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 会员登录
会员登录

会员账号:

登录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文化学术活动文化学术活动
转发:盛世特赦彰显法治人道
时间:2019-09-02 浏览:1035 来源: 作者: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9年第8期


主持人: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当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同时,特赦令对这九类罪犯的特赦,刑种、刑期等都有限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罪犯不得特赦。

      特赦令指示,对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此次特赦体现了法治与仁政,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洪政毅(读者):

      在国家重要纪念日或节假日,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世界各国已成惯例。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对特赦作出了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对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部分普通刑事罪犯进行过七次特赦。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我国特赦了31527名罪犯。

      此次特赦体现了宽严相济、慎重有度,对部分犯罪人员施以仁政,让不再危害社会的犯人有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更多的家庭团圆。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这个时间节点进行特赦,是一次展现大国自信与制度自信的良机,是德治与法治的生动实践,具有重大时代意义与价值。

周刚志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与第八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决定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本次特赦适逢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九次特赦,尤其具有深刻的法治内涵和重要的政治意义。

      特赦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具体体现。“宽严相济”,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一般认为,刑事司法政策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调节与评价功能。相对于第八次特赦而言,本次特赦令新增五类特赦对象,体现了对于特定罪犯群体“合理从宽处理”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还对于排除适用特赦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严重的故意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不得赦免。这些条款则从“否定的角度”体现了对特定犯罪类型继续“从严惩罚”的国家意志。

      特赦制度是中国“慎刑恤囚”等传统法治文化之传承。为弘扬周代三赦三宥之法,汉景帝曾经下诏说:“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孝宣元康四年,汉景帝再次颁布诏书:“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可见,“慎刑恤囚”,尤其是体恤“老幼悼耄”,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重要精神。本次特赦令明确将如下几类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等等,传承了传统法治文化“慎刑恤囚”的基本精神。当然,“慎刑恤囚”的刑事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重返社会的可能性等问题,故而“不认罪悔改的”与“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的罪犯,不在特赦范围之内。本次特赦令的内容,正是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文化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传承和发展。

      特赦制度是现代刑事法律上的“谦抑性原则”之载体。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亦称“必要性原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因此,要适当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刑事立法上应当从行为的性质、代替刑罚的手段、处罚规定对有利行为的影响、处罚的公正性、处罚的目的与效果等方面考虑将某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必要性。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加强社会控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二十个新罪名,引发了不少刑法学者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适用的忧虑。学者如储怀植、何群提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刑的谦抑而非罪的谦抑。”应该承认,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加罪化”与“除罪化”现象,都是因犯罪形势与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而产生。但是,在刑法规范的适用上,“谦抑性原则”应该是不变的法律理念与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解释和适用刑事法律规范时,能够采用民事侵权救济或者行政制裁措施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尽量不要将这些民事侵权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对待;司法机关在依法实施特赦时,除非“特赦令”所明确规定的“特赦后重新犯罪”或者“存为危害社会的严重隐患”等情形,就应该一视同仁地赦免所有罪犯。本次特赦令的内容,很好地诠释了现代刑事法律上的“谦抑性原则”。

      特赦制度作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慎刑恤囚”的法治文化传统,承载了现代刑事法律的“谦抑性”理念及法律精神。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尤其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的相关决策精神,深刻领会本次特赦令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与时代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