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
(2020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程序,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及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1991年8月30日 高检发民字 [1991]2号 |
《通知》所确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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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2年4月17日 高检发研字 [1992]5号 |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经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且《民法典》第1260条明确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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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通知 |
1998年12月16日 高检民发 [1998]第14号 |
《通知》所确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审分离”原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捡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吸收。 |
4 |
2001年10月11日 高检发 [2001]17号 |
《办案规则》已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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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5年12月16日 高检发释字 [2015]6号 |
《实施办法》明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决定在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地方检察机关适用,现已无适用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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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废止的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及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 [2011]2号 |
《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