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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状况及税收政策
时间:2018-03-14 浏览:3508 来源:中经文化产业 作者:付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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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及税收状况分析


(一)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中国文化产业的统计口径尚未统一。《中国统计年鉴2016》显示,文化产业按照行业大类分类,2014年的数据,文化产业增加值为4274.5亿元,仅占GDP的0.664%,占三产增加值的1.388%。另外,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统计,2016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30785亿元,占GDP的4.14%。同样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其含义和口径不同,结果也差异较大。由于中国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涉及范围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范围大,所以各地对文化产业的称谓也不一致,有称文化产业的,也有称文化创意产业的。



如果按照中国统计年鉴分析,中国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占GDP的比重很低。国际知识产权联盟颁布的《美国集中的版权产业:2011年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创意产业增加值为16279亿美元,占GDP的11.1%。2010年日本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5%。因此,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论是按照哪种口径,都远远低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二)中国文化产业税收情况

    

按照同口径的文化产业(即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同)计算,2016年中国税收总收入为140499.04亿元,其中文化产业税收收入仅为486.32亿,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346%,占第三产业税收收入的0.612%。目前,文化及相关产业口径的税收收入数据无法查到。如果进行文化产业税收分析,数据就显得相当重要,建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文化产业的口径尽快达成一致。


实际上,中国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有很多优惠。从文化产业的税负情况即可看出,宏观税负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15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为19.8%,不包括收费、养老金,第三产业的税负为21.7%。文化产业的税负2012年为10.4%,2013年为9.6%,2014年为9.4%,大大低于第三产业税负。



从总体来看,中国文化产业是轻税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较大。当然评价一个行业税负轻重,与这个行业税负的高低有关,但是也不能简单判断税负高税负就重、税负低税负就轻。税负高不等于不重,税负低不等于轻。比如房地产行业的税负高达40%以上,但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并不重,因为该行业的利润率高。也就是说,只有用行业税收收入比上行业税收收入加净利润,才能评价这个行业的税负轻重,也即税负的分子是税收收入,分母是税收收入加上净利润。如果企业的净利润为零,企业的税负就达到百分之百,就进入拉弗曲线的禁税区。文化产业的税负远低于其他产业,但是也不能因此判定文化产业的税负轻,还要看文化产业的净利润情况。如果文化企业的净利润为零,那么税负也是重的。


 (三)公共财政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的情况


《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5年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的公共支出为3076.64亿元,仅占全部公共财政支出17.57万亿的1.75%。其中,中央财政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的支出仅为271.99亿元,占中央公共支出2.55万亿的1.06%;地方财政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为2804.65亿元,仅占地方公共财政支出15.03万亿的1.87%。可见,中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及文化产业部分还是很少的,支出比率非常低。因此,要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事业,从财政支出角度来说,更需要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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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回顾


(一)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二,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2017年7月1日再次下调为11%。


第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五,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六,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50%至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文化产业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得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返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三,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四,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文化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原来交的是营业税,现在改成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涉及文化产业的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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