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3月2日,《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法规解读宣传会在四川省住建厅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今日《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四川省住建厅总工程师杨搏对《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本条例适用对象主要是经住建部、省政府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条例》总共分为六章50条,具体包括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措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发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重要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捐赠、捐助、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传统村落如何保护认定与规划?《条例》明确了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并规范了传统村落申报程序。传统村落应具备村落主体形成较早,格局保存良好,传统建筑风貌完整,具有一定文化积淀、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等条件。申报四川传统村落,实行逐级申报、专家审查、社会公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条例》规定,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杨搏介绍,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对此,《条例》规定,要建立传统村落管理台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制作传统村落档案,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传统风貌是传统村落保护难点之一,传统村落中“拆旧建新”、新建农房风貌与村落不协调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条例》规定相关建设活动应当在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条例》中明确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条例》还建立了警示和退出机制。列入名录的四川传统村落,两年内未完成规划编制的,给予警示并限期完成;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的,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村落,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传统村落发展有何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要加强用地保障和设施建设,完善传统村落道路、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多种形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村落集体经济;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文旅产业;对传统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提高传统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