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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教授主讲“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
时间:2018-10-15 浏览:766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胡梦丽

2018年10月8日上午,“中南大学名师名家学术讲座”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举行。本次学术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翔主讲,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主持,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中南大学法学院四十多名同学参加了此次讲座。

张翔教授指出,中南大学法学院是部门宪法研究重镇,也是财政宪法、文化宪法、环境宪法研究重镇。接着,张老师以“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解释”为题,从2018年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入宪切入,对于宪法和部门法“交互影响”,环境法的宪法化、环境宪法的建构方向,环境宪法诸规范的体系解释的视角,为同学们讲解了此次宪法修改的内涵与外延,并指出宪法学和环境法学应该“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积极展开学理建构,在宪法与部门法交互影响的视野中,共同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环境法治的完善。

      张翔教授指出: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包括“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本次宪法修改体现了部门法对于宪法的反向作用。增补环境宪法的内容,当然体现着宪法辐射部门法的作用,但对此问题的思考不能局限于此种“单向思维”,而应认真检视部门法的动态反作用。宪法与部门法间存在着交互影响一方面宪法约束部门法秩序,而另一方面部门法也反作用于宪法。

周刚志老师结合自身的研究谈了几点感受。周老师认为,近二十年来,环境法学界有两大主题,其一是与“生态中心主义”立场比较接近的“调整论”,其二是“环境权入宪”论。相对而言,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采用了将“生态文明建设”设定为“国家目标规定”,而非“环境权入宪”的立宪方案,是一种更为稳健的方案,它可以为政策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从而更好地寻求多种基本权利共同保护、五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双赢格局”,譬如:对于环保产业、生态产业的政策扶持,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环境税的开征、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除了张翔教授说的三层关系,还有一个重要领域,即部门法冲突的宪法调适,尤其是公法与私法的宪法调适。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权与财产权、经营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冲突,可能需要引入宪法上的权利位阶理论或者“宪法平衡律”、“价值平衡论”来得以协调。

陈海嵩教授认为,将环境权作为国家目标来保护在目前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这个问题,目前部门宪法的范围或者内容过于宽泛,从学术角度来说,我们从环境法的角度研究宪法,归根到底是要落脚到环境法上来,对于宪法与部门宪法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了解,站在多方利益协调的角度来看待环保的问题。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表示非常荣幸能聆听张翔教授对于环境法新修改的个人见解与学术成果,也期待在今后能多与这样的学术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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