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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方言保护的法理、困境与方法
时间:2017-09-18 浏览:2389 来源: 作者:

作者简介

杨清望,男,湖南泸溪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部门法哲学;

代秦,女,重庆丰都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保护地方方言是确保语言多样性和实现文化大繁荣的必然要求。保护地方方言的关键在于使方言“存活”下来,坚持语言相对主义的语言平等原则和生态语言学的语言多样性原则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地方方言权,但是相关下位法对地方方言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限制。为了保护地方方言的存续和发展,维护语言的多样性及其生态平衡,必须回到地方方言权的语言平等和文化形式自由这个本质,从个体语言权和群体语言权两个方面进行一体化保护。

关键词

地方方言;语言平等原则;语言多样性原则;语言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消除不同语言之间的隔阂,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于1956年开始推广普通话。1958年,《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把普通话的推广引向了高潮。时至今日,普通话的推广已达60余年,这极大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交流与文化融合,为我国教育科技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这也给地方方言的存续和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这表现为:第一,地方方言濒危现象加剧。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田立新指出:“在现存的130多种语言中,有68种语言使用人口在万人以下,其中25种语言使用人口在千人以下,像赫哲语、满语、苏龙语、仙岛语、普标语等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人口已不足百人,处于濒危状态。”[1]第二,方言特征加速消失。如今,学校、电视、广播、网络等普通话传播渠道非常多,而地方方言的传播渠道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拓展。有的地方方言甚至只能口口相传,这使得地方方言与普通话的区别逐渐变得越来越不明晰,很多地方方言已经变得不再原汁原味,两代或者三代人之间所使用的语言在语音、语汇和文法等方面的差异正在迅速扩大。有时候,一个完备的方言体系可能会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经过两三代人时间就完全崩溃。姜岚先生在对威海方言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威海方言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青少年与中老年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词汇上,青少年有明显的向着普通话靠拢的趋势,而中老年人则更多地保留着地方特色。i这种现象不仅给地方方言的保护工作增加了困难,而且使得以方言为载体的通俗艺术的传承受到巨大影响。随着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以及文化多样性日益受到重视,我国逐步加强了对地方方言文化的保护。例如从2008年起,教育部在多个地区启动了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着力保护地方方言。但是,这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方言不断被普通话同化的现象。第三,语言权利不平等现象加剧。受普通话推广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不会讲普通话的外来人口在发达地区的人际交往中容易受到不平等待遇。从理论上看,听众会对带有不同口音的人产生偏见。语言学家发现某个地区的土著居民会赋予某种口音一种文化内涵,也就是说听众会将关于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人民的刻板印象或者偏见同他们的口音联系起来。例如,发生在瑞士的一项实验表明,对于同一个人的讲话,受试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知讲话的人来自德国和库尔德,受试者通常会认为前者更容易成功。[2]这说明,某些语言的发展之所以处于优势地位,在于其给人一种心理暗示:讲某种语言的人更容易成功,同时,学习这门语言将会使自己更容易成功。

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对语言权利和地方方言保护的研究,取得了系列成果。学界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个体和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2)不同国家(包括我国)所采取的保护濒危语言的主要措施;(3)从个案角度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或政策是否合理。ii虽然这些研究提出了语言平等原则和保护濒危语言的初步设想,但是其主要侧重于对语言的静态保护,缺乏对地方方言存续及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框架的讨论。有鉴于此,本文以维护语言的多样性和实现语言文化的大发展为直接目的,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认识地方方言存续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二是梳理法律和政策对地方方言保护的不足和冲突问题;三是如何回到语言平等和文化形式自由这个本质来加强地方方言的法律保护。

 

二、地方方言保护的法理:语言平等与语言多样性的统一

何为地方方言?地方方言又可以称为地区方言或者地域方言等,不同的语言使用群体在交际网络中相对隔绝,或者在相似的语言特征库中做出不同选择的时候,语种就会产生彼此相对独立的亚语种,即地方方言。就像老虎在我国有黑龙江的东北虎和长江中下游的华南虎两个亚类一样。韩礼德将语言划分为“作为系统的语言”(language as system)和“作为机构的语言”(language as institution),社会方言是属于“作为机构的语言”,主要是因为地理因素产生变异而来,比如一个族群中的一部分人从一个山头迁移到另一个山头,在相互隔离的情况下,连续居住,久而久之,这两个地域之间的族群的语言便会产生差异。[3](P235-237)何为通用语?通用语又可称为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是指有权机关所规定的在联合国或者一个国家或者一定区域内进行推广或普遍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语言,其往往是由某一种地方方言经过国家的认可以及改造而来的。在我国,通用语仅指普通话。

