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1-01-08 浏览:341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
202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法释〔2020〕5号)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法释〔2020〕5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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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