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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其实是很好玩的” 胡平仁谈中国传统诉讼艺术
时间:2018-04-02 浏览:73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社 作者:薛应军

□民主与法制时报社记者 薛应军

 

一妇人丈夫外出多日未归,忽有人报信说菜园中有死人,其惊往视之,号哭曰“吾夫也!”张杲卿令召集邻里就井验是其夫与非,众皆以井深不可辨,请出尸验之;遂问:“众皆不能辨,妇人独何以知其为夫?”断定妇人为共犯,经审讯,果然其夫为与妇人通奸者所杀。

这是北宋科学家沈括《梦溪笔谈》中的案例。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平仁说,类似案例在我国传统法律资料中层出不穷。该案表面上看来,是司法官张杲卿以常情常理断案,实则表现出一种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司法敏感与司法智慧。

“法律,其实是很好玩的。”胡平仁说,许多人只看到了法律威严的一面,却忽视了其“好玩”“可亲”“艺术”的一面。相对于西方的理性文化(科学文化),中国文化是典型的诗性文化(艺术文化)。它表现在古人法律生活中,就是不拘一格的法律艺术魅力。


不拘一格的法律艺术


“从实践层面上说,法律乃是一种创造、一门艺术。”在胡平仁看来,正如艺术的感性要以科学的理性为内核一样,法律的科学理性中也弥漫着艺术感性的因子。法律是正义和善的艺术,是科学和艺术的统一。“优秀的法官技进于道,即是艺术家。”

当代,由于许多人深受揭露与批判的古代小说、戏曲影响,总以为我国古代法律运行实践是残暴的、腐败的、黑暗的。据此就认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实践暗无天日。“这显然是一种偏见。若其真长期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又岂能发展延续数千年?”

胡平仁认为,学界不能囿于对法律、法治的片面理解,对我国法律传统的偏见,而急功近利地“懒学”“怠学”,以及只图省事将更具“时代性”的西方法学和法治成果直接拿来套用,而不肯对我国古老法律传统做爬罗剔抉、刮垢磨光的工作。“其实今天许多人认可的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何尝不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挖掘、淘洗、提炼出来的?”

“中国人思维方式中,有一种深入骨髓、注重感性和浪漫的诗性基因。”胡平仁说,这种浪漫情怀有典型的中国式内敛特性,与法国、西班牙为代表的西式浪漫不同。“用一个不带贬义的网络流行语来说,大多数国人是典型的‘闷骚’型。”这体现在法律实践中,就是不拘一格地处理法律问题、法律纠纷或案件的法律艺术。

如明代冯梦龙《智囊全集·上智部·远忧卷二·李允则令纳粟杆》载:宋朝人李允则再度任长沙太守时发现,洞庭湖、湘水一带,低地田种植稻谷,高地田因缺水荒废。为了避免高地田荒芜,李允则下令纳税要同时缴粟米和稻草。湖边农民只好从襄州买,每一斗米换一束草,到湘水一带就值一千钱。此后农民把高地田全用来种粟米,湖南再无荒田,粟米天下第一。李允则采取迂回战术,巧妙运用税收的利益调节杠杠,进行柔性执法,取得了更好的执法效果。

胡平仁认为,我国古代文人常常会情不自禁地在审判方式和判词表达中表现出骨子里的浪漫或诗性。比如:南宋时,龙溪书生张某与邻女有私情,事情败露,被扭送官府。出巡福建的探花王刚中审理此案,阅其四六供词,生惜才之意。看到屋檐下有蜘蛛网捕住了蝴蝶,便对张生说:“你能就此赋诗,便可免罪。”张生随口吟道:“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今日误落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诗句既切合己事,又表达了希望对方施以援手的意思。王刚中叹赏不已,见他二人俱未议婚,即判道:“佳人才子两相宜,致福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偷相窥。”遂成全了两人的一段姻缘。


诉讼艺术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科学旨在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内在逻辑体系,并且十分专门化的社会制度。法律的艺术则代表着人类法律生活的智慧。”胡平仁认为,法律艺术是人类法律智慧的结晶和表现形态。按照法律运行过程划分,它包括立法艺术、执法艺术、诉讼艺术等。

诉讼艺术(含审判艺术)是指在各种诉讼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纷争的方式和方法。它包括三大层级:诉讼技巧、诉讼策略和诉讼智慧。这是胡平仁教授对诉讼艺术内涵和外延的理解。

“‘诉讼智慧’一词,用得有些勉强,不够确切,只是我一直没有找到一个属于诉讼艺术、又比‘诉讼技巧’‘诉讼策略’更高一个层次的贴切概念。”胡平仁称,他所说的“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主要是指从先秦到晚清时期(即通常所说的“古代”),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纷争(包括刑事案件)的方式和方法。“之所以用‘传统’而不是‘古代’,意在强调这些诉讼艺术是代代相传、绵延不绝的。”