受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生物科学等学科的影响,现代语言学开始关注语言与人类、社会、文化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这在语言价值哲学层面和实证研究层面都为地方方言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语言相对主义主张语言平等

历史上,推行某种单一的语言植根于“文化进化论”。19世纪末,受生物进化论的影响,文化进化论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是斯宾塞、泰勒、摩尔根等。文化进化论的主要观点认为所有的文化都存在着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不同文化之间有优劣之分,这种理论带着浓厚的种族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色彩。一般认为,语言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载体,因此,随着经济、政治、科技的发展,英语和法语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强势语言,在美洲、非洲、澳洲、亚洲等多个国家进行传播,使得很多地区的土著语言受到毁灭性打击。

但在20世纪初期,文化进化论遭受到了以博厄斯为首的文化相对论者的批判。文化相对论者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特定的环境、社会和民族等因素发展的产物,都有其独立的价值。继博厄斯之后,萨丕尔进一步提出语言相对主义(linguistic relativity)。后来沃尔夫又提出著名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该假说论证了语言与思维的关系,认为所有高层次的思维都依赖于语言。每一种语言都由特定文化规定了其形式和类别,人们不仅根据这些形式和类别进行交往,而且用以分析现实,梳理自己的推理并构建自己的意识。后来,他们的学说被称为“语言相对论”中的“强势相对论”。[4](P72-78)但是该理论过于绝对化,很快受到其他人类学家的批判,伦敦学派的马林诺夫斯基通过研究语言与社会和文化的关系,提出了“情景语境”这一术语。随后,弗斯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正式形成“情景语境”学说。在此基础上,英国学者韩礼德提出“系统-功能语言学”。“系统-功能语言学”不再从心理基础来考察语言现象,而是从社会角度对语言进行考察,提出了语言学中的社会符号学。他认为,语言与社会系统的相互关系不单单体现为表达与被表达,二者之间还存在着一种更为复杂的自然辩证的关系,即,语言积极的象征社会系统,因此,语言在被社会系统象征的同时,也在创造着社会系统;主要表现为语言在教育中所起的作用,即在人社会化的过程中,语言往往起着核心作用,尤其是在人的青少年时期[3](P65)。总而言之,语言相对主义强调人、语言和环境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语言与语言之间没有优劣之分,也不存在某种语种之间的进化关系。恰恰相反,很多研究表明,语言的演化过程并不是渐进式的,即语言的演化并不一定会向着句法更加复杂,结构和功能更加合理化的方向演化。[5](P214)

需要注意的是,语言相对主义认为语言只是一种思想或文化表达“形式”,他们所追求的是“和而不同”的多元表达,不但不会影响国家基本的文化认同和意识形态基础,反而可以通过丰富不同的表达“方式”来促进国家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传播和维系,因为地方方言更符合本地的社会习惯,更能切合当地人的心理基础。同时,语言相对主义者并不否认国家推广通用语的价值,况且国家采取措施推广通用语对维护少数群体的受教育权至关重要。

(二)生态语言学主张语言多样性

语言的存续和发展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依赖于特定的文化生态甚至自然生态。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由于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美籍挪威语言学家Einar Haugen在1972年第一次提出了“语言生态学”(Ecology of Language)这一概念。2004年Mark Garner在《语言:生态学视域》中进一步提出“生态语言学”(Ecolinguistics)。生态语言学不同于传统语言学的是:生态语言学不再将语言作为单独的对象来研究,而是将语言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并将语言放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背景中去研究,探究某一种语言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这一动态过程及其与政治、文化、自然、乃至其他语言等之间的互动性,强调实现和维护语言的生态平衡、多样性和多元发展。

