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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的“位格”与文化产业立法的功能主义审视
时间:2018-09-07 浏览:598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中南大学“第三届文化强国论坛”暨“文化与旅游

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理论研讨会

第四单元发言(五)

王进文(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化产业立法与法制实施既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一个兼具前沿性与专业性的问题,称其为千秋功业似乎并不为过。但稍显遗憾的是,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双重建设过程中,今天的中国可能正如许倬云先生所感叹的——“但见繁华,不见精神”。如果我们仅将视野聚焦于“文化产业”的话,可能会离“文化”本身的属性越来越远。所以,我不太赞同产业这个词。一提到产业,脑海中便浮现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切向钱看的景象,就把文化稀释掉了。至于另外用什么词汇比较合适,我没有更成熟的看法,姑且以文化事业代之吧。电影可以是一种产业,可以实施产业促进法,但文化应当而且必须是一种事业,只不过,这种事业是以产业促进的方式实现的。我们知道,做成一个职业很容易,做成一个产业也不难,但要做成一个事业的话,便很不容易。如果认识到这一点,理顺了这一层关节,许多问题或者说是疑惑便迎刃而解了。

实际上,刚才几位主题发言人的论述便印证了前述看法。我们从齐处长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疑问的介绍中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国家对文化以及文化产业/事业的关注力度在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徘徊逡巡,乃至原地踏步,甚至是退步,这期间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一种焦虑——妾身不明的焦虑;来自千年帝都西安的刘丹冰教授,提出了从传统因素中汲取关于保护传统文化灵感的观点,我认为是值得我们重视的;艾希繁老师则从比较法的角度为我们介绍了美国针对旅游促进事业的发展所做出的联邦层面的立法概况,并简要地谈及了域外法制对我国的借鉴启发意义;马健主任对文创产业所存在的包括财政制度、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等在内的问题提出了一些非常有针对性的看法;而来自文化扶贫第一线的谭礼主任,无疑是一个起而行者,与我这样一个坐而论者具有不同的观察视野和问题关怀。作为一个坐而论者,贵有自知之明,敝人肯定不能对诸位先进妄加评议,我只能以庄持敬慎的态度仰视学习。鉴于刚才万克夫教授提出了许多观点,尤其是三层关系的铺叙与论证,于我心有戚戚,已然在很大程度上说出了我的心声,为了避免拾人牙慧,我打算另辟蹊径,从历史制度和理念层面展开或补充,并针对已发言的各位先进提出一些自己的不成熟的保留看法或意见。

诗人艾略特认为,“假如我们研究一个诗人,撇开了他的偏见,我们却常常会看出:他的作品,不仅最好的部分,就是最个人的部分也是他前辈诗人最有力地表明他们的不朽的地方。”换言之,作品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作者的天才,而是著作所依托的传统,其来有自的传统代表了历史的合理性与时间的赋权性。谈到文化,文化之所以成为文化,源自历史。我们知道,大清有一句俗语,树小屋新画不古,此人定是内务府。为什么?内务府没文化嘛,在姿态和心态上就是一个暴发户。宫殿富丽堂皇,但没有历史,也没有传承。联系到当下,联系到此地,就像我们的中南大学,隔几天就喊两声“我是211,我是985,我还是双一流!”喊得比哈佛的声音还响。但是,你的底蕴是什么?你的文化在哪里?甚至有没有文化?我心里有个很大的问号。再简单点讲,你如何与其他高校相区别?如果从中南大学毕业的学生没有一种与其他高校的学生不同的气质,那么,充其量这只是一个叫做“中南大学”的车间而已。小到一个中南大学是如此,大到我们这个被称为中国的国家,想必也是如此。“中国制造”把中国制造成了世界工厂,注意,是世界初级产品的加工厂,是最大的车间,而IDEA呢?抱歉,没多少。

