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时间:2021-01-08 浏览:347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6日
202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号)
(法释〔2020〕13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