生态语言学家将语言类比为特定的“物种”,而又与生物物种相区别。美国学者萨利科科将语言看成是一种寄生物种,其生命和活力依赖于其宿主,即说话者、说话者组成的群体,以及群体文化等。但是与生物物种不同的是,语言的演化并不主要是靠其自身内部的变异,而是通过语言的接触来实现。在多种语言共存的环境里,通过说话者这个媒介,不同的语言之间发生竞争和选择,然后再通过群体内部之间的交流和相互适应,最终实现语言的演化。[5](P214-239)

生态语言学的前提是强调语言的多样性。语言多样性对维护语言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一,如同生物界一样,单一语言会导致语言自身进化能力受到削弱,而语言多样性为语言自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维持语言之间的平衡。第二,语言多样性是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语言多样性遭到破坏的同时必然导致文化的多样性也会受到破坏。第三,语言多样性具有一定的市场和社会价值,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例如,在粤语地区,使用粤语作为广播电视播出方式可能产生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iii

语言的同质化不利于语言的发展,生态语言学强调通过不同语言之间在系统内的充分交流来实现共同发展共生共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特别专家组编撰的《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指出:“许多研究实例表明,双语文能力的习得绝不会减弱官方语言能力。”但是如果人为的打压某种语言的使用,或者由于经济优势等因素,那么很可能会使语言之间形成的平衡关系遭到破坏。iv例如,在北美殖民主义早期,英语民族与土著民族之间彼此保存自己语言的完整,土著语言几乎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不仅如此,英语还吸收了一些土著语言中的词汇;但是,十八世纪以后,英国迁居北美的人口飞速增加,由于政治经济地位上的悬殊,加之殖民者通过实行唯英语教育等手段推广英语的使用,土著语言被同化甚至趋于毁灭;20世纪以来,美国逐渐认识到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对于实现美国发展的重要意义,所以美国转而开始平等对待和保护土著语言。特别是先后通过了《双语教育法》《美国土著语言法》等法案来加强对语言多样性的有效保护。

 

三、我国地方方言法律和政策二重保护的困境

(一)我国《宪法》和《通用语言文字法》承认地方方言权

对地方方言保护的最直接途径在于从法律上确立地方方言权。多数学者在探讨语言文化保护时预设了地方方言权的存在,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的通用语言地位,但是并没有确立地方方言权利。同时,他认为虽然《通用语言文字法》没有确立地方方言权利,但是地方方言是一种事实性的权利,一种习惯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地方方言权利事实,作为习惯权利的地域方言权应当向法律权利转换。[6]

但是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承认地方方言权的。第一,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地方方言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有与语言相关的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从静态层面看,它是指各民族有自由使用各自已有语言和文字的权利。方言是同一种语言在不同的地域产生的在语音语调语汇方面的一些变化之后的一种叫法而已,事实上,每一种语言都包含了多种方言,我国民族众多,民族杂居现象普遍,在杂居区,各个民族共用当地方言的现象极为常见,各地的方言构成了我国语言集合体的一部分。从动态层面看,该条规定还确立了各民族有自由发展各自已有语言和文字的权利。方言作为我国地方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必然会随着地方风俗习惯的发展而变化,地方方言的自由发展对于我国地方文化的多元和繁荣意义重大。总之,我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语言自由,地方方言是语言的子语言,比如,在汉语之下又有闽南语、粤语等地方方言,因此,地方方言权应属语言权的子权利,是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具体包括地方方言的自由使用权和发展权。第二,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四种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v,该条以正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方言使用权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方言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宪法权利。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以外,任何人都有自由使用其方言的权利。

(二)下位法对“地方方言权”的不当限制

尽管地方方言权已经是宪法法律确认的权利,但是下位法却依然存在不当限制地方方言权的规定。

第一,在国家层面,我国有关方言的直接规定主要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机关在推广通用语的过程中,存在不当限制或者禁止地方方言使用的行为。如表1所示,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地方方言译制片。根据目的解释之法理,《宪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目的只是为了推广普通话,让更多的公民通过掌握普通话这一工具,普及教育,进而促进我国科技文化的发展,并没有限制地方方言使用和传播的意图,因此,广电总局的该项禁令不符合相关上位法制定的目的。刘宇飞、石俊依据逻辑推理得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普通话”)的规定不能推出禁止地方方言译制片的播出,该项禁令违反了上位法。[7]

