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时间:2021-01-07 浏览:221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