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 会员登录
会员登录

会员账号:

登录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文化学术活动文化学术活动
论文化宪法
时间:2016-04-10 浏览:772 来源: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作者:王锴

此论文已发表过,但在此讲下新的思考。文化宪法概念最早来自于德国。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把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放入了宪法里面,这使得宪法调整对象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扩展,过去宪法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对政治权力进行控制,《魏玛宪法》的出现使宪法开始介入经济、文化领域,此即文化宪法产生的一个背景。但调整对象的扩大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政治宪法主要强调国家的消极权利即国家不得超越权限限制公民权利,但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则要求国家积极给付。如经济宪法要求国家在物质上给公民以给付,而文化宪法要求国家在精神上对公民进行给付,使公民精神不空虚,在精神上达到基本的满足。

第二个,为关于文化宪法的内涵,文化宪法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从横向上讲,它涵盖了文化宪法领域的与文化有关的相应的条款,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家目标的文化条款,二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文化,这两者分别代表了公益与私益。而公共利益有时与个人利益存在冲突。以株洲尹建庭案为例指出公益与私益间冲突,一方面宪法要求对公民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唯物主义的教育,要反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另一方面,基本权利又保护公民的学术自由、艺术自由,当二者发生冲突后该何如。从其他国家看,并非简单的为公益而牺牲私益,而是要在二者间寻求平衡,国家在文化上的指导思想,并不构成限制公民的权利的唯一理由,还要符合其他理由,比如比例原则。第二个为纵向上内容,关涉各部门法,宪法作为基本法需要各下位法将其具体化。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

第三个方面,文化宪法在我国发展的困难,宪法24条规定了国家的文化给付内容,但这些给付到底是最高还是最低。从国家给付角度讲,应为最低标准的给付,过高只能是提倡,缺乏强制力。同时,给付过高反而可能会限制公民的自由发展,导致本身文化发展空间的有限性。但何以解释宪法24条规定的目标存在问题。如有些说法本身就比较含糊,未来的解释须将其明确化,同时应当保持一个度。纵向上讲,立法部门通过法律来具体化文化国家的目标,这是其义务,目前文化立法偏少,可能构成立法不作为。


 







     来源/文化法治前沿

主编/周刚志

策划/陈云良

编辑/刘佳威

【文化、法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