第二,在地方立法层面,部分地区也有类似违反上位法的情况。目前,我国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共有49件。其中,有18件是自治州或者自治县的语言文字立法,这些法规规章大多承认本地少数民族语言与普通话具有同等的地位。vi另外31件是各地关于推广普通话的规定,部分法规规章存在不当地对相关上位法进行扩张解释的现象。如表2所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法》只是规定了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应当推广普通话,但是2011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第十条将推广普通话的情形从“教学”扩展到“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这种地方立法对推广普通话的范围进行了扩张,相应地就对地方方言的使用和传播做了不必要的限制。

(三)现有的语言保护政策不能有效解决濒危语言如何存续的问题

我国正在实施的地方方言保护工程并不能解决语言濒危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地方方言的保护。从2008年开始,我国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就已经启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抢救濒危语言和方言。2015年,我国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2017年4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部署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2017年度汉语方言调查工作的通知》。这些举措主要集中在濒危方言的存储、资金支持和普查等方面,却并不能解决如何使濒危语言“存活”下去这一关键问题,从而并不能有效维护我国语言的多样性。

 

四、回归语言权的本质,加强地方方言的法律保护

对地方方言的最佳保护方式,就是让其继续“存活”下去。由于语言使用者是语言最重要的“宿主”,因此,承认语言平等和语言多样性,加强对说话者语言权的保护是关键所在。苏金智教授认为从权利主体角度来看,语言人权可以分为群体语言权(collective linguistic human rights)和个体语言权(individual linguistic human rights)。从内容上看,语言权主要应该包括语言的学习权、使用权和传播权。[8]总之,地方方言权的内在本质是文化表达形式自由和语言平等。从外在形式上看,地方方言是一种群体性权利,但需要通过维护个体的语言权利来实现,所以,地方方言权表现为个体语言权和群体语言权的集合。对地方方言的有效保护必须以此为出发点。

(一)保障个体语言权是地方方言保护的前提

个体语言权是基于其身份和尊严的一种权利,一般认为个体语言权利至少应当包括学习、使用和传播两种语言即国家通用语和母语(生长地的语言)的权利。语言教师国际协会草拟的《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中认为,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的母语和至少一门官方语言的权利,所有人都有自由选择学习、使用某一种语言的权利。国家对于地方方言的学习、使用和传播应当采取消极不干预的态度,甚至积极为其提供相应的实现条件。例如,“一战”前后,美国对除英语之外的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打击,很多州通过立法禁止教九年级以下的学生任何外语。1919年,内布拉斯加州通过了一项法令禁止在任何“私人、宗派、教区或公立学校”教任何外语。1920年,该州的路德学校的一位教师Meyer,在课余的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里,用德语向一个10岁的孩子讲授“圣经”,因此,该名教师遭到了当局的起诉,该州最高法院认定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其行为具有危险性。随后,Meyer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内布拉斯加州。最后,最高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宣布内布拉斯加州通过的该项法令无效。McReynolds法官认为“将单纯地学习德语语言知识的教育行为视为有害是不合理的”。vii

私主体之间,如果不是基于合理的目的,未经对方同意,不能禁止对方使用某种语言。例如,在1993年发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Garcia等工人诉Spun牛排公司的这一案件中,Spun公司雇佣的基本上都是西班牙人,讲西班牙语,其中绝大部分人都不太精通英语。但是该牛排公司在1990年规定工人在上班期间只能讲英语,因而,遭到工人的反对,并由Garcia和Buitrago代表讲西班牙语的115名工人向该公司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牛排公司在没有提出任何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这条规则构成对少数民族的就业歧视,并且构成对他们自己民族文化遗产的干涉。平等就业委员会认为,牛排公司要求员工只能讲英语的规定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的第七章,构成就业歧视。一审法官支持了雇员的请求。viii

总而言之,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可以因为政治、经济的目的推广某种或者某几种语言,但是不能人为的禁止个体对于他自由选择的语言的学习,使用和传播。而且,私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侵犯他人自由使用某种语言的权利。

