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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立法视角下多元文化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7-11-14 浏览:1356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本篇出自《邵阳学院学报》文化法学专栏2017年第5期



文化产业立法视角下多元文化的法律保护


于语和[1],苏小婷[2]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50


摘要:文化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我国文化产业发现相比发达国家较为落后,相应的文化产业立法水平和层次都较低。当前国家和政府亟需以法律形式,例如文化产业促进法,确定文化产业地位,推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将我国建设成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文章以文化产业立法为视角,讨论了多元文化的现状以及文化产业与多元文化的关系;分析了文化产业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同时讨论和分析如何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推进多元文化的法律保护,以产业化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产业;多元文化;文化产业立法;法律保护

 

一、我国多元文化现状分析

(一)何为多元文化

    文化是群族所有物质表象与精神内在的整体,具体有:群族的地理、历史、风土人情、传统习俗,附属物、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语言、艺术,规范、制度、律法,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精神图腾,等等。多元文化是泛指一个社会、国家或民族中所存在的多种形式文化的总称,几乎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多元文化,文化多样性体现并记录着各民族历史发展的特殊发展轨,它不仅存在于文化之间,也存在同一文化内部。后者换言之,即使同一个文明或文化,也可能存在某种分叉属性,表现出内部间的差异和多样性。[1,2]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多民族群居的国家,存在多元文化的自然属性,民族间存在多元文化的差异,汉族内部也存在多种多样的多元文化形式,包括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语言习惯(语言或者方言)、价值观念等。

目前,我国在96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地域上共存着56个民族,在大多数历史时期共生共荣、和谐共处,其经长期历史演化而形成当前的多元一体发展格局。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不断地战争和交流中进行融合、通婚、同化、吸收,形成了多民族、多语言、多风俗的多元一体文化。[1,3]同时汉族的人口迁徙,天然地理的阻隔,加上诸侯国分封导致的不同文化习俗的发展和传承,形成了汉族内部的多元文化。因此,“一体”指中华民族文化,是多民族多文化的共识文化符号;“多元”是指民族间和民族内的多种文化体,尤其是多样性发展特征表现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教育等层面。我国的多元文化为探寻全球化时代如何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和谐发展与教育传承提供了难得的具有世界意义的样本。

(二)我国多元文化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亟需对复杂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进行系统性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通过政策和法律等手段,保障了各民族公民都享有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和风俗文化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各民族文化逐渐被淡化、同化并消失,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4]此外,不同地理区域形成的多元汉族文化,如楚文化、闽文化等,也渐渐被同化、消失和归一化,国家在这方面的保护力度也显得不足,缺乏立法支持、政府扶持和引导,当前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和文化革命正在快速改变着多元文化的架构,强势文化发展迅速、传播能力强,并导致了弱势文化、微差异文化(如多元汉文化)的濒危问题。

有些弱势文化的核心内容在不断的消亡,如语言、文字、风俗、宗教信仰、民族服饰、习俗等,进而在民族文化传承中,弱势文化不断被弱化甚至消亡。[4]弱势文化的濒危问题不仅表现在国家保护力度不足,也存在其民族人员的主动遗弃的情况。此类情形有:(一)国家虽然有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在保护多元文化,但是面对我国错综复杂、极其多样化的多元民族文化,目前的力量也非常有限,只能较好地保护核心的、大众的文化符号,越是小众的、无文化产品作为载体的文化符号则越容易被忽略和遗弃;(二)在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为了更好地融合到社会中,往往放弃掉自己的民族标签,如习俗、信仰、文字、风俗等。而这些人员往往是该民族文化的优秀承继者,他们的放弃加速了少数民族文化的遗失;(三)诸多民族文化需要具有几个基本条件才能将民族文化传承下去,例如民族群居、教育投入、资金支持、协同发展等。我们少数民族群居地往往是发扬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核心基地。离开这些居住地,民族文化就会消失,过多的汉族进入或者通婚,也会弱化民族文化;(四)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目前,汉族群居地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文化先进、各种社会资源充裕,经济和社会高度发展。相比之下,少数民族群居地人口稀少、经济落伍、文化相对较为弱势、社会资源缺乏,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低。如果发展和保护本民族文化,需要相对闭塞的社会环境,则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如果大力发展经济和社会,就难免吸收和引入其他文化,往往导致本土文化的弱化。[5-6]