究竟该如何理解我国古代的诉讼艺术呢?胡平仁举了一个例子:段光清判毙鸡案。

清咸丰二年的一天,鄞县知县段光清带着两个随从微服察访。当他来到城隍庙附近时,见一间米店门口,围聚了二三百人,不时发出喧闹声,忙叫随从前去询问。不一会,随从带回两人。其中,一个面带愁容的乡下人说,他因父亲患病卧床,一早到城里抓药,心急慌忙中,在米店门口不小心踩死了米店老板家里的一只毛鸡。店老板要他赔偿九百文钱。

段光清听了问:“乡人言真乎?”店主曰:“真。”段笑曰:“索偿之数不为过,汝行路不慎,毙人之鸡,复何言?应即遵赔。”乡人曰:“吾非不遵,奈囊资不足耳。”段曰:“汝可典衣以足之,再不足,本县为汝足之可也。”时环观者,啧啧詈县官殊愦愦。

乡人解衣付典,得钱三百,合囊资,凡得六百,段以三百补之,以付肆主,且笑语曰:“汝真善营业哉,以一鸡雏而易钱九百,如此好手段,不虑不致富也。”店主面有喜色,叩首称谢,携钱而起。

就在店主起身正要回米店时,段光清说,这案件本官只判了前半段,还有后半段未判,你说你这只毛鸡三个月可养至九斤,但如今尚未到九斤,俗话说:“斤鸡斗米”,饲鸡一斤需米一斗。现在毛鸡已死,不再需要饲养,不是替你省下九斗米了吗?今天他既然赔了你九斤鸡的鸡钱,你也应该将省下的九斗米还给他,才算公平合理。

周围群众听了段光清后半段的判决,不禁竖起拇指,高声叫好。米店老板明知吃亏却有口难言,只好派人取来九斗米,赔给乡人。其时,一斗米的时价六百文钱,九斗米的价值是九百文钱的好几倍。

该案中,段光清为了避免米店老板无谓的争辩,有意采取欲抑先扬的审判策略:让乡人如店老板所请赔偿九百钱,再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方式,表明乡人既已赔偿九百钱,那么省下的九斗米就应该归乡人才公平。可以说,段光清将诉讼技巧、策略、智慧,运用得出人意料而又合乎法律精神。

胡平仁说,我国传统法律艺术宝库中有大量可供挖掘、开发、利用的资源。如宋代的《折狱龟鉴》《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的《折狱新语》《智囊全集》,清代的《判语录存》《驳案汇编》《樊山判牍》《不用刑审判书》等。

但“‘肖我者死’。简单照搬,不仅不可取,而且愚蠢。”胡平仁认为,只有在法律和法治的框架内,灵活、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艺术,才能解决千姿百态的社会矛盾纠纷。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民众实质正义的法律诉求传统,不能将现代法治的程序正义要求绝对化。


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之外的第三条道路


“法律是生活的艺术。”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旭晟评价说,胡平仁“立足于法律接受的立场,着眼于法律与艺术的内在关联,执着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艺术……这在学界还是首次。”

胡旭晟说,胡平仁早年专习文学,对中国古典文学研习尤深,对艺术之道也颇有心得。由此,在2004年攻读诉讼法专业诉讼文化方向博士学位时,将“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经过多年沉淀与打磨,胡平仁在博士研究生毕业九年半后,于2017年6月,将自己研究长达14年之久的《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交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书中第一次对我国传统诉讼艺术做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理论阐释,如诉权运作中的诉前攻防策略、诉权启动艺术、案情声辩艺术,案情侦勘过程中的声色破案、事理破案,听讼断狱过程中以柔克刚的生活智慧、声东击西的堂讯游击、用谲识伪的智力博弈、察疑得实的求证逻辑、见微知著的法理悟性、顺水推舟的解纷妙计,以及判词表达方面诗词典故、比拟妙喻、对偶夸张等修辞手法和骈散文体的运用,特别是那些诙谐幽默的“花判”,均可谓“妙趣横生”。

胡旭晟说,该书能触发人们在更宏大的场域去思考法律与艺术、法律与生活、传统与现代等重大课题。该书责任编辑李铎说,它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并拓展了法学研究领域。

“骨感的法理需要法史大餐的滋养,幽邈的法史亟须法理之光的映照。”在胡平仁看来,新时代理论法学研究亟须创新。中国法律学者和实务专家应该多向欧美同行学习,将理性的目光往返逡巡于当下与历史、本土与域外。当下,多少有些固步自封、观念陈旧、叙事话语单一的我国法律史学界,更应反思与突破。

胡平仁说,《中国传统诉讼艺术》就是想开辟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中国法律运行史。它以自己在本世纪初首倡的“法律接受理论”为指导思想,着眼于古代中国“行动中的法”,即古代中国人的实际法律生活中,官府和民众是如何对待与运用法律的。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图片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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