(二)保障群体语言权是保护地方方言的基础

群体语言权是基于群体的区分和存续的一种权利,意味着每一个族群都享有保存和发展其语言的权利。具体而言,一方面,每一种语言在语法、语汇、语音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应当保持方言在这些方面的特点,本地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对地方方言进行学习、使用和传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纳普通话或其他语言的一些特征,促进地方方言的发展。例如,汉语中的一些外来词,就是在保持自身文字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吸收其他语言中个别语音语汇某些特征的结果。

不同的语言群体间应当尊重各自的语言安全和自主权。雷奥姆认为维护语言安全的集体权利给其他群体强加了责任,即不能利用人口数量上的优势或者其他优势禁止弱势族群语言的学习、使用和传播。[10](P88)维护群体语言权需要消除语言发展变化过程中面临的人为威胁。

总而言之,维护地方方言的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增加语言使用者与地方方言的接触途径。保护地方方言主要有两种方式:(1)采用科学技术将方言固定下来,将其当作文物收藏起来;(2)让地方方言继续被人们使用和传播,让其继续成为地方文化的活化石。由于第一种方式的保护,对维护我国语言多样性并没有促进作用,因此,第二种保护方式才是实现语言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如上所述,为了要让地方方言持续发展,保护语言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在推广通用语的同时,也应当在公共生活领域给地方方言提供合适的传播渠道。例如,上海一些热心网友通过创办方言网络社区,设计“沪语手机输入法”等软件,幼儿园鼓励儿童讲方言等方式传播沪语。此外,对于濒危的地方方言,国家应视具体情况,如果是语言使用群体主动选择放弃地方方言的使用,那么通过现有的有声资料收集保护手段将语言资源保存下来即可。倘若是因为语言使用群体与地方方言接触的渠道被切断,那么国家应当适当的采取双语教育,或者在电视广播等平台上设立方言频道,建立方言网络社区等措施,让地方方言继续“活”下去,以维护我国的语言多样性。

 

五、结语

保护地方方言是确保语言多样性和实现文化大繁荣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一方面在积极地保护地方方言,另一方面却又对方言制定了一些不恰当的限制规定。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一些人认为地方方言与普通话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推广普通话就得限制方言的使用和传播。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多种语言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相互替代的竞争关系,它们可以共同存在甚至相互促进。况且普通如今话在我国已经成为强势语言,为了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就业机会等,人们会主动去学习普通话。因此,当前在继续推广普通话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对地方方言特别是濒危语言的保护。事实上,确保语言的多样性才能使语言生态系统更加健康,文化的沟通交流更加顺畅,社会发展才会具有更多的可能性。当然,为了更加科学地维护语言的生态平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不同地方方言产生和发展的内在机理,探讨实现地方方言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因时因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


   尾    注        

i 姜岚:《威海方言调查研究》,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ii 杨晓畅认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不足以保护个体的语言权利,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其完善。参见杨晓畅:《浅论个体语言权及其立法保护》,《学术交流》2005年第10期。范俊军认为应当充分尊重多元文化中少数民族和土著族群的语言人权,消除语言强权主义和语言沙文主义,维护与落实少数民族和族群语言人权所依存和得以体现的生态权、生存发展权、教育权、文化权等等其他各种基本权利。参见范俊军:《少数民族语言危机与语言人权问题》,《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02期。

iii 据报道,广州电视台的经济频道于2009年改用普通话广播后,收视率大跌。载http://news.sohu.com/20100706/n273301626.shtml。访问日期:2017-1-15.

iv语言濒危可能源自于外部的力量,比如战事的、经济的、宗教的、文化的,或者是教育的屈服;或者是由内部的力量引发的,比如社区内部对其语言的否定态度。内部压力通常有其外部的根源,内外夹击迫使语言和文化传统的代际传承停止。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载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8/001836/183699c.pdf

v《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vi 例如,《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五条规定:“提倡和鼓励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藏族语言文字。”

vii MEYER v. STATE OF NEBRASKA.262 U.S. 390; 43 S. Ct. 625; 67 L. Ed. 1042; 1923 U.S.

vii 美国《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国籍的就业歧视”。平等就业委员会认为语言与国籍之间关系紧密,因此语言歧视也属于违反该条法案的违法行为。随后,牛排公司向联邦第九上诉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被推翻,但是上诉法院并未说明其否定该主张的原因。参见Garcia v. Spun Steak Co., 13 F.3d 296; 1993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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