感慨归感慨,从历史角度而言,为什么我们现在开始对文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难以抑制的焦虑,在我看来,它涉及到一个政治哲学层面上的国族认同问题。一方水土一方人,从制度建构层面反思,我们赋予文化/文化产业的“位格”与其所承担的职责是严重不对称的。在帝制中国,吏户礼兵刑工所组成的六部当中,礼部的文教职能直接与吏部的考铨相联系,权力大得很,威望高得很,所以,我们的建华司长、朱兵主任从理论上讲,是掌管着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定位提升了,明确了,事情就好办了,我们对文化产业甚至事业的理解也有望得到升华。因为当下这个部门的权重明显偏低,基于现行宪法的权力规划与设置的整体宪制安排,可能无法适应我们当下的文化产业发展。

针对前述情形,可能会激发我们从功能主义的功能最适(Funktionsgerecht)角度来思考权力配置问题。诸位在发言中屡次谈及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中的条块分割问题,这无疑是个难题。难在何处?它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宪制问题。权力或权重的分配,各方面利益的博弈,造成了文化立法领域中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设置。说得再直白一点,我们的朱兵主任的权重还不够,要对他的权力加大砝码,以有利于进行统一的规划设置为目标,将文化立法上升到国家的战略层面。众所周知,有权有责有能,事情才能做好。我想,当国家认识到文化立法的战略地位的时候,我们的文化产业法甚至说将来我们要改成文化事业促进法才会有希望。

不过,此处我需要对各位的发言做出一点保留。事实上,各位的发言当中,似乎过多地关注国家主义或者说以国家/政府为本位的视角,忽视了社会与个人维度。当然,也可能是我的思考存在偏颇。我略微陈述一下我的观点,敬请批评指正。

我们知道,文化作为一个特殊的现象、一个特殊的载体,它一直以来就处于国家与个人、或者国家与家族、国家与社会的张力当中。国家在承担文化的保护者的同时,基于意识形态或社会管控的需要,它同时扮演了一个文化的破坏者、规训者的角色。我们都知道的明清之际的湖南大儒王船山,在清代他的思想是被严密管控的,他的文献是被严格限制的。那么,靠什么对他的著作进行保护呢?靠他的家族,靠他的亲族来传承。台湾学者王汎森先生写了本书,《权力的毛细管作用》,大家可以找来读一读。国家之力有时而穷,但只要社会有活力,文化就有保障。基于鄙人无可救药的文化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主义立场,我对国家单独承担起文化保障责任的主张愈加持强烈的质疑态度。毕竟,人的责任意识只有在一个小的场域内才会有自觉,当责任被科层制一步步地传递与过滤之后,人就变成了机器,失去了判断,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便有责任感。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国家主导视角之外重新设置一下或者重新配置一下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载体问题呢?

比如,我前段时间去参观的宁波的天一阁,我们知道它数百年来靠什么维系呢?代不分书,书不出阁。就这样,通过家族的努力一代代传承下来。家族在中国的意义实在是太大了。一个人在家族中,家族在地方社会中,生于斯长于斯,每个人对家族对社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它与企业不同的地方。现在呢,天一阁的书没有了。为什么?国家管理起来了。当然,它有利有弊。我们不能武断地说,国家管理起来就不好,我的意思是,在尊重国家主义的前提下,我们的文化立法是否可以有意识地激发个人和社会的积极性,使之有效地参与到这个过程当中,毕竟,如果把所以的鸡蛋都放到一个篮子里,风险实在是太大了。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文化基金、文化传承产业信托等,支持和促进社会的自我发育。我相信,一旦个人与社会的积极性被肯认与被调动起来,必将会事半功倍。

另外一点,则是我有感而发——我们对文化理念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我们最大的文化是什么?是语言。语言又与族群相联系,语言被污染,语言被侵害,这是最大的文化灭绝。事实上,我们在国际上饱受指责的是什么?包括比较敏感的西藏问题,连批评者都承认我们对西藏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要害在文化,在语言。而这又同民族国家建构这一“中国问题”密切相关。叙利亚诗人阿多尼斯说的很经典,我的祖国,是什么?在哪里?不是叙利亚,我真正的祖国,是阿拉伯语。那么,我们今天的文化,今天的文化事业,是不是使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向全世界说,我们的祖国是汉语、是汉语文明。我想,还是有疑问的。

作为一个坐而论道者,我天生胆小,限于“意缔牢结”,就说这么多,也只能说这么多了。祈愿高明者有以教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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