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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01-08 浏览:743 来源: 作者: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
若  干  措  施


  根据《山西省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转型跨越发展步伐,提出以下支持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措施。
    
    一、放宽文化企业工商登记条件。降低文化企业设立门坎,对微小文化企业不设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均支持文化企业设立和经营。凡依法申办的文化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支持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依法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改造后的旧厂房、仓库等作为文化企业的注册经营场所。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印刷、发行,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等节目制作和发行(不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栏目节目、新闻访谈节目及理论、新闻文献电视专题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的有线电视分配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国有资本控股的文化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控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股份制改造。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场所设立的显示屏播放广告,经许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服务。鼓励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投资发展文化产业。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等文化基础设施,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民间文化社团等。非公有资本兴办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在政府购买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待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示范作用,市财政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保费交纳、奖励等方式,用于培育壮大各类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在申报国家扶持资金、安排地方预算内投资以及市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微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企业需求有机衔接。要积极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完善政府文化采购制度。提高文艺惠民演出补助标准,落实市、县、镇惠民演出补贴配套资金,实行按质定价,同质同价,鼓励和发展演艺经纪机构,培养高水平的演出经纪人,提升城市文化艺术水平。转制文化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用于创业发展的剧目创作、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予以支持。
    
    六、鼓励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由政府注资引导,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兼并重组。鼓励设立文化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七、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从事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数字印刷、动漫游戏、博物馆衍生品等业务的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
    
    八、支持文化创新,积极打造地域文化品牌。政府设立创新奖,对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产品展销推荐活动,获奖的企业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自办有影响的文化展示活动,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主研发的文化科技成果,具有一定市场推广价值的企业和个人,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
    
    九、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对接,注重文化建设与人居环境相协调,加快文化与科技双向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与特色农业有机结合,促进文化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将创意设计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全面推动创意设计与晋城文化有机结合,与现代生产生活和消费需求对接,突出地域特色和原创特征。研究制订扶持动漫游戏业发展和保护计划,支持优秀原创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
    
    十、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支持专业艺术院团和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充分发掘反映晋城人文精神、太行山历史文化的文化旅游产品,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对有突出贡献的剧目、节庆等旅游文化产品,由市旅游和文化部门授予“晋城市旅游文化示范项目”称号。对入驻旅游景区的传统工艺、特色演艺、公益性演出、非遗项目等企业团体,相关景区给予入驻企业场地等优惠支持。
    
    十一、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文化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资格认证、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支持。对参加境外国际知名艺术节、动漫游戏展、影视展、演艺展、工艺美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文物展、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展会、广告节等的文化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对发生的摊位费、差旅费、宣传资料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支持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在海外兴办文化实体和建立国际营销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出口及进口相关设备的免税政策。“走出去”在海外兴办文化实体和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扩大文化、传统工艺品等特色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二、积极引导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类担保等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建设金融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展示和推介优质文化产业项目,引导金融资本投向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加强合作;创立文化企业联盟,创建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为文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融资服务、专业培训、担保征信、资源整合等全方位服务;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文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实现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文化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积极引导各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文化企业。
    
    十四、落实相关土地政策。将文化企业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文化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鼓励依据城乡规划在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被收购、兼并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
    
    十五、完善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机制。对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打破文化人才职称评定的体制壁垒,在文化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文化产品评优、各级各类专家选拔、表彰奖励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采取多种措施着力培养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和高层次专门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与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人才交流,促进创业创意人才成果的转化。
    
    十六、构建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不断丰富信息发布、政策查询、融资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对信用好的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搞好全市文化产业数据库和项目库建设,做好我市文化产业资本、人才、技术和产品等登记储备、对外推荐工作。
    
    十七、优化文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简化和减少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查询、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的便利程度。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文化企业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经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文化部门要负责搜集、整理和公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发布,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协助。要发挥新闻媒体优势,广泛报道文化企业发展形势和扶持政策,深入挖掘和宣传成功企业的典型经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精神,形成有利于文化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坚定文化企业的发展信心。
    
    十八、设立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高科技文化企业入驻,聚焦产业政策、人才、资金的优势,保护文化企业精英不外流。




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王星星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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