡见不鲜。

2019年10月,游客何女士在四川游览古郎洞景区途中,将两颗石钟乳破坏,被安保人员发现后报警。经警方协调处理未果,原告泸州古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古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何女士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古蔺县法院随后在当地古郎洞景区巡回审理了该案。经法院调解,何女士与景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2500元并道歉。

2020年516日,几名游客在禁止驾驶车辆或者步行进入的四川省康定市甲根坝镇亚拢沟钙化滩,驾车进入并拍照留念。事后,康定市相关部门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公开道歉并恢复滩地植被。

法治周末记者在梳理类似案件时注意到,当地的有关部门对涉事者的追责力度普遍较轻,最重的也不过是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破坏自然遗产以及文物等文化遗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设定了多个数额不等的罚款措施。例如,文物保护法设定了“警告”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风景名胜区条例设定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仅设定了“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处罚措施力度,在周刚志看来,已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有业内人士直言,仅依靠在自然遗迹增设警示标识,加强游客自觉保护意识远远不够,应尽快修订更为严密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督察和文物督察制度,让故意破坏自然遗迹者无计可施。

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云耀补充建议,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评价功能和预测功能。一是,由于多数民众对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并不了解,且以往也没有遇到相应的案例,因此,在思想意识层面,没有建立足够的警惕;二是,对一些故意损毁行为的处罚偏轻,不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亟需对此类案例进行更多的报道和讨论,强化其教育功能;三是,针对名胜古迹和情节严重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避免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出现的量刑差异,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

对于如何防止游客故意破坏自然遗迹的案件再现,胡斌则认为应继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对易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一定要加强对游客的管理,尤其是利用智慧旅游技术进行有效识别;其次要加大追责力度,对于随意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在刑事、行政和民事上的追责力度,尤其是要利用好民事的手段,使破坏者承担应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历年来,“两高报告晒案例”是全国两会的突出亮点,既让民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成绩,有深刻的感性认知,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导向和警示。

在今年的最高法报告中写入“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有助于提升人们敬畏自然、保护生态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郑文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自然遗迹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人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对故意破坏自然遗迹案件的审判,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对相关行为人的惩罚实现保护才是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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