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推动文化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文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的转化推广是指通过政府行为进行的转化推广。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推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四条 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技主管机构按《转化法》规定管理、指导和协调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建立文化科技成果年登记制度,定期发布文化科技成果目录及推广项目指南。
第三章 推广项目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由文化部推广的文化科技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实用技术;
(二)经技术鉴定或技术评估,确属技术上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推广后可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用技术。
第四章 推广申请
第八条 申请由文化部组织转化推广的项目,必须由成果拥有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科技主管机构审核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由文化部组织转化推广的项目,其申请应于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提出。
第十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于30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项和推广。
第十一条 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转化推广的项目的申报日期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决定,并将实施情况报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推广形式
第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推广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推广形式。
第十三条 推广形式分为:会议推广、现场会推广、培训班推广、文件推广、发布推广指南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