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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教授主讲“差异性与互文性:中国法律语词的文化解读”
时间:2019-07-03 浏览:721 来源: 作者:

      2019年7月3日上午9点,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在法学院二楼报告厅主讲学术报告“差异性与互文性:中国法律语词的文化解读”。

      周刚志教授首先回溯了近现代以来“西法东渐”的三种途径,即“传教士引介”(譬如“权利”概念系传教士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中提出)、“日文转译”(譬如“宪法”、“天赋人权”等语词系中国学者从日文中转借)和清末民初等三个时期中国通过“法律移植”等形式“主动借鉴或者引入”域外法律概念。周老师认为,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凸显了法律语词和法律文化的“中西差异”。因“西法东渐”的特殊历史背景及西方“文明等级论”的外部压力的存在,为了取消“治外法权”或者获取“法治认同”,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文化焦虑感”,尤其以清末民初的“变法”思潮最为典型。中外学者对于中西差异的解读,至少存在“华夷之辨”、“古今之别”和“文化差异”等几种观点。现代文学和翻译学中的“互文性”理论,强调考察、深究文本之间的相互关系,要求“将语言及所有类型的‘意义’实践,包括文学、艺术与影像,都纳入到文本的历史”,“将文本的历史纳入到社会、政治、宗教的历史”(克里斯蒂娃)。据此,周老师指出,我们在创制和使用法律语词时需要进行“文化再造”,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移植”时需要考察域外法律概念的历史沿革及其实际功效而不是简单推崇或者机械引介,立法或者法律解释时根据社会实证调查分析的结果,予以法规范表达方式和内涵诠释的“经验续造”,进而实现法律语词的“文化熔铸”。周老师提出,语言的实质内容即人类的经验,不同文化系统之间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印证”而非“不可通约”。但是,不同文化系统的语词,除了“自然物”、“人造物”可以准确翻译之外,诸如“法治”、“正义”等“抽象名词”往往难以有严格对应的语词。因此,我们必须正视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语词系统的差异性,在历史和实证数据中展示和诠释法律语词的内涵。汉语法律语词系统历经数千年发展,虽然在近代遭遇严峻挑战和质疑,在今天依然展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对此,我们应该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

      最后,周老师寄语法学学子们:每一代法律人都在参与法律史的创制和续造。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校法科学子要养成严谨、踏实的学风,在不久的未来走入中国的立法史与司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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