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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1-08 浏览:677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淄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出版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形成具有淄博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积极为今年下半年评选命名首批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造条件,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淄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评选命名和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淄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形成具有淄博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依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产业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遵守国家、省、市各项政策法规,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经本办法评选、命名的市级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是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的申报、评选命名和管理服务,并从中推荐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第六条区县和高新区、文昌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辖区内园区申报,并协助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园区原则上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批,每批命名不超过5家。

  第八条健全体制,逐步建立新晋园区当年评选命名与次年提升培训联动机制。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三)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是规范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园区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年总营业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园区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文化产业项目占总经营项目均在60%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六)体现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七)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市直、省直、中直驻淄文化单位直接向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申报;各区县和高新区、文昌湖区文化单位先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其转报市文广新局。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一)园区基本情况和目标规划;

  (二)园区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

  (三)园区经营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园区建设规模、税资收益、公共服务、示范作用情况;

  (五)园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评选命名

  第十三条园区评选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市文广新局成立园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文化产业科,具体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审核和评选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高新区、文昌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评审办分别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园区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命名的园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当年内由市文广新局印发命名决定。

  第十七条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报告。

  第十八条园区每年3月底前后经由区县和高新区、文昌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文广新局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市文广新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每3年对园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

  第二十条对园区综合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四)园区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文化产业经营指标情况;

  (五)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园区示范作用发挥情况;

  (七)其它方面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广新局将撤销其“淄博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园区条件的;

  (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六)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七)经综合考核未通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或直接撤销命名的;

  (八)其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五章支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协调财政、税务、金融、工商、规划、住建、土地、科技等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在职责范围内为园区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大园区资金扶持力度。争取从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突出园区品牌效益。鼓励园区管理机构通过深入挖掘各类文化资源、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等方式,加强园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园区品牌价值。

第二十五条增强企业孵化能力。引导园区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不断完善园区孵化功能,使其成为聚集和培育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初创型文化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二十六条不断完善园区产业链。推进园区建设突出特色,明确功能定位,做大做强主导产业,积极引导文化企业有序聚集,鼓励园区引进创意策划、传统制造业等相关行业门类。

  第二十七条增强人才聚集和培育能力。发挥园区对专业人才的汇集作用,通过专项补贴等方式引进大批优秀创新人才,同时建立培训学校、引入专业培训机构加强后备人才和专业人才培训。

  第二十八条创新园区建设运行体制机制。引导园区经营发展走市场化之路,鼓励成立以企业为主的园区建设管理经营主体,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招商引资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促进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设一批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和数字影视产业基地、文化旅游等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园区。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王星星

   【文化、法治】

微信公众号/whfz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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