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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修订)
时间:2017-01-08 浏览:828 来源: 作者: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政办〔2014〕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促进文化企业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莆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评选,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家。

第五条示范基地评选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申报企业可向所在的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或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在莆田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服务、推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

5.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近2年连续盈利;

6.有一支较强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感较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7.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8.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等方面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7.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企业和申报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各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上报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审核;市级以上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根据初审的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组织评议,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在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经审定后的示范基地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命名并向全市通报,同时向入选企业授予“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颁发证书。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莆田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直接考察和委托各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评估,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完成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综合年报。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后,将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的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的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

第十八条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各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合理利用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第十九条支持示范基地逐级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

获得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方可申报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获得福建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项目和企业方可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提供产业示范基地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参展促销等便利条件。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支持示范基地加快发展,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各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7日发布的《莆田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王星星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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