汉民族内部多元文化同样也面临着多样性的衰退,甚至部分特色文化符号也面临着消失。相比于城市,地域隔离的自然村、乡镇往往是继承和保护多元文化的基地,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这种传承。多元汉文化保护面临的问题有:(一)城市化进程中,人们离开文化集中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其相应的文化符号如何保存、继承和保护;(二)差异性微弱的多种文化,在城市化融合过程中,只会有主流、基数大的文化被保留和传承下来,其他文化则被同化;(三)部分文化与风俗、迷信、宗教等因素紧密融合,往往会被当前人们所遗弃,如何把文化中迷信、宗教等不良因素剥离开来,而保存下来。

如上所述,少数民族代表的弱势文化以及汉民族多元文化都在消失。多元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对于一个国家的文化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是历史赋予的珍贵宝藏,也是我们发展文化产业的核心内涵所在。保护好我国的多元文化,就是保护我国的软实力。多元文化是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基石,丰富了文化产业的内容核心,孵化和组成缤纷多样的文化产业内容,增加了产业内涵和深度。

(三)文化产业立法与多元文化

文化产业大力发展之下,多元文化的发展严重失衡。文化很大程度受经济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影响。经济、政治实力使得作为主体的汉文化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其他民族文化越来越弱势。[4]要保留和发展本土文化变得很来越困难。不仅如此,汉文化在不同区域的多元文化也不断被弱化和消失,以京、沪、粤等地为主导的文化,深深地影响和改变周围的文化。例如,由于广东和香港经济文化的强势,粤语传播和扩散能力较强;而有些地方的方言,渐渐地被新一代民众所遗弃。显然,目前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中国,多元文化发展也导致了严重的失衡,民族多元文化的消失和弱化,需要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给予多元文化更多支持和保护。

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对多元文化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会使一些弱势文化变得更弱甚至趋于消亡,多元文化的保护迫在眉睫。文化产业发展与多元文化保护的矛盾和冲突表现为:首先,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往往以主流文化为内容承载,这部分文化产业市场表现为接受面广、竞争力强、侵蚀性强,极易抢占以其他弱势文化为内容的文化产业的市场、人才、资源等,严重影响了弱势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其次,在文化产业的市场化推动之下,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在文化产品、语言、文学、教育等方面资源表现为极其不均衡,强势文化越强势,而弱势文化越弱势。再者,多数的弱势文化处在文化相对落后、交通闭塞、经济水平较低的环境下,很难与主流文化竞争,难以实现文化走出去战略;甚至许多本来民众为了追求个人发展,走出去,主动被强势文化融合。

在对多元文化保护方面,加拿大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经验参考。加拿大建国时,人口以中英裔和法裔为绝对优势的族群。20世纪以来,大批量开始移民进入加拿大。加拿大社会一直以英法两大族裔主导的双文化(双语言)社会,其他族裔处于不平等或者劣势地位。在少数民族的长期抗争和不懈努力下,1971年,经过多方考虑和论证下,政府才开始接受多文化和多元民族的理念,并出台多元文化政策,即《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从此,加拿大进入了一个独特的多元文化社会,为世界其他国家多元社会的构建提供的借鉴。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加拿大文化管理与事业发展领域的最高指导和行动框架。在政府管理方面,国家设置了文化遗产部及其下设的文化事务部,这是目前加拿大文化的联邦一级主管机构,其下设有5个地区办公室及下属联络办公室。在文化立法方面,以《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法》为总纲领,有一系列针对各具体领域的专门法。[2]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现行的《宪法》都赋予各民族享有多元文化的权利,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也都赋予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的语言、习俗等。虽然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层次都有赋予少数民族适应和发展的民族文化权利,但是针对多元文化的保护和促进的法律法规仍然严重不足。此外,目前高速发展的文化产业,以及相应的文化产业促进法都能够为多元文化的保护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保护。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出台是大势所趋,而多元文化是文化产业的基本核心,文化产业促进法可以加强多元文化的基础建设,从而推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二、多元文化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必要性分析[7]

(一)文化产业具有强大的经济活力

文化产业是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增长后劲强的产业业。文化产业是以文化、历史、知识、科技、信息等交叉融合的新型经济产业。文化产业以满足人类对文化精神的需求为核心目标,在物质条件极为丰富的当前,表现出蓬勃的发展潜力,特别是在两次经济危机中,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逆势而上的出色表现,更展现了这个产业的蓬勃生机和无限魅力。

