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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化法治研究综述(上)
时间:2017-01-09 浏览:650 来源:国家文物局 作者:李袁婕

2016年,是文化法治建设实现重大突破的一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文化领域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此外,一大批文化领域的规章也颁布施行,文化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与此同时,文化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围绕文化法治建设一般理论、公共图书馆和全民阅读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以及文化遗产法律的相关问题深入开展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

 

一、文化法治一般理论研究别开生面

 

一年来,文化法治一般理论研究呈现出层次高、视角广、观点新的显著特点。

 

高层专家针对立法如何为提升文化软实力提供保障展开了深入研究。有专家指出,在目前颁行的240多部法律中,文化显然处于滞后状态。文化创造、生产、流通、传播、使用、管理多数环节处于法律规范缺失状态,现行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分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不一,尺度不同,人为的色彩太浓厚,在市场和传播上造成很大混乱,严重影响我国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方向,就是加快文化立法,只有依据法律管理和规范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文化市场的公平交易、文化活动的健康进行和文化信息的有序传播,才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和提供正能量。

 

还有专家指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文化总体上分为六大体系:一是文化传承保护体系,二是文化公共服务体系,三是文化产业体系,四是文化精神创造体系,五是文化市场和传播体系,六是文化管理和执法体系。在上述六大体系中,六分之一的法律,解决不了六分之五的问题,更谈不上“先立法后改革”、一切“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已经来临,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上必须迈出更加坚强有力的步伐,这也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此,文化立法必须担负起下列应有的责任:保障我国文化战略实现,保障我国文化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维护公民文化权利。

 

有学者提出,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是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根本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完备的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其构成层级是宪法、国家安全法、文化基本法、文化义务法、文化安全专门法。其中,文化基本法是总体国家文化安全立法,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特征,解决的是国家文化发展全局性问题,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总纲。文化义务法着重解决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及公民个人文化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目的是建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安全屏障。文化安全专门法是依据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文化基本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制定的针对具体文化领域的文化安全法,解决的是国家文化安全领域里的专门性问题,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具体措施,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国家政治安全的实现则以上述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为保障。

 

还有学者提出,文化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必须贯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原则、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等。

 

在研究方法和内容方面,有学者提出,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立法发展史的研究,挖掘出我国文化立法的历史渊源。其次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对文化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加强文化立法理论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领域法的协调性研究。最后要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之间的差距。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改革问题成为亟需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议题。一年来,我国地方文化立法研究出现了突出亮点。

 

有学者认为,地方文化立法的研究具有两大显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下一步制定国家层面文化领域相关“基本法”提供经验、奠定基础。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和发展地方文化特色,保障文化多元,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有学者分析认为,我国地方文化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文化立法数量总体偏少,西部地区文化立法内容单一,偏重用行政手段管理,公共文化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地方在文化产业振兴立法方面浅尝辄止,文化市场相关立法陈旧滞后。为此,提出地方文化立法发展完善的如下建议:在宏观方面,要增强文化立法的科学性,自治地方要充分使用立法自治权促进当地文化发展,应着力做好立法评估、立法修改、立法废止工作。在微观方面,要明确文化立法的指导原则,应凸显和保护地方文化,需加快文化产业领域立法,西部地区应适当调整立法结构。

 

还有学者专门开展了《海南省文化产业地方立法探究》,认为海南文化产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尚存在总量小、结构不合理、投入有限等发展困难,为发挥文化产业发展的后发优势,提出五项立法建议:一是通过地方立法保障文化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二是大力促进文化与旅游、科技以及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三是针对海南文化企业“小、弱、散”等特点,地方立法应积极推动企业的兼并重组,组建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四是针对海南文化产业人才稀缺的困难,着重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规定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管理规划。五是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文化消费。

 

2016年,对于文化权利的研究成为备受全社会、特别是理论界关注的另一大亮点。文化权利制度保障的研究属于一个相对比较新的研究领域,有学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制度对文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包括:公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得以保障、公民享有开展文化创造与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但也应看到发展中存在下列的问题: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公民的文化平等权不能充分实现、文化责任缺失、文化资金投入不足、文化供给与民众需求不对接。为此,提出下列完善法律、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建议:一是从完善宪法保障体系来看,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内容。宪法对于参与文化活动权等有所规定,但是仍旧缺乏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界定,因此应当重点加以完善。二是从加大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来看,应制定文化设施的专门性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三是完善公民文化权利的救济途径,这是当前亟需完善的问题,应设置国家补偿与赔偿机制。

 

二、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法律研究亮点频现

 

2015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得到图书馆学界的热烈响应。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规范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补助与服务绩效挂钩的原则等诸多方面有突破、有特点,体现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建馆治馆理念,遵循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精神,凸显了图书馆立法的先进性和进步性。

 

