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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文化立法
时间:2018-12-21 浏览:640 来源: 作者:

(来源:本文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在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文化法治论坛的总结发言)

今天,美丽的三亚海棠湾“群贤毕至,胜友如云”,我们分六个单元,三十二位主题发言人、十位评议人,对于文化法治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与会代表中有来自法国、英国、保加利亚、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家的文化法专家,中国学者中有资深的教授、博士,也有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可谓“少长咸集,高朋满座”!今天讨论的话题,广泛涉及到文化法的各个领域,但是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法,尤其是就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及影视明星的纳税等问题作了深入研讨,讨论的内容基本上涵括了文化法体系的几大主要领域。并不夸张地说,这是文化法的全球高峰论坛,也是中国文化法学发展史上的一次盛会!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观点,各位刚才都已经有充分领略,我在此不再赘述。

尽管总结发言中似乎不宜过于执着于某一个单元的主题,但是我还是想就电影产业等文化产业的法律奖助制度及明星片酬的税收问题做一点阐述。“范冰冰案件”之后,中国社会各界对于影视明星的课税问题非常关注,相关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频频发声,从我们今天这个会场上的讨论都可以看出,意见分歧已经初步显露,正在立法过程中的文化产业促进立法可能会因此面临扑朔迷离的前景。我想借此机会表述两个观点:

第一,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中国宪法通过市场经济条款为人民凭借才华获取高收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收入越高,就需要根据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承担更多的税负,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这是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上的体现。这样,社会的高收入人士越多,政府的税收就越多,普通民众就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可以说,“量能课税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税法中的直接体现,应该成为中国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影视明星等高收入阶层要理解和接受这个原则,社会民众也要理解和尊重这个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在税务执法和司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为“实质课税原则”。譬如,德国租税通则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其适用。滥用者依与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财税法通说认为,租税规避行为,系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它不同于合乎税法规范目的的合法节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范的文义和目的,及时甄别税法上的漏洞并进行漏洞填补,并不需要以纳税人的民事行为之外观为准。但是,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课征税收,目的在于获取财政收入,而非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限制或者剥夺影视明星等高收入阶层的人身自由,恰恰不利于国家的税收利益。因为高收入人士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以后,国家反而会丧失因其工作收入而得到的税收,因而加重普通民众的税负。部分网民对所谓“以罚代刑”的指控有悖税收法理,不利于实现政府、明星、普通民众的共赢。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没有主观故意,而且遵循税务机关的执法基准,即便存在纳税人的逃漏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渎职犯罪。总之,明星合理课税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文化产业、尤其是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财税法理论界与税收实务界、影视产业界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经过理性辨析达成基本共识,稳步推进影视等文化产业领域的税收法治进程。

第二,文化产业仍然需要国家政策法律支持。我国当前已经进入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转型时期,文化消费还存在很大缺口。文化产业属于“绿色产业”,可以有效提升国家软实力,需要继续在政府支持下快速发展。文化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文化生产需要长期、高额的人力资本投入,生产过程难以被机器替代,等等;这些因素导致文化产业大多数从业人员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恰恰强化了少数明星在行业领域内的垄断地位,因而不利于这一领域的普通从业者。美国学者蒂姆伯格在《文化崩溃:创意阶层的衰落》一书中对这种情况做了生动描述和深刻分析。我国的文化产业促进立法要在总结已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经验基础之上,用法律的形式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适当加强原有的奖助扶持政策法规体系。

感谢海南省政府、三亚市政府对本次会议的支持,感谢各位学者的支持,感谢会务组的辛勤付出,祝各位与会代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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