在发达国家,如美、英、日、韩等,文化产业已成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是驱动经济增长的引擎。随着全球高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市场,产业经济总量已超过全世界GDP5%。在我国,近几年文化产业也保持15%以上的增长速度,市场日益庞大。文化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10%。美国2011年文化产业产值占当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约四万亿美元,将近中国GDP总量的一半。相比之下,我国文化产业值仅占GDP3.6%。根据数据显示:在全世界的文化市场中,美国占据42%的份额,欧盟占34%,日本占10%,而我国所占比重不足5%。我国文化产业起点低、发展慢,如有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下,必然大有可为,表现出强大的经济实力。

文化是文化产业的核心,文化产业的产品都是由文化的各种形式加工而来,多元文化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文化产业是一个创意行业,需要兼容并包,要包含本土的多样文化,也要吸收各种外来优秀文化,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创新性和丰富性。总之,多元文化可以造就更具创造力的文化产业,丰富的文化产业是多元文化的工业化体现;反过来,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最具有经济潜力和第三产业最重要组成成分,对多元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具有天然的反哺义务。国家在立法促进文化产业兴起和发展时,必然需要考虑如何保护和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

(二)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散、杂、乱(相关的文件、规章、法规、法律等多达382件),缺乏系统性,具体表现为:(1)缺乏针对文化产业的总领基本法,无法统领和协调各个文化领域的发展。目前多元文化保护和发展不够,需要以基本法为立法依据,从整个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全局角度出发,全面的、统协的发展和保护多元文化。(2)国家立法层次低,部门间(或跨省市)间的制度差异性大(甚至相反)、协同性差,不利于全局发展,部分地区会忽视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少数民族在保护自己特有文化时,需要得到国家和东部发达省市的支持,包括财政、教育、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在保护多种多样的多元文化时,国家需要统一协调,保障更多的优秀文化被继承、发展下来,并推动特色文化内容产业化。(3)法律系统的滞后性。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与其对应的法律体系不匹配,远远滞后于市场和科学技术,使得文化产业核心的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突显出各种问题,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文化强国战略的指导下,应加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并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为文化产业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些制度才有连续实施的生命力。

其次,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推进我国文化强国建设的必要因素。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社会主义文化为主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党十八大报告明确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表明建设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已经是我国新世纪的国家战略。日本、韩国的文化强国经验也充分验证了完善文化产业立法是文化产业强国建设的必要支撑。

再者,文化产业促进法可系统协调文化产业建设和多元文化发展。文化事业是公益性非营利文化部门(主体是政府或者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化大众的基本需求,免费或者低价(非营利模式)为社会供给文化产品和最基本的文化服务;而文化产业则是经营性的行业,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补充,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文化需求和消费,依赖于文化事业。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事业(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文化相关的行业)和文化产业是文化强国战略的一体两翼,二者相互区别、联系、依赖、渗透和促进,构成复杂庞大的文化发展体系。因此,需要在促进法统筹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协同发展,达到意识形态和市场规律的统一,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文化事业是文化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具备了较为繁荣的文化事业,社会公民获取比以往更多的文化知识,文化产品的理解能力提高,消费需求扩大,此时,公益性文化部门(文化事业)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已经无法或者无力满足全社会对文化产品的更高级、全面的需求,文化产业便由此孕育而生,以满足全社会普适性的更全面的文化消费。因此,文化基础建设和经济水平是确定文化产业消费水平的最主要决定因素。

多元文化建设作为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文化产业提供了更加缤纷多样的文化底蕴,需要文化产业促进法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和促进多元文化发展,并统筹于文化事业建设事业中。多元文化是多元文化产品的基石,在全世界多样的文化及文化产品的冲击下,保护和发展国内的多元文化以及其衍生的文化内容产品,是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多元文化的建设,是文化事业和多元文化繁荣的市场和经济动力。文化产业通过将“文化”以商品的形式推入市场,消费者通过消费“文化产品”,促进了文化传播、交流和理解,丰富了消费者的精神需求,有益于完成文化事业的社会化文化普及任务,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实现文化事业所不能及之事。多元文化,包括少众文化、特色文化,可以借助文化产品进行传播、传承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发展、成长、繁荣,最终成为国家经济的最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超过10%GDP比值),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反馈得以支持、促进和发展文化事业和多元文化的基础建设。此外,文化产业带来巨大的就业市场,能持续地解决文化事业培养的文化知识人才提供工作机会;文化企业也能够承担和发展文化事业的相关项目,如教育、培训等,减轻文化事业的资金压力,形成“商业”和“非营利性”文化项目的良性竞争,促进文化建设。

 (三)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应有内容

根据文化产业立法的基本要求,以及结合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制现状和多元文化保护问题,笔者曾在《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刍议》一文中提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框架可分为六部分,如下阐述。本文则着重讨论文化产业促进法在多元文化保护方面的核心宗旨和主要提纲。

