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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教授应邀参加“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时间:2017-11-11 浏览:675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周刚志教授应邀参加“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2017年11月4日,由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科院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西南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广州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北京建筑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新闻报道来源于公众号“崇德尚法在民大”2017年11月06日发布的《“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中央民族大学顺利进行》,编辑沙兰)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就文化法概念及其体系构成等问题做了专题发言。以下是周刚志教授的发言记录:

               

感谢熊文钊老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跟各位老师汇报一下我近期研究文化法的心得和体会,向各位老师请教。我跟熊老师是差不多相同的时间拿到了文化法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如熊老师所介绍,我们成立了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近两年来举办了十来场文化法的学术研讨会。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文化法的界定问题,还有很多争议。如刚才谢晖老师所说,很多老师对文化法存在很深的误解,认为文化法就是管制文化、管制思想的法律。实际上,文化法不仅是文化管制法,也是权利保护法,不仅是文化保护法,也是文化促进法。文化法与传统部门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也很容易引起争议。文化的范围实在是太广了,文化法是不是包罗万象,可以将其他的部门法一网打尽?如果这样的话,文化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我这篇文章,主要是想解决这个问题。

从概念上看,“文化宪法”这个概念源于德国,文化宪法的理论研究略早于“文化法”研究。欧美国家有关文化法的系统研究,据我在美国访学期间查找的资料,有一本美国学者Nafziger等人在2010年出版的《文化法》,除此之外主要是文化遗产法的研究论著,很少有关于文化法的系统论述。据我现在研究的体会,文化法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也与刘剑文教授提倡的领域法有区别。文化法的产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浓厚的问题意识;实际上,它是为了因应文化国的危机而产生的。譬如德国,文化法的分支之一即文化遗产法,就是为了因应现代化引起的文化遗产存续危机而形成的。“文化法”的基础是“文化国”,而“文化国”这个概念产生的缘由,正是文化危机与文化繁荣、文化交融、文化发展的同时共存。我将“文化国”危机的原因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现代化。学者通常将现代化定义为工业化,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之一。但是工业化迅速发展的同时,文化遗产也在快速沦失,譬如中国的传统村落,十年之内就消失了几十万个;还有古城、古镇、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我们的文化遗产在迅速的流失。这不是中国的独特现象,其他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第二是全球化。亨廷顿写了一本著名的书叫做《文明的冲突》。如果真有文明的冲突,那就是全球化所导致的结果。文明的冲突,实际上是一种文化的冲突。在这冲突过程中,很多文化消失了。第三就是娱乐化。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衣食住行得到满足之后,按照西方国家的经验,人均GDP达到了一定水准以后,会出现文化消费的井喷时期。这本来是一个好事,文化娱乐的普及化是文化繁荣、文化发展的体现。不幸的是,网络文化快速兴起,纸质文本时代社会民众严肃思考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按照西方学者的说法,就是“娱乐至死”成为网络时代的文化精神。

那文化法怎么因应这个文化国危机的呢?这就是文化法的基本构成问题。文化法对于传统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起一个“拾遗补缺”、“体系重构”的作用。也就是说,传统法律体系、传统部门法制度所遗忘或者是所忽略的那一部分重要内容,要由文化法来重新聚焦、系统解决。因此,文化法主要由如下几个部门组成:第一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刚才谢晖老师说法律对文化-精神领域的调整主要有四种类型(放任性调整、导向性调整、制裁性调整、奖励性调整)。文化遗产法,譬如文物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可能主要是一种“制裁性调整”与“奖励性调整”相结合。但是我国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学者提倡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文化遗产法,还要制定《古村落保护法》,等等。我们现在的现代化、城镇化速度太快了,导致文化遗产流失的速度也非常快;如果不加强保护,我们可能会丧失很多珍贵的文化记忆与文化财产。第二就是文化权益保护法。我国已经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公共图书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后注),将来我们还要制定《公共博物馆法》,等等。这些法律看似与现代化没有什么关联,好像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但实际上,在这个资讯发达的时代,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人们在受到学校的教育之后还需要通过图书馆、博物馆接受继续教育。在美国接纳移民最快的时期,城市化最快的时期,也是博物馆、图书馆发展最快的事情。实际上博物馆、图书馆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教育机构。移民在到达一个新的城市后,需要借助图书馆、博物馆认识他所处的这个城市和社区,学会如何融入这个社会,学会接受新的资讯来适应这个社会。所以我们必须要建立发达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才能够适应现代化、城市化的需要,缓解可能会发生的文化冲突。此外,少数人的语言权利也是需要重视的重要问题。文化是人类生存的一种形式,如果公民的语言文化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就可能会酿成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三,文化管制法。这个领域主要适用谢晖老师的制裁性调整方法,主要包括文化刑法和文化行政法。今年六月我们召开了“多元文化的法律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会议上,台湾地区学者许育典教授针对极端文化思潮破坏多元文化的现象,专门提到了“防卫性保护”这个理念。有一些极端文化思潮,如果任其传播,就会引发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国家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管制。第四是文化产业法,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实际上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整要配合居民消费转型。人民的衣食住行等需要得到了满足之后,就会对文化生活、文化消费有更多的需求。因此,我们要研究怎么把文化产业发展起来。这是我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重要内容。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文化产业已经有很多扶持措施了,没必要推进文化产业立法。这个观点似是而非。各级政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由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措施,才更加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此外,文化产业及其从业人员需要得到公平对待。譬如,我国税制对于娱乐行业等文化产业还存在一些制度歧视。工厂生产衣服、食品啊,都可以进行税前的成本抵扣,那文化产业的从业人员呢?文化创意人员的书房就是他的工作室,书本等创意来源就是他的生产成本,这些成本要不要进行税前抵扣?文化产业立法要还文化产业及其从业者一个法律上的公平。以上就是我对文化法构成部分的理解。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感谢中央民族大学会务组同学的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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