但业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仍存不足,有待完善。从法律角度看,立法技术和质量有待完善,法律概念使用缺乏同一性,法律语言逻辑不严密,法言法语使用不严谨,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从图书馆事业发展角度看,偏重于传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建设未得到足够重视,职业资格宽松,缺少馆员权益保障条款,财政经费规定过于原则。

 

笔者将相关修改建议归纳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建议修改为“为保障公民平等自由获取信息知识的权利,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以体现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思想。

 

二、第二条,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界定。一是认为公共图书馆“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的说法不全面,认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早已超越了单一的“提供阅读服务”,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完善。二是认为应将现有对公共图书馆的界定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向公民普遍开放的图书馆”。三是认为用“非营利组织”一词作为中心词来界定公共图书馆不妥。建议改用以下两种表述方式中的一种,即“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为目的,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或“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实现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目的,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此外,还应明确本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否包括国家图书馆或至少明确本法是否适用于国家图书馆。

 

三、很多条文事实上依然是针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不适用于或无法适用于民办图书馆,如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

 

四、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分散体现在各章节条款中,建议设立单独条

 

五、第十条,建议删除该条款,原因是单独设立少儿图书馆问题,目前尚存比较大的争议,。

 

六、第十六条,建议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馆长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七、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图书馆或图书室”,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建设责任和经费投入等。

 

八、第二十条,建议删除“接受呈缴”作为公共图书馆收集文献资源途径之一的规定;

 

九、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公共图书馆不得采集、入藏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文献”或删去此条。

 

十、第二十二条,建议明确出版单位只须向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或规定出版者只需要向指定的公共图书馆缴送出版物,同时规定受缴图书馆应当负有长期保存、编撰国家书目以及提供合理利用的义务。

 

十一、第二十五条,建议文献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图书馆制订,无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

 

十二、第二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公共图书馆都应免费提供基本参考咨询服务,或根据条件免费提供不同层次的参考咨询服务。”

 

十三、第三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提供“数字信息服务”。

 

十四、在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之间建议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通过馆际互借、文献提供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有条件的可以提供向其他图书馆代查代借本馆缺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服务。”

 

十五、在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之间建议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民族地区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提供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

 

十六、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章制度。”

 

十七、第三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及其他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或读者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或“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有开放时间”。主要考虑是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和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

 

十八、第三十六条,建议修改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对公共图书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

 

十九、在适当位置建议增加一条,具体内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包含对违规读者的罚则的,应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明确读者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多位学者还围绕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开展了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公共图书馆与读者法律关系、公共图书馆对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物送存制度、数字时代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我国公共图书馆用户违规行为处置、公共图书馆依法治馆及图书馆员权利。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学者深入研究了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发表了基于读者权利保障的地方图书馆法规调查与分析、论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关于出版物呈缴制度的规定、我国14部地方公共图书馆法规及规章比较研究、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中的量化规定、我国图书馆地方性法规之读者权利保护研究以及专门研究广州市、湖北省、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新成果,丰富了图书馆法律研究的内容。

 

值得肯定的是,仍有学者继续研究国外图书馆立法进程和特点、英国的图书馆立法、国内外公共图书馆残疾人服务法律环境、国外图书馆服务中面向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体系、国外主要国家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美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度的立法基础以及中俄、中美图书馆立法比较等内容。上述研究成果通过分析比较中外图书馆的立法脉络和特点,揭示出对我国制定和实施《公共图书馆法》的启示,从而拓宽了图书馆法律研究的视野。

 

2016年2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的《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全民阅读服务、重点群体阅读保障、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7条。

 

学术界针对全民阅读的法律问题展开了各具特色的研究。有学者从公民阅读权利概念的演变、协同与发展角度得出构成公民阅读权利的要素包括:利益、主张或要求、资格、力量、自由,并认为我国保障公民阅读权利存在如下问题:公共阅读服务体系发展不均衡、弱势群体的公民阅读权利缺失、尚未形成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阅读能力有待提高、阅读立法困难重重。也有学者认为,从法律的本质来讲,权利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公平性,实现阅读数量和质量上的普遍均等化,尤其是满足特殊群体的阅读需求,是全民阅读法治化的核心。还有多位学者研究了国外全民阅读相关立法,指出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阅读权利保障法治化是通往理想阅读状态的可行路径,同时指出国外全民阅读立法“同”大于“异”,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在于:儿童优先、保障特殊、资金扶持、活动助力、教育为基、硬件配套。另有学者以域外阅读立法的比较与法文化启示为视角,分析了我国阅读立法的优势特色,指出中国阅读立法更应当重视社会文化的营造,并提出下列具体建议:强化对知识产权、原始创新能力的鼓励和保护;发挥行业在阅读推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市场规则;进一步发挥和引导社会主体的作用;更加重视家庭在阅读促进中的作用,加大对家庭阅读计划的指导和资助;加强学术性评估和社会性评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导作用等。

 

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与图书馆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研究是本年度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有学者专门研究了与公民阅读权利相关的图书馆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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