第一章是总则。这一部分是整部法律的纲领,主要说明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等。在开篇总则中应当阐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文化,以及这种特有的多元文化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应该与文化产业相互促进发展。

第二章是文化企业及其权利保障。主要规定文化企业的类型、可允许的出资方式、在运营过程中拥有的权利、鼓励从事多元文化的内容产品开发等。应当立法支持个人、企业、集体等从事多元文化事业的经营和管理,开发多元的文化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某些特定的多元文化领域,特别是地域性特色文化的保护和多元文化事业方面。

第三章是基本制度与措施,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核心部分。大致将措施分为:产业指导制度、资金支持制度、人才队伍培养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对外贸易制度、文化事业(包含多元文化的建设)与文化产业等6个板块。应该从多个角度和层次,包括政府部门、经济手段,支持文化事业建设和多元文化的事业的建设。

第四章是文化产业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目前,文化产业的主管机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三个层次,即可分为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两部分,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国家管理又可分为三个层次:权力机关的立法调控、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党的宣传部门的政策引导,社会管理以行业协会和文化事业为主。就多元文化保护和发展方面,可在文化产业促进主管机构下设多元文化促进部门,协同教育部、文化部、党的宣传部门等多部委建立协调结构,可统筹多元文化的基础建设和发展,并协调文化市场发展与多元文化保护的冲突。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促进主体与被促进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本法所有赋予的权利主体权利受侵害享有的救济措施。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说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生效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例如,对下位法的立法授权。

    总之,国家在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时,也要考虑到文化产业的基础文化建设和人才、智力支持。多元文化的保护、基础建设和发展方面,核心宗旨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设立多元文化的支持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保护和发展小众文化,如方言、习俗、语言等,保存现有的文化内容集合;(2)教育支持,保障开展最低限度的多文化的教育和培训课程,甚至可以采用免费或者补贴的方式支持[8];(3)资金和市场支持,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开展民族文化(或者其他多元文化)的宣传、培训、保存和发展等业务,政府和行业协会给予财政和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民间人士对多元文化产业的慈善行为;4)鼓励文化的产业化,以产业化带动多元文化的发展,如民俗村旅游、民俗体验馆等。

三、文化产业促进法保护多元文化发展的举措

    根据我们多元文化的特点,在立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立法促进多元文化的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实施法律保护。一些重要的、优秀出色的文化遗产得以很好地传承。然而,针对一些比较一般的、少众的多元文化资料,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这些文化容易遗失掉。文化产业立法应该从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角度,以法律规定保护多元文化,并以文化产业带动和反哺多元文化的发展。只有形成了产业的文化,才容易被大众接收、认知,被传承和传播下去。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指导性和鼓励性的政策,鼓励民族成员学习、传承、传播、保存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比较难以实施的地方,给予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庞大的文化产业是保障和维护多元文化发展和传承的基石,文化产业促进法除了赋予文化企业更多的权利,也应该规定文化产业主体的义务。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是保护多元文化的主体,而文化企业则应该为多元文化保护的具体实施者。文化产业促进法可在产业指导制度、资金支持制度、人才队伍培养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对外贸易制度等几方面保护文化的发展,并将多元文化的保护纳入其中,详述如下:

在国家和宏观政策层面,应将文化产业和多元文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并由文化主管部门编制文化产业指导目录,以及短、中、长期多元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指导规划目录。国家主管部门统领和协调各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和监督各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本地区的特色文化产业,保护和发展地域性的多元文化。另外,各地区可酌情设立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特色文化相关的协会、组织和基金,并建设保障性的教育设施,研究文化政策和项目,研究本地的文化资源,对公众提供咨询讲解服务,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项目。最后,对于有重要文化历史、科学、社会价值的弱势文化,国家应当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宏观政策上给予支持,设置文化强势冲击弱势文化时,应保障弱势文化有其最低限度的基础设施如教育、场地等、传承者和市场,使得这类多元文化不被同化消化或者主动消失。

资金支持制度可具体分为财政拨款(包括地方拨款)、税收优惠、金融支持、非盈利文化项目补贴等。每个地区都应该设立专项的多元文化发展基金。对于专项基金,应完善审核制度和监督措施,如加强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用在实处。

在税收优惠方面,税收优惠措施应于文化产业促进法中固定下来。多元文化相关的文化事业建设(非盈利)、产业、产品应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支持,非营利机构和组织应予免税,其他产业化文化内容产品应予低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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