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 会员登录
会员登录

会员账号:

登录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
中南大学何炼红教授讲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精神权利的再生”
时间:2016-07-26 浏览:2020 来源:文化法与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

中南大学法学院何炼红教授、毛俊响副院长

             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文化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暑期学校学员的期待下,中南大学法学院何炼红教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精神权利的再生”为主题的讲座,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毛俊响副院长主持。

       何炼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2000年至2007年9月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民商法所所长、副教授,2007年7月,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1年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2013年任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国家公派美国范德堡大学高级研究学者。何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其已经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多项重点科研项目,除此之外还在《现代法学》等重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在本次讲座中,何教授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述。第一,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阐述,接着谈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该《伦理原则》确认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重申了“尊重其意愿并使之事先知情和认可”原则的重要性。紧接着引出当代社会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挑战,具体而言即:首先,保护对象从有形到无形,无形性导致保护范围无法确定;其次,保护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有形载体表现出来。第二,对文化保护的“文化”载体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信息”的区别和联系展开了讲解。其中,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保护目的、保护对象、贸易流向和保护源几个方面,而联系主要在于二者都是行使对保护对象的控制权、都涉及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存在强保护模式以及都关注执法问题。第三,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有湖南民间文学艺术、湖南传统知识、湖南传统识别性标志、江永女书和邵阳布袋戏。其中,女书是一种古老的文字,它是在特定的人文地理环境中产生的,发源地在江永县,女书是流传地区妇女使用的一种神秘文字。在课堂上,老师播放了关于女书的视频,为学员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视野,同时使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到神奇的江永女书。除此之外,学员们还观看了关于邵阳布袋戏的视频,了解到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单档布袋戏已入选2006年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在于八个方面,具体而言,即完整、真实、承认、补偿、惠益分享、保存、获取和抵制。第五,何教授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及其难点,其中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条例,提出了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征求意见稿。除此之外,又分析了立法的难点,主要从主体、范围、鉴定方式、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和执法面临的挑战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之后的师生交流环节,学员们就讲座中的疑问以及自己的所思所想与何炼红教授进行了讨论。何教授都耐心地进行了解答。此次讲座为学员们提供了一场丰富的知识盛宴,开拓了视野和思路,同时也让学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次讲座最后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通讯员 颜诚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