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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奖评奖办法
时间:2017-01-09 浏览:552 来源: 作者:

一、总则
  第一条 文化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选一次。

 

二、奖项设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

  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届可评6个,即在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歌舞乐舞六个艺术门类中,原则上每类可各评1个。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

  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大型、含大奖)每届数量不超过35个。文华新节目奖(小型)每届数量不超过40个。

  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20个。

  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

 

三、参评条件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二)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三)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在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四)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

 

四、评奖机构
  第十一条 文华将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

  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剧舞剧歌舞乐舞组、儿童剧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奖额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目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

 

五、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经过加工修改,质量上有显著提高者,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一)评奖办公室对申报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以上。
  (二)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在已获文华新剧目、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大奖。
  (四)在已获得的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第十八条 投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代投。顾问不参加投票。
  新剧目、节目奖在规定的奖额内,票数过半者有效。

  第十九条 在文华大奖的投票表决中,须票数达2/3以上者方有效。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节)目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在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及单项奖的投票表决中,如最后一个名次有两个以上得票相等,则同时有效,奖额相应增加。

  第二十条 获奖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得票相同者,以再次表决数为序。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剧(节)目综合奖的院团和获单项奖的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王星星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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